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心讯息 > 中心讯息 > 阅读正文
中心讯息|INFORMATION
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七十六):亲亲可否相为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0-14 15:09  点击:4860

生活中的法理系列论坛(七十六)



      主  题:亲亲可否相为隐?
      主 持 人:颜毅艺 张琪
      时  间:2009年10月23日(星期五)晚6:00
      地  点:东荣大厦A区三楼“法律思想者学园”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背景材料:
      2009年8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满文军妻子李俐容留吸毒案。当李俐否认吸食K粉时,检方宣读“未到庭证人”满文军的证人证言:聚会是妻子组织的,他亲眼看到她和其他两个人一起吸食K粉。最终李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到庭证人”满文军由于在证言中指证妻子而被部分网友认为是“出卖”妻子,这也成为其吸毒事件后新一轮的社会热点话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即便夫妻关系也不例外,就此而言,满文军只是做了一个守法好公民所应该做的事情。而从伦理道德上看,中国自古就有崇尚亲亲相隐的人伦观念,亲属之间应当相互隐匿不良及不法行为,就此而言,满文军的告密举动无疑是对其家庭和妻子的可耻背叛。在“亲亲不容隐”的现行法律规定与“亲亲相为隐”的传统伦理观念之间,夫妻证人处境尴尬。

      相关思考:
      一、传统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西方的某些类似制度(如亲属特免权制度)之间存在何种关联?
      如果中西在文化传统和法制理念上的异同必定以某种方式反映在与亲属容隐相关的制度设计上,那么,如何在此类制度的表现形式、深层依据及立法目的方面展开一种有益的中西比较研究?
      二、亲亲相隐问题折射出当下中国的何种特质?
      我国现行法律既否弃了将亲亲相隐设定为义务的传统做法,也未采纳赋予亲属以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一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如何对于这种同时缺失继承与移植的现状给出一种合理的解说?
      三、亲亲相隐的相关制度在当下中国是否具有正当性?更重要的是,我们用以证明其正当与否的理据究竟是什么?
如果特定的社会制度表达的是在特定生活条件下民众的思维方式和社会的价值理想,那么,如何根据当下中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我们是否需要设置容隐制度以及需要一种怎样的容隐制度?何种亲亲相隐的观念与立法目的更符合我们的时代精神?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6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