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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斌:正义、文明传承与后代人:“代际正义的可能与限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2-07 13:14  点击:4596

 
   【摘要】代际正义是一种新的社会正义形式。现在法学各个学科后代人权利、代际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研究,迫切需要使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对于代际正义的概念、特征和要素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使法学研究能够在一个清晰和确定的学术范畴基础上展开,避免由于对代际正义理解不同而造成理论上不必要的争议。
  【关键词】代际正义;后代人;语义分析
Justice,Succession of Civilization and Future Generations:“The Possibility and Limit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英文摘要】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s a new form of social justice.The research of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the principle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rgently need a precis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ion,nature and elements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by semantic analysis,SO that the development based on a clear and definite academic category could be processed,and the unnecessary controversy based on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could be avoided.
  【英文关键词】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future generations;semantic analysis
 
  在现代社会,“代际关系已经延伸到了人类‘在场’的各代与已经‘退场’和尚未‘出场’的各代,即人类前、后代的关系领域”{1}(P18—19)。这样,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代际正义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而困难的问题。罗尔斯曾经指出,代际正义“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容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2}(P284)。随着当代人对于后代人利益影响的严重性和不可逆转性,现在法学同样面临着代际正义的考验。这突出表现为国内外法学界很多学者都在强调“代际正义”[1]的重要性,并且把该正义作为讨论后代人权利、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理论基础。

  但是,我国学者在进行论述时,一般都直接把从国外的伦理和法律理论中有关代际正义的论述作为自己分析的依据[2],而没有对代际正义概念进行明确的说明和界定,以至于严重影响了法与可持续发展、后代人利益保护与权利等法律问题研究的深入。比如,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认为后代人环境权的依据是“代际公平或跨代公平理论”,可是,他的代际公平又指“建立在当代人的权利和后代人的权利之间的和谐关系”。{3}(P515—518)这种理论上的循环和模糊明显是一种概念上的不明确造成的。这样,有必要对代际正义的概念、特征和要素进行一种语义分析,以便法学中的后代人权利、代际正义原则、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能够在一种坚实的学术范畴基础上展开,避免一些由于语词理解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理论问题。

  一、代际正义的含义

  代际正义在英文中有很多种表述方式。比较常见的是“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justice across generations”和“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比如,最早系统论述代际正义问题的罗尔斯和主要关注基因科技对世代关系影响的Michael Wallack使用的是“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4}{5},Richard A.Epstein使用的是“justice across generations”{6}(P1465—1489),而对代际正义有较多研究的Brian Barry[3]和最近在这方面相对突出的Lukas Meyer使用的则是“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这些不同的拼写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本文中采用的是现在通用的“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这一表述方法。

  与这些形式上的拼写差别不大不同,各个学者对代际正义实质内容的理解却并不完全一致。Lukas Meyer在对代际正义进行全面介绍的时候认为代际正义实际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内容。从一种最为广范的意义上讲,代际正义指的是未来或者过去的世代能够被认为具有对现在世代正当的主张或者权利,而现在世代也反过来对未来世代或者过去的世代承担相应的义务。这表明代际正义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表明现在的世代对未来的世代而不是过去的世代负有正义义务,第二个方面表明现在世代同样有额外的道德义务(不是建立在相关的权利基础上的义务)不仅对未来的世代,而且也对过去的世代负有道德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过去的人曾经活着的时候具有权利{7}。

  与这种广义上的理解不同,在涉及人类文明共享、环境保护、能源、基因等问题的时候,学者们主要是从第一种意义上,也就是从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关系出发对代际正义进行定义的。比如Michael Wallack就明确地认为代际正义是如何处理“现在世代从一些科技中获得收益和这些科技给后代人带来的非故意的成本之间”{5}的世代间正义问题。后代人权利研究基地(The Foundation for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的秘书处则认为代际正义意味着“对于儿童和后代人有这样的可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和满足他们的愿望的可能必须至少和现在的世代所享有的能力一样大”{8}(P3)。

  法学研究中涉及的代际正义并不是广义上的代际正义,而是一种具有特定范围的正义。首先,这里的代际正义是有关当代人(现在世代)和后代人(遥远的未来世代)之间关系的正义问题。“今天活着的人对于没有出生的未来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6}(P1465),即,当代人在涉及有关后代人利益和需要的行动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或者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这里的代际正义不包括当代人和已经死亡的先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当然,这个问题没有进入代际正义的讨论范围之内,绝对不意味着它不重要。实际上,它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困、种族主义等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有关学者也对先辈和当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进行过详细的分析{7}。本文不分析这个问题,是因为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本身就已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是穷尽本文的篇幅也不可能完全说明的问题。

  其次,代际正义是现代社会存在的正义问题。代际正义考虑的不是从古希腊时代就有众多先哲讨论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永远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却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自然地进入正义的讨论范围。因为起初,世代所存在的时间位置并不会对各个世代的生存发展和享有人类文明带来不公平。先辈对后代的关心仅仅是一种情感的表达而不是一种基于正义的要求。尽管以前同样存在世代之间的关系,但只有在现代工业社会,后代人的利益受到当代人的行为空前加剧的影响情况下,存在于不同时间位置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才真正进入正义考虑的范围。

  这是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后代人的利益不是一般意义上地受到了当代人的影响,而是由于科技发展使后代人在时间上的先在不利成为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后代人在最大的基本意义上依赖生活在现在的我们。他们的存在是一种我们选择的作用”{9}(P135)。这种关系是现代社会发展自身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当代人的行动所引起的后果。这些行动对于后代人的利益给予促进的同时也存在着造成伤害的巨大危险,可能严重地挤压了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这样,由于这种先在的不利地位以及当代人行为对这种不利地位加强的可能,后代人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影响。这样就需要人们重新思考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涉及资源分配和文明传承的行动的性质,这种考虑“不是自然情感的基础,而是出于正义的考虑”{10}(P247)。

  综上所述,代际正义就是“当代人(present generations)和后代人(future generations)[4]之间怎样公平地分配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享有和传承人类文明成果”的正义问题。

  二、代际正义的特征

  (一)代际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正义

  代际正义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具体来说是一种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只能在地球上生存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正义形式。尽管代际正义同样强调人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它与许多环境伦理学中倡导的“种际正义”(interspecific justice){11}(P179—193)有着本质性的不同。由于两者关系密切,而且人们常常在一起进行讨论,因此有必要在这里对两者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加以区别。

  种际正义是一种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正义形式,它认为在不同的物种之间具有正义关系,尤其是在人和以有知觉的动物为代表的其他物种发生关系的时候,人要承担不损害其他物种利益的义务。这种正义认为,人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态中应该与自然界尤其是与其他生物之间保持一种和谐关系,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其他生物所赖以生存和繁衍的生态环境,不能对其他生物的利益构成伤害。“随着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扩大到动物”,人类“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时,不仅要考虑人际利益和权利的平衡,还要考虑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平衡”{12}(P395)。

  在种际正义中,除了Christopher D.Stone对动物、植物等所有的物种的关注以外{13}(P107—119),最重要的表现是彼得·辛格提出的“动物解放”{14}(P55—131)理论和许多学者提出的“动物权利”的主张。Tom Regan采取的是一种比较激进的观点,认为“人们说动物享有权利意味着要比我们适宜地对待动物更多的内容,意味着我们永远不能剥夺作为生命主体的任何动物的生命、侵犯或者伤害它们的身体,或者限制它们的自由”{15}(P97—98)。与这种观点相比,以Mary AnnWarren{16}(P164—173)为代表的比较温和的观点则认为人类应该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利,但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而主要是在涉及动物实验、动物福利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

  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都关注自然环境、环境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一些研究种际正义理论的学者同时也对代际正义问题有着深刻的研究[5]。但是,代际正义之所以关注这些问题是因为人类只能在地球上生存,导致后代人的利益包括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内容。为了实现代际正义而实施的行为给自然和其他生物所带来的好处只是一种保护后代人利益的附属品。而种际正义则认为不论当代人还是后代人,只要是人类就应该承担保护各种物种利益的义务,这种正义关系是在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存在的。

  (二)代际正义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正义关系

  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尽管都是人际正义,但是两种正义的关系却是非常复杂的。

  首先,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存在重要的区别。

  代内正义是能实际接触或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相互交流的同时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它表现为性别正义、种族正义等各种不同的具体内容。代际正义却存在于非时间存在的人之间。代际正义中的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是不可能碰面、不可能发生任何直接联系的。代际正义并不考虑具体的种族、宗教和性别问题,它关注的是整体的各个世代之间的公平问题。这导致有时两种正义是相互冲突的。比如,某一世代的代内正义获得良好的实现却可能以后代人的生存发展的机会被剥夺作为基础的。同样,如果过度地强调保护后代人利益,却可能造成忽视代内公平的结果。毕竟如果某一代人“甚至不能每天从地球上获得基本的人类需要的时候,他们没有能力和愿望去实现代际义务。”{17}(P1)这时强制实现代际正义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就是建立在一代代的生命延续之上的,“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8}(P67)。这一过程中不仅涉及同代问题也涉及代际问题。人类社会是依靠包括同代人和多代人一起合作才获得发展和进步的。

  从现实上看,一方面,当代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能源危机和水资源短缺等问题,已经现实地对于未来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造成了伤害,威胁到他们可持续生存发展和享有人类文明,需要采取一定的矫正和弥补措施。另一方面,当代人利用科技能力实施的核技术、基因改造等行为不仅仅会对同时代的人产生利益或者造成不利,而且有可能在几百年甚至几千年以后对遥远的后代人的需要和利益产生影响。跨越时间维度的损害行为不具有任何现实的危险,因而一般不在代内正义的范围内进行讨论。但是,这些行为对后代人存在现实的和可以预见的风险,所以当代人对后代人应该承担各种预防义务和补救责任。这既是现代社会仅仅讨论代内正义还不够的原因,也是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的主要区别。

  这样,从根本上说“在两种正义要求之间没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19}(P414)。如果不解决性别、种族、宗教等等各种资源和机会上的分配所导致的不正义,不仅会造成当代人的生存发展危机,也会对后代人的利益和安全构成威胁。在一定程度上,“世代之内的非正义在未来是当代人之间的非正义几乎不可避免的结果”{20}(P113)。所以,对于现在世代之内的分配不公的纠正是对未来的世代之内的分配不公的一种预先措施,也是实现世代之间正义的一个前提条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是在对涉及代内正义实现的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进行分析以后,进一步讨论有关跨越时间的代际正义和跨越空间的国际正义问题的。同样,实现代际正义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要求当代人在人类文明和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实施当代人和后代人都受益的行为和采取对于后代人既有伤害行为补救的措施。这样,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同样能够获得保护。因此,代际正义绝不是对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代内不正义的忽视,更不是要减弱对当代人中社会地位最不利者的保护。

  (三)代际正义是有关时间维度的一种正义

  代际正义是以当代人和后代人存在时间位置不同为基础的一种正义要求。在现代社会,这种时间的影响因为科技的发展而深化,必须在正义的范围内进行讨论,特别强调当代人对后代人承担的义务或者后代人可能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已。从而,代际正义就是一种有关时间维度的正义。与此相对,国家之间的正义(justice between nations)则是一种有关空间维度的正义。对于国家之间的正义的性质和内容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罗尔斯的国际正义和托马斯·博格等人讨论的全球正义理论[6]。

  罗尔斯把包括正义两原则的社会正义理论适用到国家间的关系上,提出了体现为“万民法”中八条原则的国际正义理论:(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信守条约与承诺;(3)作为签约各方一律平等;(4)互不干涉;(5)有自卫权,无权鼓动战争,除非自卫;(6)尊重人权;(7)战争行为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人民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在不利条件(这些条件妨碍了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下的人民。{21}(P40)这些国际正义原则的核心是对人权的保护。

  与罗尔斯的方案不同,他的学生托马斯·博格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国内版本”的突破而得到了自己的国家间的正义理论。他的理论不是一种“国际正义(international justice)理论”,而是一种“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理论”。他试图在当今条件下将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推广为全球性原则,从而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框架下将正义主体从国内公民变换为全球公民。在以个人为单位的道德世界主义基础上,托马斯·博格主张罗尔斯式契约论的全球适用,他的全球正义内容由四个方面构成:(1)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2)在全球范围内减少对于人权的压迫。(3)通过采取资源税等方式促进全球经济正义,改变全球穷困。(4)通过全球的生态/民主参与保护全球环境等。{22}(P103—105)罗尔斯和托马斯·博格尽管对国家之间正义强调的重点、分析的方法和实现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同,但是都注意到了现在世界上南北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这表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正义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影响的加大、自然资源的掠夺和发展中国家的严重贫困而越来越为各界学者所关注,在理论上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并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式。

  尽管代际正义关注时间维度和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之间的正义关注空间维度和国家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全球资源分配、全球环境污染和全球贫困上承担的不同的责任,但它们相互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际社会存在的全球变暖、环境污染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困等方面问题,不仅是一个存在于国家之间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有关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关系的问题。全球变暖不仅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也对所有国家的生活在遥远未来的后代人不利。

  强调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对有严重饥荒和营养不良情况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并承担减少全球污染的费用,推动发展中国家也逐步采用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对减少全球环境污染、促进各个国家的福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实现代际正义的一个重要前提。否则,当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消耗会导致后代人在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上无以为续的局面。国家之间的正义对实现代际正义的意义还突出表现在发达国家对基因资源的垄断,会造成发展中国家在防治疾病和农业生产上处于不利地位,同样也会对后代人的自身安全和对生物多样性的需要造成侵害。因而,必须要求现在国家之间在基因资源和基因研究上采取符合正义要求的措施,以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科技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

  可以说,代际正义和国家之间的正义都是有关人类生存发展和文明传承的正义,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是从时间维度,另一个是从空间维度进行分析的。而对于人类的福祉来说,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国家之间的正义和代际正义关系更加密切。正是在这种意义上,Brian Barry明确地指出“要求生活在富裕国家的人们去节约,以发展在其他社会中的未来人的前景。但在我看来,这是一种代际正义概念要传递的最重要的意义”{20}(P101)。

  (四)代际正义主要是一种分配正义

  正义有诸多类型,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对等正义(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对等正义是指在自然中是不平等的,但在法律之前是平等的;它意谓着在由法律平等为之的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完全平等(货品与价格、损害与赔偿)。分配正义是指在对待多数人时的关系相当的平等对待:依价值、能力、需求性与债务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与义务。{23}(P99—101)这种分配正义的存在实际上暗示着正义主体之间对特定物品或者机会的满足存在冲突,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公正的分配,否则就是一种不正义的表现。

  代际正义在内容上与代内正义、国家之间的正义一样首先表现为一种分配正义,“代际正义是具有世代之间分配正义特点的问题”{20}(P96)。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学者指出“世代之间正义的问题预设了我们能够确定一种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是发生在今天的人们的需要和在某个遥远的明天的没有出生的世代将需要的之间的”{6}(P1467)。这主要因为“在这个太空中,只有一个地球在独自养育着全部生命体系”{24}(P260)。与此同时,地球的许多资源都是有限的,比如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尽管我们认为当代人借助科技的力量已经找到了核能、风能和太阳能等一些新的可替代性能源,但是这些能源却同样具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能源问题。甚至,由于当代人的行为,一些原来是可再生资源的物品,比如清洁的用水和空气,随着工业污染和人口膨胀,现在也成为了稀缺的资源。这些都要求当代人公平地对待后代人的有关利益和需求。

  有关代际正义的文章和论著一般都论及由于人口增长等原因而引起的当代人和后代人,在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方面如何进行资源分配的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著作和论文在本文的相关内容中都进行了引用,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7]。这实际上表明代际正义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如何公平地分配各种有关可持续生存发展和享有人类文明的利益和负担的问题。当然,分配正义所涉及的不一定就是具体的物品,还包括获得同样效果替代品的各种机会。

  比如,Avner De—Shalit认为代际正义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面临一种资源过度使用的情况下,对自然资源获取的分配。尤其是在涉及不可再生资源时,当代人是否具有和后代人同样的要求。当代人如果把不可再生资源消耗尽的话,对后代人是否是不正义的行为,这种不正义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偿等。第二,在环境决策上,巨大的赤字或者长期债务所产生的问题与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进行储蓄之间的关系。因为对后代人具有意义的政策可能和当代人的即时需要是冲突的,为了避免后代人面对一个充满核武器或受到有毒气体污染的世界,只能通过分配减少而不可能根本上消除环境问题,当代人需要考虑如何在长期的环境政策中分配清除这些影响而产生的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负担。第三,有关人口政策问题。因为在人们考虑后代人不断增长的对能源、食品、住所、衣服等方面需要的时候,人口规模就成为决定分配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人口政策同样涉及各种资源的分配问题。{25}(P2—3)

  就这三个方面来看,代际正义中分配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甚至有学者直接讨论“代际分配正义”(Intergener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26}(P260)问题。同时,代际正义和环境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代际正义不是环境正义,也不仅仅是一种有关分配的正义。代际正义“既是分配正义也是对等正义”{27}(P175),它“不仅包括生态的,即我们的生命所依赖的条件,而且包括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物质基础的、自然的和国家的教育资本、储蓄和债务、工作和社会制度”{8}(P4)等方面。

  第一,代际正义在和环境问题有关的同时,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还涉及有关基因资源的保持和安全{5}{28}、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政府财政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代际正义虽然涉及自然环境和资源问题,但是这种正义关系发生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不可能同时存在。环境正义同样有关自然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但它主要关注的是同时存在的各代人之间的成本和收益负担问题,是有关同代之内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问题,其核心是“环境利益或者负担在人群中的分配正义”{29}。

  其次,代际正义不仅涉及自然环境和资源问题。还涉及基因资源的保持和安全{5}{28}、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政府财政等方面的问题。比如,仅仅政府财政方面的问题就包括政府财政长期预算、远期公债、经济发展政策等方面{30}(P122)。在现代社会,国家通常要支付国家防务、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福利等公共资金而发行大量的公债并对未来的利益进行折扣,这往往导致后代人需要支付巨大的资金用于偿还这些由以前世代享有利益的债务,这同样是世代之间的正义问题{31}。但都不属于环境正义的范围。

  第二,代际正义不仅有关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资源分配问题,还涉及当代人的人类文明传承和发展义务和对于危害结果的补偿责任问题。

  首先,当代人有使人类文明获得世代传承的义务。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人类的各种文明,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都需要在世代之间传承,进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比如,一些有关民主政治、人权保护等内容的政治文明需要由当代人传递给后代人,在有关的法律中应该体现后代人的利益和需要。再如,有关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对于人类发展的重大利益,当代人和后代人同样享有公平的机会受益。这里并不涉及分配问题,涉及的是当代人负有保证后代人分享和促进人类文明的资格的义务问题。

  其次,当代人同样需要承担矫正正义要求的义务。

  科技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利益,同时还有不利。在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上,科技的不利方面突出表现在那些对于当代人具有即时的好处,但是却对于后代人具有造成伤害的风险的核技术、基因技术和医疗技术等方面。这些方面,当代人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于后代人可能受到的伤害进行弥补,这就是一种对等正义的要求。比如,对于因为持久性放射污染而给后代人造成的危害,当代人就需要承担建立对受到伤害的后代人提供补偿的基金或者建立癌症研究中心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是一种对等正义而不是分配正义所要求的义务。{27}(P175)这恰恰是因为当代人在时间上的优先地位和主体价值所导致的。

  从以上方面可以发现,代际正义除了有关分配、环境等问题以外,还与人类文明传承、损害弥补等问题有关。所以,代际正义不仅仅涉及资源分配问题,而且涉及“环境政策、健康政策、知识产权法、国际发展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电子通讯政策以及其他的诸多问题”{27}(P163)。

  三、代际正义的要素

  在分析了代际正义的特征以后,需要进一步分析代际正义的要素。这里的要素主要是指代际正义的主体和内容等。

  (一)后代人的人格尊严

  在代际正义中,后代人具有主体地位,当代人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后代人的需要和利益,实现人类的自然永续和社会发展。当然,当代人不可能满足后代人的任何需要和利益,而只需满足具有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后代人有一种与值得过的生活相关的各种需要和利益,保障后代人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的机会。这种利益满足是建立在后代人是人类的一部分和可以确定的主体地位上的。

  (二)当代人的主体价值与能力

  代际正义的出现是和当代人的自然优先和借助科技等力量获得对于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相联系的。但是,它并不是仅仅对于当代人对于后代人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能源问题和基因风险等问题的一种消极的回应。相反,由于“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18}(P67),代际正义更是一种建立在对于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等具有继承和发展的特征基础上的一种积极的正义。这些都体现了当代人的主体价值和能力。

  首先,在代际正义中,当代人具有特殊的地位。他们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并且能对后代人生存发展和共享人类文明的平等机会发挥决定性影响。后代人的存在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他们是以当代人确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作为背景的。同时,当代人和后代人在自然永续和文明传承上具有同样的地位,都是人类共同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其次,对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关系,必须注意当代人确实由于对自我改造自然和社会能力的过于自信,为了满足本代人的利益需求而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大量会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具有严重不利的行为。这突出表现在人口膨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海平面升高等方面。由于“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32}(P167),因此不可能脱离必要的自然和文化环境而存在。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当代人认识到自己需要和后代人共享自然资源和人类文明,承担使后代人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正义义务以后,已经积极地采取了正义要求的各种有力推动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受益、共享人类文明的行为。比如,寻求各种可循环、更清洁优质的能源就是一种重要的保护后代人利益的积极措施。这些都是对于后代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都表明了当代人的主体价值和能力。

  从而,在任何时候,代际正义都没有对当代人的主体价值和当代人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所做的各种贡献提出怀疑,只是强烈反对当代人的那种故意的、有过失的和不合理的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和享有人类文明公平机会的各种行为,并且在道德上认为是不公正的。

  (三)世代生存发展与文明传承的公平机会

  代际正义是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正义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是各个世代有获得生存发展和文明传承所需要的某些物品或其替代物品的公平机会。在这种意义上,代际正义也可以说是“作为公平机会的正义”{33}(P243)。

  首先,世代生存发展的公平机会。当代的科技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并且为后代人克服人口问题、粮食问题和能源短缺等问题提供了美好的前景。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而造成的“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功能增强、环境污染和破坏、资源的衰竭”{34}(P20)等诸多具有长期性后果的行为,也同时对于后代人生存发展造成严重的威胁。当代人应该尊重后代人享有的公平的生存发展机会,并且通过具体的行动给予保障。

  其次,世代传承文明的公平机会。各种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在当代人通过自己努力提高以后.需要进一步传递给后代人以保证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当代人中断了这种传递或者是剥夺了后代人享有人类文明的公平机会,同样是影响后代人利益的不正义行为。

  因而,代际正义对于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分配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享有和传承人类文明成果的问题上至少要求“开放给以后代人的全部范围的机会都不应该被限制”{33}(P243)。

  
 
【注释】
  作者简介:刘雪斌(1977—),男,山西长治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Center for Jurisprudence Research,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

[1]我国法学有关代际正义原则和后代人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法、国际法和“绿色民法典”问题上。参见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吕忠梅主编:《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吕忠梅、鄢斌:《代际公平理论法律化之可能性研究》,《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古德近:《代际环境权的宪法保障》,《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刘长兴:《论环境法上的代际公平——从理念到基本原则的论证》,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张瑞萍:《从“代际公平”理论反思民事主体制度的价值》,《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陈红梅:《后代人环境法主体地位的建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典与生态保护》,《现代法学》2003年第8期;孟伟:《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
[2]国内学者主要使用了爱蒂丝‘布朗·魏伊丝(Edith Brown Weiss)的代际正义(公平)观。参见(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的公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Brian Barry对“代际正义”作了较多研究,相关内容可以参见Brian Barry,sustainabil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in Andrew Dobson(ed.),Fairness and Futurt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93—117.Brian Barry,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 Energy Policy,in Donald VanDeveer and Christine Pierce(ed.),the Environmental Ethics and Policy Book,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pp.408—417.
[4]有些学者在讨论代际正义的时候也使用现在世代和未来世代、现在人和未来人这样的表述,在本文中由于语境需要会使用不同的表述。但是它们的含义是一致的,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
[5]这主要表现在环境伦理学方面。纳什的《大自然的权利》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参见(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杨通进译,青岛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有关国家之间正义的主要理论、国际正义和全球正义理论的理论证明和相互关系等具体的问题,参见宿晓:《国际正义与全球正义辩——以罗尔斯和博格为参照》,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
[7]讨论代际正义的大多数著名学者都是环境伦理学家,而且有关的论述也往往出现在环境伦理学的著作之中。这也是为什么人们会误解代际正义就是一种仅仅有关环境的正义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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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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