说到美国宪政,人们往往首先就想到“三权分立”,而宪政本身即意味着“限政”,其根本意图乃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却意识不到,宪政在根本上乃是一种治国术,而美国宪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并不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反在于树立联邦的权威。随着更多思想学术资源的引人与理论视野的打开,随着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国内政法学界对于西方政治与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再是一个被动接受教条陈说的过程,而是开始在更多的反思中予以再理解,以图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过去由于各种原因而有意无意忽视或遗忘的东西。
重新阅读《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这样一个尝试。
一
在美国政治文献中,除了《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之外,就属《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最为重要了。倘若说到对美国政制的理解,则除了美国宪法本身之外,《联邦党人文集》最为关键,也最能提供教益,在所有阐释美国宪法精义的文本中,它理当是最具权威性的一部。这也就意味着,《联邦党人文集》最好地表达了美国立宪建国的根本意旨。
建国(Founding)乃是人世间最高的政治行动,而国家的创建常常表现为一套礼法政制的建构,因此建国也可谓最为神圣的立法艺术,是藉以克服命运与偶然的人类技艺所能成就的巅峰。在这个意义上,建国乃是惟一近乎神明的神圣行动,堪比神的“无”中生有的创世(Creation ex nihilo)。由于其靠近神明,它可能由于狂妄读神而一败涂地,但恰恰由于其靠近神明,它也很可能探达了晦涩不明的神意,为神明所爱,并终成人心所向之千古伟业。
美国建国当然并非无中生有,即便它已经显示了美国建国之父们所获得的极大自由,但仍未摆脱人类政治所面临的普遍限制。事实上,美国建国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绵延的历史过程。长期来看,它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殖民时期、独立战争(或称美国革命)时期、立宪时期以及内战(也称第二次革命)时期。即便就短期来看,它至少也经历了革命与立宪两个阶段,殖民时期可视为建国的“史前史”,内战时期则是对革命与立宪未竟之业的完成,或者说是对建国大业的巩固。
《联邦党人文集》就诞生在美国建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美国建国四个阶段的标志性文献分别是:《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1} 、《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葛底斯堡讲演》( The Gettys-burg Speech) ,《联邦党人文集》并未跻身其中。在美国政治文献中,它之所以占据比《五月花号公约》乃至《葛底斯堡讲演》更为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它的篇幅和分量远远超过二者,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革命与立宪是美国建国历程中最为重要的阶段,而《联邦党人文集》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这一重要阶段的终结,象征着美国建国大业的基本完成。
我们一般所说的美国建国时期,主要就是指美国革命与立宪两个阶段。独立战争标志着殖民地人民作为一个民族性整体的觉醒,宪法的制定和确立则意味着殖民地各州终于作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而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及邦联政府的运作,并不等于民族国家与政治共同体的真正创立。革命只是建国的第一步,革命的胜利也只是建国之父们初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只有等到立宪成功,建国的目标才可谓获得实现,因为正是联邦宪法的生效使美国革命所获取的成果得到真正的保障,正是宪法所确立的立宪共和政制为虽然已经独立但却未能真正联合起来的各邦赋予统一巩固的政治形式。就此而言,只有立宪的成功才意味着建国的成功,只有建国的成功才意味着革命的成功。
“美国革命”所指示的历史时间,就其短者而言,只是从独立战争的爆发(1775年,莱克星顿的枪声)到独立战争的结束(1783年,巴黎和平条约);就其长者而言,则前可追溯到革命的起源(至少可推及Proclamation Act of 1763,七年战争导致的英国财政危机),后可持续到立宪建国的基本完成(1789年,宪法生效,联邦政府运行),这个较长时段的美国革命时期也就约等于我们所说的美国建国时期。就宪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言,当然也可以把《权利法案》(《联邦宪法》修正案前10条)的通过(1792)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的初步确立(以1804年马歇尔大法官裁决Marbury v. Madison案开其端绪)纳入进来,作为立宪建国的后续阶段,但显然已超出美国革命的范围。
除了把美国建国分为革命与立宪两个阶段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分法,那就是按照政治体形态的不同把美国建国分为独立、邦联与联邦三个阶段,其中立宪时期与联邦时期大略重合,革命则就进一步分为独立与邦联两个小阶段。一般把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的发表视为美国独立日,但其实早在此前,有的殖民地就已经通过立宪行动而获得独立主权。不过把1776年视为美国获得独立的年份仍是恰切的,毕竟13块殖民地大部分是在此年颁行新宪,而《独立宣言》也是于此年发表。但13块殖民地独立后并没有马上联合为一个政治体,而是分立为13个各拥有领主权的小邦国。《独立宣言》发表后,美国国父们就拟定并向第二届大陆议会提交了《邦联条款》(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第二年11月获得大陆议会的批准,但直到1781年3月1日马里兰代表在《邦联条款》上签字,《邦联条款》获得了13邦议会的批准,才正式生效,“大陆会议”( Continental Congress)为“邦联议会”(The Congress)所取代,美国进入邦联时期(1781-1789)。 1787年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召开,标志着立宪时期的到来,而1789年新宪法生效后联邦政府的正式成立与运作,意味着美国进入了联邦时期,美国作为一个拥有统一主权的政治国家才真正建立起来。
我们看到,美国建国这段历史相当复杂,其最显著的一个表现就是当时美国政治形态的复杂。13块殖民地下定决心从大英帝国统治下脱离出来,并非易事,而重新再创建一个崭新的共和国,就更加艰难了。这一过程要经历很多的嬗变与阵痛,无数的斗争与妥协,其最终的目标只是朝向联邦共和国的创建。可以说,只有牢牢记住建国乃是革命的真正目标,才能真正理解一波三折的革命历史。而建国不仅是革命的终点,同时更是美国作为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开始腾飞的起点。以此来看1776-1789从殖民地独立到联邦政府运行的这段历史,我们才能真切理解其在美国迄今为止的整个历史进程中的奠基意义。以此来看这一时期的最后三年,即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