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李和佳、高兆明:社会批判理论的范式演进:从福柯、哈贝马斯到霍耐特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1-06 20:00  点击:2497

 作者: 李和佳 高兆明 来源: 《哲学研究》(京)2008年5期第33~39页  

  【作者简介】李和佳,高兆明,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法兰克福学派的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强调“实践的意图”、人对于自然的绝对支配地位,忽视了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中人的交往行动方式和自由的限制,从而囿于意识哲学框架而不能自拔。福柯的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均以法兰克福学派为渊源,以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为己任,致力于对早期社会批判理论二难困境的系统解决。其中,福柯主张权力的策略模式,在永不间断的策略斗争行动过程中实现个体的社会化。哈贝马斯则主张主体间无支配的自由交往,把主体间相互理解置于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位置。但是,福柯偏离了规范共识和策略性互动,哈贝马斯也陷入了系统与生活世界二元结构的困境。这两种理论范式均不能成为新时期社会分析与时代诊断的规范性基础。霍耐特着力在后形而上学的哲学视野中继续为社会批判理论重构规范性基础。他的承认理论揭示了社会行动的“斗争和理解”的双重维度,为新时期社会斗争的兴起和主体间自由交往提供了规范性解释框架,从而实现了批判理论的“承认范式转向”。
一、福柯的权力理论与“非理性”的斗争

福柯的知识符号学分析一直阻碍着他对“个体起源”、“个体如何行动”等问题的清晰认识,致使他在关于社会历史发展如何得到合理解释的问题上,陷入了自我矛盾的假设之中。只有在福柯试图运用“权力的策略斗争模式”系统分析社会事件和社会行动、并为时代作出诊断的意义上,他的权力理论才可称为是一种社会批判理论。

福柯借用尼采的“权力关系多样性”理论,认为权力无处不在,是一种支配性、生产性的力量,如一张巨网笼罩在整个社会之上,一切社会关系均可从权力角度得到解释说明。但福柯反对将权力视为先于其实际表现和效应、具有恒常齐一性质的某物,反对以某一普适性权力概念作为出发点一劳永逸地解答所有现实问题的企图。他主张权力“去中心化”,从权力结构内部多元异质力量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考察权力,从而将权力微观化、复数化。正是在权力“去中心化”的意义上,他强调用斗争模式解释权力关系的动态性和多样性,认为一切个体(而非集体)均为权力所生产,为权力而斗争;言下之意是,权力主体并不是某一个或一类人,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主体。

通常认为,权力一般可以作为契约规定或强力获取的拥有物(Honneth, p.154)。其中,前者源自人民权力的让渡,后者源于力量的对比,强者为王。福柯则反对这两种观点。他主张权力的策略模式,认为权力不应该作为一个固定的所有物和一个社会群体中某一个体的永久性特征,而应作为主体间策略冲突“敞开的”的产物。因此,社会权力的获取与维持发生在社会行动者之间不断的斗争当中,而不是发生在法律权力或强迫的单面行使中。

那么,在社会主体之间策略冲突的持续过程中,权力斗争的实现机制如何展现?福柯的“微观权力学”用“力量关系”来思考权力,把社会机体层次化、结构化、权力化,在微观层面考察渗透着权力效应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而在宏观上把握社会中各种权力关系(结构)涌现和演变的机制,以及这一机制对人的压抑。(薛伟江,第17页)他视社会主体之间的策略行动为社会权力形成和实践体现的不间断过程。权力根植于长期不断的战斗、斗争,权力关系就是斗争关系,斗争是事物(人)的存在状态。一切都在权力斗争当中生长、灭亡、再生长、再灭亡,和平只是斗争的派生物。因此,权力总是许多具体个体间一种暂时的和不断重复的冲突形式。(Honneth,p.156)每个社会都处在持续不断的斗争状态之中,均是独立的个体与集体行动者之间策略关系的连结体。

可见,福柯利用权力概念是要揭示社会发展的“自组织”动力学,把社会首先理解为是一个策略斗争行动的永不间断过程。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如阿多诺、霍克海默等)跳过社会行动的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将社会结构静态地理解为自然控制活动的凝固形式。福柯的 “权力微观物理学”则在动态上超越了早期社会批判理论,“是对阿多诺、霍克海默用历史哲学分析文明过程所导致的困境的系统理论解决” (ibid,author's preface,p.Ⅺ)。但福柯的“微观权力物理学”在解释更复杂的社会统治结构的形成与维护时遇到了困难,他最终被迫抛弃了策略互动模式(ibid,translator's preface, p.Ⅷ)。福柯权力理论作为社会批判理论的斗争范式转向,其行动概念不仅不具体、明确,而且偏离了规范共识与道德动机。由于将社会归于策略冲突,从而将其它社会行动形式排除在外,福柯权力理论中的内在裂痕在从概念性反思层面转到历史性描述领域的时候就已出现。

福柯试图用一种源于尼采的反理性的“非理性”来代替意识哲学中的主体理性,但他“不可能用从主体哲学那里借用来的权力概念来废除所有这些他归之于主体哲学的窘境”,最终没走出意识哲学的框架(Habermas,1987,p.274)。而且,福柯权力理论中的意义、有效性、价值等范畴,既在经验的层面上也在元理论的层面上被根除了;在谱系历史学所关注的对象领域,权力理论抹去了其中所有在生活世界语境中的交往行为 (ibid,p.286),个体永远被外在的权力孤立和封闭。可见,福柯在反对意识哲学中的主体理性的同时,树立了一种新的理性;在用谱系学抛弃意识哲学的同时,连同“主体”也一并抛弃了。

然而,福柯所抛弃的主体却在哈贝马斯那里获得再生。尽管哈贝马斯认为意识哲学的范式已经枯竭,但他却认为枯竭的症状应消融于相互理解范式的转换之中(ibid,p.296)。哈贝马斯找出意识哲学的死结,通过主体间性的交往对话走出意识哲学的阴影,重建现代性的哲学基础,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解范式转向。
二、权力批判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理解范式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不仅要克服早期社会批判理论中社会性和规范性缺失这一“意识哲学瓶颈”(哈贝马斯,第145页),尝试以新的方式解释启蒙辩证法过程,而且还要克服福柯权力理论中主体被外在权力孤立和封闭的生存状态。哈贝马斯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社会再生产领域和分配不公,而是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现象;这种殖民化现象造成了生活世界价值领域的意义丧失和社会规范失效,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最终导致了社会交往的扭曲。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再合理化,恢复生活世界再生产的动力,而这又意味着,交往理性的重建将以语言为媒介的交互主体之间的协调、理解关系,重新扩展为社会进化的基础。如果说福柯权力理论的缺陷之一是缺少对“行动”概念的界定与合理描述,那么哈贝马斯恰恰在这方面作出了实证性的描绘。他把行动区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技术规范为导向的工具理性下的“目的论行动”,“劳动”就是在这个层面被认为仅仅是表示人对自然的改造关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区分了工具理性意义上的劳动和交往理性意义上的互动两个概念。第二类是受普遍化规范调节的行动。第三类是“戏剧行动”,指行动者在观众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达自己的意图和感情的行动。第四类是“交往行动”,它表示复数关系的行动者之间以语言为媒介、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和对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它具有主体间性、理解性、包容性、社会权力去中心化、交往合理性等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往行动本质上关联于生活世界,比其它行动更具合理性,它是以理解为目的的行动。在此背景下构建的商谈伦理,为保证行动者之间交往、对话的真正实现提供了交往的规范性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是由符号协调的互动,它服从的是必须实行的规范,这些规范决定交往双方之行为,而且至少被两个行为主体所理解、承认”(转引自傅永军,第10页)。他认为交往行动理论暗含着“理解”的内涵,并视它为一种可理解性的活动。主体通过交往行动互相达成一种关于社会规范体系的理解,并在具体情境中随之实现。社会规范通过“认可”生效,其有效性基于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并通过对义务责任的一般承认得到稳固。哈贝马斯通过在符号性互动过程中设定“自由的知识”,解决了社会规范的合理性标准问题。社会规范拥有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任务,它们在相同的符号互动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再生产。然而,自由条件的实现内在于交往理解过程中,只有在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自由参与其中的程度上,这个过程才能成功。因此,在社会性调节的每个互动发展阶段,社会规范也就被理解为这个交往生产性知识的制度性体现,它的合理性程度取决于它所组织的无强迫的自由社会交往的成功程度。(Honneth,p.259)

哈贝马斯把主体间相互理解置于交往行动理论的核心位置,而这个位置以前则为马克思的社会劳动和可以追溯到尼采的冲突行为者斗争中的权力理论所占据(ibid,p.242)。交往理论的理解范式如何把握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在哈贝马斯看来,除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法意义上的动力学解释之外,把握社会历史发展逻辑的模式还有社会阶级斗争中的道德动力学逻辑:在阶级关系条件下的社会互动拥有社会阶级斗争的形式。但霍耐特认为,“这种道德动力学解释须与一个附加问题的答案相连,这就是假如制度结构不使社会所有成员遭受相同的镇压、压抑,那么主体间相互理解过程如何建构?”(ibid,pp.269-270)只要社会主体从制度化的规范中不同等获益(劳动负担与社会利益不对称),交往行动就必定以社会阶级间实践性的“对立—反抗”方式所实施;相应地,社会理解的进程由阶级主体的互动,即通过整体力量的公开对抗、斗争所调节。

“社会斗争”在福柯那里是无条件地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现象,并被置于权力理论的基础地位。而在哈贝马斯这里,阶级斗争是作为主体间交往理解的扭曲形式被理解:在劳动负担与社会利益不平等分工的条件下,交往行动承担着一种斗争形式。社会冲突不仅仅承担着关于物品获取的策略性冲突,而且指向一种制度化的规范:社会斗争是关于现存社会规范和新规范引进的合法性的实践冲突。(ibid,p.270)

为了能够进一步界定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哈贝马斯采用了黑格尔的 “道德生活辩证法”模式,将导向清晰伦理关系的意志形成过程描述为一种主体间性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交往的互惠条件的破坏,随后通过道德上被伤害的主体的抵抗,最后在相互承认的交往行动情境更新中生成。当被拒绝承认的主体意识到生活的不平等关系时,就产生了为制度性生产和生活机会的分配规范而战的实践冲突。通过合理的斗争,一个公正的对话和理解达成,相互承认的条件在一个较为公正的层面得到恢复。不过,只要不平等的分配被新的制度体系所刻画,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就会再次发生。

但哈贝马斯对承认关系的精彩描述是在历史哲学框架中实现的,他并不能把社会斗争的概念从阶级关系扩展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因为他将“交往理性行动”和“目的理性行动”作为社会行动领域组织形式的双轨,且其中目的理性组织行动系统由于日益缺乏交往理性的制度安排,已变得独立于“社会理解”。这使得人的行动意志形成过程难以免于社会障碍和交往限制,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再度落入社会阶级道德斗争的窠臼。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任务:超越既往阶级关系的历史哲学框架,使“为承认而斗争”不再作为两个阶级主体之间的反思过程,而是作为关于社会制度形式的集体行动者间的冲突出现。这个理论任务由哈贝马斯的弟子霍耐特来完成。
三、“为承认而斗争”与霍耐特时代诊断的新思路

哈贝马斯将“行动—引导规范的日常语言理解”视为社会的支撑维度,进而将交往理解视为社会行动范式,这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史上是第一次。但“在交往行动理论中,行动的规范一体化关系的内部动力如何能被把握为人类意志形成的过程,我们仍不得知”(Honneth,p.243)。如果说在第一代社会批判理论家那里还存在着“社会不公正”经验和“解放兴趣”规范的话,那么在哈贝马斯这里,这个解放过程没有被反映在相关主体的道德经验过程之中——即便他将其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观点社会性地奠基于解放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继续追问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的经验基础,并认为其交往行动理论出现了“系统性的裂痕”(Dews[ed.],p.237),即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基于语言交往模式而产生的道德经验和社会规范的缺失。

霍耐特认为,假如哈贝马斯想从实证主义批判的交往理论视野向社会批判理论的理解范式提高,他必须能够在基础层面回答与其社会批判理论模式相关的以下两个问题(Honneth,p.243):其一,随着社会再生产概念扩展至主体间理解的维度,社会的历史性运动在一种新的视角被描述——社会进化不再仅仅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结果,而是社会劳动与社会理解过程之间的动力学相互关联的结果——那么,社会历史发展如何在交往理解维度得到明晰阐释?其二,社会统治的建立和权力合法性问题如何解决?由于互动理论的引进,社会权力的起源和行使情况已和在福柯社会理论中大不一样:在哈贝马斯这里,权力的行使被解释为一种规范事件,统治的建立被视为一个关于社会规范的主体间一致同意的形成过程,即作为一个道德上一致的形成过程;考察义务责任与利益好处之间的不对称分配,有助于发现道德上一致同意的程度。但由于哈贝马斯的思想过程遵循的是知识人类学的间接路径,这就使得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不再可能。(ibid,p.244)

霍耐特通过对哈贝马斯之前社会批判理论关键问题的理论史澄清,发现福柯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危机所开出的药方并不能从根本上奏效。他认为基于“斗争范式”与“交往理解范式”转向之后,只有进行新的范式转向,才能阐发一种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批判理论,且这种新理论应内在地具有交往理解与社会斗争的双重维度。为此,霍耐特继续反思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和经验性相融合的理论路径,以克服从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传统的开创(霍克海默)到社会批判格局的形成(哈贝马斯)这整个过程中的非规范化趋势。他虽然仍沿袭哈贝马斯的交往对话式路径,但认为社会批判理论的核心视角并不在于普遍语用学理论,而应从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以及对主体的“不敬”经验中获取理论视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主张“承认关系的病理学将成为社会批判诊断的中心”(Dews[ed.],p.332),提出了“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行动模式,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承认范式转向”。

霍耐特从耶拿时期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中汲取营养,主张在社会批判理论中复兴道德斗争思想,主张用承认理论解释一切社会斗争现象。黑格尔极力反对封闭的原子论主义,追求一种主体间性理论:将个体的“自我持存”整合到社会构成的“道德规范”之中,从而将“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转化为“主体间互相承认”的伦理生活(胡继华,第42页)。在霍耐特看来,黑格尔创造性地综合了费希特的“承认”和霍布斯的“斗争”概念,并同时赋予这两个概念以新的意义:“在一种伦理设定的相互承认关系框架中,主体永远处在了解其特殊身份的过程中;由于主体由此而确认的总是其自我认同的新维度,所以,为了实现对个体性更为苛刻的形式的承认,他们必须通过冲突再次离开自己已达到的伦理阶段。在这个意义上说,形成主体间伦理关系基础的承认运动,就在于和解与冲突交替运行的过程当中。”(霍耐特,第22页)这样,霍耐特在黑格尔主体间性理论基础上,概括地揭示了黑格尔早期“为了承认而斗争”思想中的主体间伦理生活状态。

但是,黑格尔承认学说是在理性唯心主义体系中完成的,如不获得强大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经验支持,黑格尔的社会政治思想就无法完成伦理建构的使命。那么,霍耐特是如何完成对黑格尔闪光思想的体系重建的呢?霍耐特基于后形而上学的哲学视野,利用米德社会心理学资源,改造了耶拿时期黑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实现了意识哲学向“交往主体性”承认哲学的转变,并将其作为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的主导线索,即结合相互承认关系结构内部的规范要求来解释社会变革过程。承认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生活的再生产服从于相互承认的律令,因为只有当主体学会从互动伙伴的规范视角把自己看做是社会的接受者时,他们才能确立一种实践的自我关系。”(同上,第100页)这个律令坚定地扎根于社会生活过程中,它提供了规范上的压力,迫使个体逐步解除施加在相互承认关系上的限制与束缚。因为只有这样,个体才能在主体间相互理解的社会中表达不断扩展的主体性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化的类历史过程离不开相互承认关系的不断扩展这样一个前提。这也正是霍耐特对福柯、哈贝马斯所陷入的如何处理个体化与社会化关系这一理论难题的系统解答。

“承认”即主体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它从社会交往关系维度揭示了主体间实践自我关系的形成过程。霍耐特承认理论以人的认同形成为开端。它将人的认同形成描述为一个为了在互动中获得同伴的承认而进行的主体间斗争的过程,并着重分析了社会承认关系结构。它不仅解释了承认意味着什么,而且以经验描述与规范阐释结合的方式阐述了爱、权利、团结三种主体间的承认模式,以及个人认同所遭遇到的强暴、剥夺权利、侮辱三种“不敬”形式。其中,爱是一种主要存在于家庭的主体间互动承认关系,霍耐特把“爱”这种互相承认形式称作“个体相互之间折射出来的共生状态”。法律是一种存在于公民社会主体间相互认可和彼此尊重的关系。法律自主不仅体现为主体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和道德自决权,以及对法律规范的严格遵守,而且体现为每个主体将自己视为法律制定过程的参与者。团结将爱的关系之中的情感支持、法律关系之中的认识尊重,上升为主体间交往的价值尊重。每个个体在交往共同体中创造自己的价值、尊重他人的价值,从而维护自己的价值。

这种“三分法”将不同的承认形式置于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在既成的互动领域中释放出每一种模式的三种固有潜能:(1)作为承认媒介;(2)成为可能的自我关系形式;(3)推动社会道德的发展。(同上,第103页)在三种承认形式分析中,霍耐特基于道德哲学、社会哲学、政治哲学考察,始终努力探索“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即为承认而斗争:“寻求承认的斗争只有一种令人满意的结局,这就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继卢梭之后,黑格尔在具有共同目标的社会中发现了这种承认的可能形式,在那里, ‘我们就是我,我就是我们’。”(见汪晖、陈燕谷主编,第310-311页)他相信:社会斗争代表着社会进步的现实动力源泉,而主体所遭到的蔑视和不敬经验则是社会斗争的深层道德动机;黑格尔和米德两位理论家并没有准确认识到产生压力驱动历史过程中所凸显的承认斗争的社会经验,都没有对蔑视或“不敬”作系统思考(霍耐特,第101页)。

霍耐特认为,社会反抗和社会斗争的动机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语境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关系遭到破坏(霍耐特,第170页)。作为承认的否定等价物的蔑视,就在道德经验上反映了这种承认关系的破坏(根据对实践自我关系所造成的伤害程度,霍耐特将蔑视的基本形式分为三种:强暴、被剥夺权利、侮辱)。“蔑视的经验为什么隐含在人类主体的情感生活中,以至于它可以为社会对抗和社会冲突,即为承认而斗争提供动力?”(同上,第141页)在霍耐特看来,蔑视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对抗和冲突的深层动力,就在于个体被羞辱、被激怒、被伤害的消极情感反应会演进为一种“道德知识”。这种道德知识会通过一系列表达渠道和手段,形成一种集体行动上的反抗和对立,进而促成社会冲突的产生。也就是说,仅当个体在主体间解释框架内表达对蔑视的感受,并把它作为整个团体的不公正经验时,这些经验才能汇合成集体扩大承认关系的要求,从而成为社会斗争的集体道德动机。
四、结语

社会批判理论思想家的共同追求在于:通过社会批判建构一种关于现代社会总体发展的历史哲学;立足现实趋势的批判分析,执著于未来社会的重建与解放。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历史哲学模型所导致的社会性和规范性阙如,在福柯权力理论、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尝试性解决。然而,福柯、哈贝马斯通过拒斥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劳动范式来解决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困境的努力,并不完全成功。他们的两种理论范式均不能成为新时期社会分析与时代诊断的规范性基础。即便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所提供的后形而上学视野,为霍耐特最终完成社会批判理论的承认范式转向奠定了方法论基础,但它仍没有为这一转向奠定规范性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强调需要到人类学中去寻找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融合路径、奠定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的思想,为这一理论注入新的活力。

为了从根本上克服早期社会批判理论的困境,霍耐特力图重新诠释福柯的权力理论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并运用它们来重构社会批判理论。霍耐特在对早期社会批判理论困境的批判分析和时代诊断中,反思、综合了福柯与哈贝马斯关于这一理论的斗争和交往理解的双重范式,实现了这一理论的承认范式转向。“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范式既内蕴着福柯权力理论中的斗争维度,又内蕴着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中的理解维度;它不仅是社会斗争兴起的解释框架,而且是社会道德发展过程的解释框架。霍耐特既克服了福柯权力理论中道德斗争规范性缺失的缺陷,恢复了道德斗争与经验世界之间的联系,又消除了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的乌托邦色彩,使社会批判理论在实现承认范式转向后能合理地解释主体免于控制、免于支配的自由交往行动状态,从而为现代社会提供了较为恰当的分析和诊断。

霍耐特承认理论的贡献在于,重构早期社会批判理论的社会规范性基础和霍克海默式解放性兴趣,在社会冲突中建立规范性社会理论,以便解释社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它“既不是从规范的制度理论意图出发,也不只是为了从主体间性理论的角度建立一种更普泛的道德概念,而是要把它与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联系起来”(同上,第72页)。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不失原创性。

然而,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自身亦存在着有待于进一步澄清的重要理论问题。霍耐特的理论努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力图通过对蕴藏在社会冲突中的规范要求作社会学的和规范性的研究,更新和发展社会批判理论,为当代左派的社会斗争提供合理性解释和合法性辩护;另一方面,力图通过“承认一元论”来揭示社会历史的发展逻辑。这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理论,从而彰显了社会批判理论的一个新走向。但是,霍耐特至少直接面临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离开了劳动范式所标识的物质逻辑,社会批判理论中的规范性与社会性的融合是否真实可能?霍耐特将理论焦点投向社会群体的日常生活层面,关注边缘性社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早期社会批判理论之社会性的阙如。同时,霍耐特力图恢复福柯、哈贝马斯理论中缺失的规范性,开拓社会批判理论之社会性和规范性融合的路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真正彻底解决了社会批判理论传统中的难题。社会批判理论的社会性与规范性的融合如何真正实现,这是困扰三代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的难题。霍耐特致力于追求具体社会生活现象的道德逻辑,拒斥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劳动范式所标识的物质逻辑,使得承认理论努力获取的规范性在现实生活领域中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成为问题,同时也造成了承认理论的社会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分裂、脱节。正如有学者所评论的,“将批判理论集中在程序的规范和普遍主义的认识论伦理学之上太狭隘。纵使霍耐特试图为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提供较强的社会经验支持去纠正这个问题,也不能走得足够远。”(Freundlieb,p.95)

第二,道德意识对于社会历史逻辑进程是否具有充分有效的解释力?与福柯运用权力斗争概念、哈贝马斯运用交往理解概念来揭示社会历史发展逻辑一样,霍耐特通过“承认一元论”来揭示社会历史发展逻辑,特别是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为此,霍耐特认为分配问题与承认问题没有必要分开,再分配问题可以从承认维度得到解释。而且,霍耐特的承认政治理论将承认和尊重的规范要求视为社会发展的本原动因,甚至物质资源的分配都可以在承认与尊重的道德经验境域中被构造出来(霍耐特,第171-172页)。但是,这样一种以单一的承认关系为轴心建立起来的社会批判理论,不足以充分有效地解释社会及其发展。如果说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在根本上缺乏一种道德动机,那么在“物质”与“道德”相分裂的情况下,仅仅依赖于道德动机而缺失经济动机与政治动机的“一切为承认而斗争”的命题,是否会流于一种道德乌托邦?此外,如果说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分配政治模式”的“失宠”,“乌托邦的核心已经从劳动概念转向了交往概念” (Habermas,1989,p.68),那么在劳动范式被边缘化的处境中,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是否真的已经过时?如果真的像霍耐特所言,马克思的 “劳动”概念失却了应有的解释力,那么又有什么概念既能承担起重建马克思主义合法性的理论使命,又能在社会理论框架中集“解放”概念和资本主义分析于一身?我们又该如何救赎“劳动”这个概念?可见,霍耐特的承认理论面临着这些问题的巨大挑战。

社会批判理论通过福柯、哈贝马斯、霍耐特而得到发展;现在,霍耐特承认理论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则使社会批判理论进一步成为开放性的理论。
【参考文献】

[1] 傅永军,2003年:《哈贝马斯交往行为合理化理论述评》,载《山东大学学报》第3期。

[2] 哈贝马斯,1997年:《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

[3] 胡继华,2005年:《霍耐特:在冲突中建构社会理论的规范》,载《国外理论动态》第10期。

[4] 霍耐特,2005年:《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5] 杰伊,1996年:《法兰克福学派史》,单世联译,广东人民出版社。

[6] 汪晖、陈燕谷主编,1998年:《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

[7] 薛伟江,2004年:《福柯的“微观权力论”与唯物史观之方法论比较》,载《哲学研究》第3期。

[8] Dews, Peter(ed.), 1999, Habermas: A Critical Reader, Oxford, UK/Malden, Mass.: Blackwell.

[9] Freundlieb, D., 2000, "Rethinking critical theory: weaknesses and new directions", in Constellations 7(1), March.

[10] Habermas, 1987,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The MIT Press.1989, Neo-Conservatives, London: Polity Press.

[11] Honneth, A., 1991, The Critique of Power: Reflective Stages in a Critical Social Theory, translated by Kenneth Baynes, The MIT Press.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