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关于法律解释的重要法谚。意指文义解释的优先性。
无需解释的事项不许解释规则就是文义解释优先的典型表述。当一个文件以明白和正确的词语表达时,当它的意义明显,且不导致荒谬的结果时,人们并无理由拒绝依从该文件自然表现的意义。如果企图从其他方面寻求一些推测,以便限制或扩大该文件,那只是意欲规避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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