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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综述(第1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信托税法制度改革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4-30 15:41  点击:3945


2010年4月23日,“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第1期)”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四合院举行,主题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信托税法制度改革”。“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发起,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论坛将致力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志在打造中国财税法学富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高端学术平台,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研究广阔而中立的渠道与空间,架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间长期而稳定的互动交流桥梁。

  中国变革中的税法制度正在逐步体现资本市场的特性,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实现对资本市场的有效调控。随着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课税规则的缺失成为制约其深入发展的制度瓶颈。为了积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信托业发展,建立符合信托业务属性的税法制度,以促进信托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的官员,以及财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近50人围绕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信托课税问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次论坛进行了报道。

  本次论坛首先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主持开幕式,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常务副部长萧群致辞。

  本次论坛分为“信托课税的实践探索”和“信托税制构建的理论探讨”两个单元的研讨。

  一、信托课税的实践探索

  本单元的研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守文教授主持。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北京龙天和康咨询有限公司总裁李青云博士和德勤金融行业总监郝进军作了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教授分别作了深度的点评。

  朱少平主任围绕资本市场与信托立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信托较其他关系属于最复杂的,原因在于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性。信托关系涉及到税收,目前的立法有所涉及但没有明确。其次,纳税主体的确定涉及受益人及受托人。他认为纳税主体的确定,应就所得与营业区别对待,并且这两种行为所涉及的不同税种也应当有所区别。之后,他提及信托和基金的关系并将信托分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及基金信托三类。

  刘丽坚副司长则作了“信托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主题发言。她主要介绍了我国与信托相关的税收制度,指出现行立法已考虑到信托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发生进行了相应规定。她特别提及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的差异并望大家进一步思考和提出立法建议。

  李青云博士围绕“私人财产转移信托课税问题前瞻”进行发言。李博士从2002年起开始关注信托,并长期从事与信托相关的实务工作。他从信托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展开,认为私人信托在我国的产生一是基于我国人口背景,比如我国目前“富二代”现象。第二个背景是我国目前收入分配调节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信托主要运用于婚姻家庭保护、子女遗产管理、资产海外转移等方面。我国的高端信托机构已开始为客户提供该方面服务。他鼓励信托税制应依照“高税负、高减免”原则,针对不同人群同时展开。

  郝进军总监主要探讨了“债权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中国税收问题”。她总结合实务工作从债券型REIT的运作模式、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切入,重点分析了物业信托的运作模式,从而探讨了相关的税务问题,分别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展开。同时,讲解了信托在实务运作中的税务处理。

  朱大旗教授在点评中认为: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转移的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想象力,信托的理念可以在多方面应用;其次,该行为的构成以财产处分为中心,财产在该行为中反复转移,应以该财产的利益是否移转作为判断标准。“财产流”、“物流”、“资金流”均可成为纳税对象;他提出如何确定该对象为信托法及税法迫切解决的问题。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各国多将“实际收益”作为原则。在我国,有多个税种与此相关联。其具体缴纳可依环节而定,分情况相应考察。目前,在各阶段均有不同程度的重复课税情况存在。他提出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对信托税制进行建构。

  施正文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信托发生的税收问题反映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理论,该理论在我国民法领域尚没有研究明晰。税法有自己独有工具,即“实质课税”原则,借此原则,我们可以回避很多理论而去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他提出解决该问题的主导思想不应就信托税制而进行解决,不能仅仅依靠财政部及总局解释完成。从中国税法长远来看,应当从进行中长期税法改革着眼,考虑开征证券交易税、物业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

  二、信托税制构建的理论探讨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周小明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汤洁茵博士作了主题发言。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分别作了简明、精彩的点评。

  刘燕教授首先作了题为“信托方式在金融业务的适用引发的税收争议与解决”的发言。她敏锐地捕捉到刘丽坚副司长发言中传递的重要信息,并就此与刘副司长展开一系列理论到实践的互动。在报告中她指出信托的功能除了投资理财工具外,还承担“搭桥工具”职能,并以万科股权激励计划为例,深入分析了信托与其他搭桥工具的税收待遇差异。

  周小明律师是我国从事信托法研究的有影响力的资深专家,他就“信托实践中的税收问题与信托税制的构建”发表见解。他认为信托制度是一种全新的管理体系。创造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离的制度,是一种完整的体系。在各国引入该体系时均有一套完整的配套体系。他同时指出由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在我国受到该制度影响的主要为涉及不动产的行为。

  金锦萍副教授从民商法的研究视角出发,重点分析了“信托的‘双重所有权’ 对课税规则构建的影响”。金教授以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什么为切入点,认为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发展历程上看,两者征税对象应当是一致的。并指出如果把信托看作是一种转让资产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果把信托看作是一种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汤洁茵博士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她通过对现行法的规定进行剖析后认为,当前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课税规定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为此,她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的外部管理者的运行架构以及运行效果分析得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织体的特性,主张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独立的税法主体资格。

  周序中教授回顾了四位发言人的发言重点以及争议之所在,强调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互动才能产生精彩的思想火花,但他也认为汤洁茵博士提出证券投资基金是为集合投资方式的提法与将其视为组织体的提法存在一定的矛盾,建议重新予以斟酌。

  熊伟教授认为,通过论坛的讨论,基本形成了对信托按实质课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共识。在此前提下,信托课税究竟采纳导管论或实体论,采纳发生主义还是实现主义,只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甚至可以考虑对不同的信托采纳不同的课税模式。不过,还是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避免行政解释空间过大,同时构建信托信息申报制度,以利于有效进行反避税。

  本次论坛充分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展示了国内外财税法学者以及实务界专业人士的丰硕研究成果和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对构建我国信托课税制度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和借鉴意义。

来源:北大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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