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张荆:文化冲突与犯罪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8-26 14:18  点击:5223



  大家好,我今天的这个讲演很偶然,因为上个礼拜我参加了三联书店的一个沙龙 ,讨论法学学术腐败的问题,张启功教授问我能否来这谈一谈,我说谈什么,我是学法学的,这是经济研究所,他说什么都可以,那今天我就谈谈我的专业,我是犯罪学博士,回来后在做一个中日公务员制度比较,从监督机制这一块来讨论中日有什么差异,今天我想专门讲讲犯罪学这一块 ,我在日本主要是研究文化冲突,我先介绍一下我为什么要研究文化冲突与犯罪的关系这样一个理论观点。


  一、文化冲突与犯罪研究的理论背景


  犯罪学从西方来看属于“刑事政策学”的一个分支,这是1800年前后由德国的一个刑法学家Feuerbach提出来的,至今已经二百多年,现在分为四大领域,一是犯罪原因的研究 ,五花八门,有190多种说法,二是刑事制裁,从警察搜查到最后法院定刑,这是第二大块,三是“犯罪者处遇”、当你犯罪后投入监狱,被改造,出来后回归社会,社会和心态发生变化,要调整。四是“犯罪对策”,这基本上是四大领域。


  这其中犯罪原因理论是独树一帜的,各种犯罪原因论上百种,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如从生物,遗传,骨骼的角度研究,叫做犯罪的生物学研究,另外从犯罪的心理学角度,还有一块从犯罪社会学角度,这个在上世纪中期得到迅速发展,因为有时候,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方法解决不了,而当我们点出一个社会原因来以后,社会制度稍一改变之后,社会犯罪率就下来了,所以政府觉得社会犯罪学很可取,所以许多国家就对犯罪社会学给与高度重视,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最近的数字,北京在解决农民工问题 ,给农民工发工资问题解决的比较好,那么到年底我们的盗窃率就下降,这个问题是社会政策,解决了农民工的收入问题。所以西方各个国家都认识到,对于犯罪社会学来说,一个好的社会政策的出台,可以迅速转变一个国家的犯罪情况。


  那么在犯罪学研究中,现在主要分为两大学派: 一是结构功能主义,一是冲突论,结构功能主义在日本或者西方占统治地位较久,像是韦伯,是我哈佛导师的导师都是这方面的代表,但是到了上个世纪五十到七十年代中间,冲突理论开始迅速发展,因为冲突理论人们大多认为来自于马克思这里,所以西方的研究者大多对此不是很敏感。


  在这期间,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自我报告偏差行为”的研究方法,这被犯罪学界普遍采用,文化冲突论才被重视。这个方法就是通过设立一个问卷,让青少年去填,搞一些统计,搞一些量表测试,看有没有一些自我的犯罪行为,完了之后发现了一些很有意思的问题,就是不论富人和穷人的孩子,他的犯罪分布是一致的,以前认为街头犯罪是贫民窟的专利,但现在看来如果给他们设立一个同样的环境或者同样的家庭,经济条件,他们犯不犯罪的概率都是一样的,这对西方犯罪学界震动很大,于是人们开始认识到现在很多犯罪是由于冲突和社会矛盾造成的,由于“自我报告偏差行为”的调查,人们开始对犯罪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开始重视, 因此我在日本一直研究冲突理论。我简单概括,冲突理论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价值冲突理论,代表是美国学者科布林(S•Kobrin),他出了一本书,叫《不良行为地域的价值冲突》,在当时犯罪学界影响较大,还有一个是美国的沃尔特•米勒(W•B•miller),他提出“焦点关心“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是;犯罪是一种下层阶级文化的环境中间所产生的一种行为规范的体现,犯罪就是一种有这么一个特殊的文化环境,比如爱犯罪的人比较容易自足,或者爱搞恶作剧,所以才有相应的规范和价值观。


  二是利益冲突 ,有美国的乔治•布赖恩•沃尔德(G•B•Vold),他提出了集团冲突理论;还有美国的特克(A•T•Turt),他提出了权力冲突理论;还有就是美国的钱布利斯(W•J•Chambliss),他提出了法程序中的冲突模式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他认识犯罪是政治集团在争夺权力时的产物,程序上看法律是向有钱人倾斜的,穷人在法律程序中往往受到更严厉的打击。犯罪的定义,判刑过程中权力起到很大的、或是左右着这个过程,有钱人来制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制定法律,从利益冲突谈权力和权力之间所带来法律的差异对犯罪的影响。


  三是我在研究的规范文化冲突论,比较好的有美国的索尔斯特•塞林(Thorsten Sellin),他1936年写了《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当时影响较大,他提出很多冲突的核心是规范文化冲突。


  二、 三种文化冲突方式与犯罪的关系


  我认为犯罪学意义上文化的界定,可以分为,物质文化、认知文化、规范文化,物质文化比如茶杯照相机,物质文化有一定吸引力,但是在犯罪诱因中起很小一部分。但是认知文化,就是一种知识水平,过去我们认为低学历是犯罪原因,现在有研究认为学历高低与犯罪有关系,但是联系不大,因为也很多有高学历犯罪,现在对这个争论较大。第三规范文化是指法律,道德,习俗,很多人认为这对犯罪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我也这么认为的。塞林提出的规范文化与犯罪的关系确实是一个非常新的视角,所以我一直在研究。塞林还提出了一个概念,就是初级文化冲突和次级文化冲突。初级文化冲突,我们可以看做一个坐标,也可以叫第一次文化冲突和第二次文化冲突。


  经过研究,从冲突形式上,我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文化冲突,这三种跟犯罪有联系:第一 ,是都市化过程中的流动人口犯罪,第二,是跨国的文化冲突,第三是塞林讲的二次冲突,我们的价值观发生变化,文化分裂,使人们的价值观无所适从。


  我先谈第一块,(一 )都市化过程中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1、比如80年代农民进城,过去我们曾经搞过调研,关于北京市郊犯罪率高,过去认为郊区设防较少,现在我认为与城市和农村的文化碰撞也有关系。近年来,北京城乡区别不明显了,但是流动人口增加非常明显,2、城乡文化的区别主要有:① 农村生活的简单化和城市生活的复杂化。② 农村属于非竞争文化,城市属于竞争文化。③ 农村的人际关系是具体的,而城市的人际关系更多地表现出匿名性。 ④ 农村是一种同质性文化,城市则表现为一种异质性文化。正是因为城市和农村这种文化的差异,所以在农民进城后,他会感觉跟城里人不同,这会影响他们的行为规范,下面看看我的例子:


  70年代,剩余劳动力大量产生,当时主要通过社队企业来解决,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后来从社会学角度看来不大行,只会破坏了生产力。到后来发展为大规模的农民进程,刚开始我们不承认他们,后来慢慢承认为农民工,2000年全国流动人口1.21亿。从北京市来看1995年流动人口已达112万,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人员总数44%,2006年末统计,北京市流动人口已达383.4万, 破获涉及流动人口刑事案件19953起,占全部案件的69.2%。抓获各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分子17538人,占其总数的72%。流动人口占大多数,这跟改革开放前有很大变化。


  3、城市文化板块和农村文化板块差异与犯罪


  日本犯罪学家大冢仁教授关于“都市化犯罪率增高的社会环境因素分析”,他提出了十个因素,许多都是与城市板块和农村板块相关联的。


  ①利益关系的对立和摩擦增多;


  ②人与人之间的匿名性加大;


  ③各种类型的犯罪者聚集和交往容易;


  ④青少年的都市移动,老年人留在农村;


  ⑤城市经济生活的不安定性带来明显的贫富差别;


  ⑥城市人口构成复杂性,使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多元化;


  ⑦家庭和个人被孤立化;


  ⑧城市的娱乐与刺激带来道德观的麻痹和混乱;


  ⑨赃物处理容易;


  ⑩法律的增加与违反可能性的增大。


  这其中大部分都是与文化相关的,农村有一个社会构成的身份特征;社会的闭锁性强;社会规范和道德观稳固,村民密切的相互作用,这些因素对犯罪都有抑制作用。而这到了城市就都没有了,因此农民到城市以后首先会感到一种心理和行为规范的冲突,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一,先说个案例,2001年,李吉文等三人在被北京的“打闷棍”团伙案,甚至把一个便衣给打死了,最后调查得知这三人都来自农村,都是黑保安,看到城里人花钱心里很不平衡,突然的环境变化引起的心理承受能力变化,这是文化冲突引起心理的冲突和行为规范的冲突。


  第二,还要谈一下都市的歧视性文化——政策上城乡二元结构,我们称农民工为盲流,例子,比如988路车改革,员工的工资还不到两千,可以看出正式职工和农民工的区别,还有在我们的户籍、住房、工资、医疗、工伤、子女就学(留守儿童问题)这种歧视仍存在,像子女就学,农民工学校总是被关闭,团中央调研,中国已经有1400万流浪儿童,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留守问题造成的,父母进城打工造成的,孩子留在农村,老人不能养,孩子就进城犯罪了。83年我们搞的调研,中央8号文件规定,孩子可以顶替父母在工厂的工作,已解决就业问题,这导致了很多孩子不上学了,天津失学率达到了9%,天津少管所50%的孩子都是不上学的,又没有人管,慢慢的就容易犯罪了,现在中国又有新问题,北京市现在辍学的学生的犯罪率又达到了50%,这值得思索,即流失生的犯罪,我觉得这与我们城市的歧视性文化是有关的。
  
  (二) 跨国人口流动中的移民犯罪


  这是在1993年的时候美国的S•Castles教授,他出版了《国际移民时代》,他提出将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称为“第一次移住”、由于城市的人口饱和, 从而导致了跨国界的人口移动,称为“第二次移住”。我认为这些移民比第一次农民移到城市的文化冲突更为突出,因为首先还要克服语言上的障碍,还有制度上的差异,思考问题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通过对日本社会中的移民犯罪问题研究,我认为,“第二次移住”的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一般规范文化的差异与、法文化的冲突、民族歧视与犯罪,以及文化圈原有规范文化的变形与犯罪,过去认为是错误的东西现在却认为是好的东西,这一点塞林也说过,两个文化不断碰撞,产生冲突,我认为两个文化的碰撞都会导致产生变化。


  1、一般规范文化的差异与犯罪的关系


  一般规范文化差异是指除法文化差异以外的习惯、习俗、伦理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等。以在日中国人犯罪为研究对象分析这种一般规范文化差异与犯罪的关系时发现以下一些特点。


  ①中日两国对于欺辱行为的反抗方式的差异


   这个调查主要是针对中国残留孤儿的,叫做中国残留孤儿二三世,这个概念是指,在抗日战争末期,苏军迅速进入东北,日本军来不及撤退,只能把大量男子带回日本,留下女子和孩子,而这些女人与当地的林业工人结婚,生下的孩子慢慢在中国长大就叫做残留孤儿二三世,后他们慢慢回到日本,但是这些人受中国文化影响比较大。这些孩子经常打架,偷东西,当时有个律师跟我说,有个孩子在跟日本人打架的时候把对方杀死了,在法官向这些孩子问话的时候或律师谈话的时候他们都会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后来该律师跟我说在日本的中国少年权利意识很强,但法律意识很弱。这可以看出中国文化和日本文化在教育方面是有很大差异的。


  根据我对这些个案的实证研究,我同意石井女士的观点。同时也认为与中日两国对于欺辱行为的反抗方式的差异有关。日本是一个上下有序,服从权威的社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下服从上司,同等地位的人员之间又分成后辈和前辈,后辈服从前辈。在日本,欺辱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又被人们称为“日本的一个社会病”。欺辱的方式与以对权威服从的方式正好相反,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欺辱,前辈对后辈的欺辱,而被欺辱者不会直接地反抗欺辱他的人,而是向比他地位更低的人宣泄。我把这种欺辱方式称作“力的传导”而不是“力的反弹”。而中国规范文化则把这种向下传导式的欺辱行为视为以强欺弱,并为中国文化所蔑视。中国的规范文化是谁欺辱我就向谁反击,不管对手是否强大。这也与中国二三世打架殴斗等现象有很大的关系。


  ②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日本,对中国人的杀人、抢劫的案件的分析中我发现,杀人案件中59%是因为金钱、家庭、婚姻恋爱等纠纷引起的。还有一部分,在抢劫案件中56.9%的是以赎金为目的的绑架和监禁,而且大多围绕着债务纠纷。被害者和加害者基本上都是中国人。


  在此我们看到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不同的,为什么这些人不通过日本的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来解决纠纷呢?从大量访谈调查的结果看,原因是复杂的。比如,首先高额的律师费让许多中国人望而生畏。第二语言不通,而能够为中国人做翻译的解决纠纷咨询机构少的可怜。另外,许多在日的中国人都是非法移民,而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非法移民中间,一旦求助于日本的司法机构,他们就会被先期遣送回国。


  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笔者发现在日中国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非常传统。纠纷发生时,解决的方法一般是将冲突的双方分离,以免矛盾的进一步深化。同时由村或家族的长者,及地方有威信的人物在冲突双方或双方的亲属之间进行调解和仲裁。许多当事人为了亲属和长者的面子愿意缓和矛盾,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


  在这种规范文化中成长起来的中国人当他们移住到日本后,他们不懂得怎样运用现代的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而当他们沿用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候,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原有的让冲突双方都可以信赖的、有威望的人物,如父母、家族和乡村的长者,以及人民调解员已经不存在了。当他们首先考虑的是求助于在日本的友人和同乡时,结果往往是采用极端的手段甚至是犯罪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一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中国人组织,利用暴力解决同胞之间的纠纷,并从中获取暴利。


  2、法文化冲突与犯罪


  关于这方面我主要想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赌场犯罪的合理化思想


  中国人在日本的犯罪很多是在“パチンコ店”(弹子球赌博场)里面,就是弹子球机,跟这些犯罪的人在谈的时候他们会说,在中国赌场是非法的,在日本这种赌场是合法的,他们在赌场输了钱,就开始以赌场为核心开始犯罪,我曾经调查过一个相关的当事人,他们的观点是觉得赌场用违法的手段把钱弄走,他们再用违法的手段把钱弄回来,中国人和日本人对于赌场犯罪的观念不同,表现了中国人的对赌场犯罪合理化的思想。


  ②拾金不昧与占有离脱物横领


  意思是说,在日本东西丢在一个地方了,如在日本将废旧自行车捡回去修理并使用你若是捡走了这是违法的,在中国,对于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给失者的行为,一般不采取刑事制裁。中国规范文化提倡“拾金不昧”的共产主义道德,对于捡到东西不还给失者的行为更多的是采取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而在日本如果你捡到钱包不还的话是要被判刑的,这个也反映了中日在法律上理解的差异。


  ③伪造罪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很强调公章的单位性,私人印章没什么作用,而在日本更多是靠私章,都是考私章进行各种交易,法律明确规定伪造私章是违法的, 但是有时中国人刚去日本不清楚,在日本的商店里是有卖私章的,于是就买来别人的章自己用,这一旦被发现,就是违法了,而在我们中国一般不认识这个是犯罪的,这也可以看出法文化上的区别。


  3、民族歧视与移民犯罪


  我觉得这是一个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最典型的是在留守儿童二三世的一个案件,在对日本的中国归国者二、三世组成的「怒罗权」犯罪组织研究中,可以看到这种文化冲突。「怒罗权」组名的含义;「怒」是愤怒、抗议。「罗」是团结,「权」是争取权力。这个组织成立之初是一个互助性质组织,逐渐演变成为一个报复日本社会,以斗殴、盗窃为主的200多人的犯罪组织。后来采访这些人,他们都有一个感觉是来到日本后太压抑,受歧视,找不到工作 ,最后没有办法,才报复社会,这是一个直接的犯罪原因。


  更多的问题是间接的,就是让你在学校、生活、工作各方面都受到影响,让你感觉各方面都不顺利,更多案例分析表明“歧视”这种文化氛围是通过改变在日中国人个体的生存环境,即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异民族文化圈,使外国人个体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恶劣,进而影响个体的犯罪行为。通过歧视与学校,歧视与家庭,歧视与社会三个方面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这种间接关联关系的存在。


  4、文化圈中规范文化的变形


  研究发现,当A文化圈中的规范文化被众多的个体带入B文化圈后,并不是像美国学者塞林所讲的是一种原封不动保留,如中国文化进入日本后,会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并与日本国文化发生冲突。


  举个例子,在东京中国人开的“盗品店”(泥棒市),就是小偷寄售所偷来的物品的地方,在日本有很多这种点是中国人开的,主要面对中国人,经常有很多留学生来买,人们并不认为购买盗品是一种羞耻的事情,在采访一位盗品店店长的女朋友,一位正在考硕士研究生的在校生时,她总在夸耀自己男朋友是一个大英雄,在日本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不但开了一家盗品店,还雇用了三名生活困难的中国人。


  在1997年3月至7月日本的华语报纸《中文导报》曾举办了一个题为“来日中国人违法犯罪面面观”的研论,进行了很长时间,最后的倾向竟成了中国人在日本应该不应该盗窃,对于同胞的盗窃行为是同情还是谴责。概括了几种同情的意见:


  就赚钱而言,打工和盗窃都是为了赚钱。


  能从小偷的手里买到非常便宜的商品有什么不好,我个人仍是清白的,我并不看不起小偷,反而对他们有一种亲近感。


  这个是个很典型的观点,如果想到中日那场战争,我就不会憎恨中国小偷,把犯罪合理化。


  日本人的东西被盗是那场战争产生的报应。


  研究表明这些现象已不是中国规范文化的产物,而是中国本土规范文化在移入到日本文化圈发生后发生变形后的产物。变形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作为文化圈载体的群体压力、中日关系的紧张程度,中国的教育仇恨教育有点多,日本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民族仇恨等。


  (三) 急剧社会变迁中异质文化冲突与犯罪的关系


  二十年来中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形成了“第二次文化冲突”比较明显的表现了出来,在中国有三种比较明显的转型,一个是我们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一个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一个是我们逐渐从一个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向以法理为本位的社会转型,我认为这三种大的转型都可以归结为像塞林所讲的第二次文化的冲突。


  今天我主要讲从伦理角度的转型,伦理本位社会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道德界定与法律规范不分,中国现在社会转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中国从传统的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同时,传统的伦理体系却首先紊乱,中国伦理体系内部也出现了儒家、毛泽东、西方等三种伦理板块的激烈碰撞。儒家强调德的统治,儒家文化是个很重要的板块;在60年代我国的法大部分都被破坏了,但是当时社会秩序却几乎达到了路不拾遗的地步,这也是让西方法学家很震惊的地方,而在这社会安定的过程中,伦理道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当时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都起了很大的作用,毛泽东仍然是重视伦理的作用的,但是相对忽略了法律;西方伦理在中国主要是强调公益体制的伦理观,强调最大系统原则和自己的选择原则。


  文革对儒家文化进行了很大的批判,文革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对毛泽东的批判,毛泽东的规范文化的地位也是较低的,这就造成了西方的伦理文化迅速进入,对中国青少年的影响也是很大,据调研,在九十年代初期,我们搞过对青少年价值观的调研,例如“人不危机天诛地灭“等观点得到许多青年的主张,这是受西方孤立主义的影响,但是要注意的是西方是法体制非常严密的国家,制定的非常细,把法律的伦理细化,但是中国却没有,此时中国的伦理在混乱的状态下又没有细致的法律规定,这对中国社会各界的影响是很巨大的。


  中国目前的伦理情况,我是如此分析的,从刚开始犯罪率很低,到改革开放后犯罪率不断上升,跟我们的信仰缺失都有关系;我们的消费膨胀和勤俭节约这个矛盾,过去我们的伦理是主张勤俭节约的,但是现在消费系数的膨胀对于原来的勤俭节约是很有影响的;再就是贫穷的差距,一日暴富对于原来的利他主义的冲击是很明显的;官僚的腐败和传统官僚的自律也是一种冲击。这三种伦理板块的激烈碰撞,同时我们又没有与伦理相配套的法律来保障,这对当代中国人规范文化的影响是明显的,并与目前中国犯罪率居高不下相关联。


  三、 缓解文化冲突与治理犯罪对策


  (一)关于都市化过程中的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1、 改革城乡二元结构,逐渐取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


  2、 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从警察管理户籍过渡到由政府管理户籍,并与城市的社会福利相结合。


  现阶段用户籍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崩溃了,在解放初期我们把人可能会影响治安犯罪联系在一起,所以我们把户籍交给警察来管,但是西方国家更多的是交给政府来管理,因为人首先是具有公民权和自由的,在户籍归政府管同时还是与公民的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福利制度相联系的,所以一旦当公民移居到了某个区,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去政府登记自己的户籍,因为这个直接与他的福利相联系,这样一下户籍的管理就非常有序了;而中国的传统观念是把人管住就能管住治安,所以由警察一直来管理,我觉得作为现代社会,要把现在的户籍制度进行彻底改变,由警察管理变为政府管理,同时把城市福利制度加进去,这样就变成了公民自觉的要求管理。


  (二)关于移民犯罪的对策研究


  1、在劳动力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建立良好的国家关系;如果两个国家很仇恨的化,相对来讲犯罪就会增加。


  2、建立科学、合理的具有人才选择和识别机制的出入国管理制度;要进行人员的筛选。


  3、国家从文化环境的层面建立抑制种族歧视的措施;要建立相关机构防止种族歧视。


  4、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外国人的平等权利;包括相关法律的修改


  5、利用文化圈之间的中介组织,缓解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如家乡会等组织来缓解冲突。


  6、从法律上承认外国人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很多是人办了留学签证来打工,这是不合理的,应该承认。


  7、废除国家对留学生打工时间的限制,同时加强学校的管理;


  8、保护各国非法移民的基本生存权力;


  9、在劳动力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建立有效的司法共助制度等。


  (三)关于社会转型中文化冲突与犯罪的对策


  四种选择:


  1、 恢复伦理本位对犯罪的主要抑制功能,这目前看来不太可能。


  2、 恢复传统伦理、加强法制建设,现在目前有这种趋势。但是恢复哪一种传统伦理还有待于研讨。


  3、 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重建伦理体系,这个任务是比较艰难的


  4、 探索宗教与现代社会的有机结合,以及部分伦理内容的法规化,这在日本是一个趋势,值得探索,西方包括日本社会把宗教和法律结合的很好,对抑制犯罪也有很好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把传统宗教和现在社会联系起来。


  西方也把一些伦理的东西法制化,如日本也有公务员的伦理法,相对来讲伦理部分不很庞大,西方伦理的课教的很少,一部分并在法律部分,一部分并在宗教里了,所以不再需要建立什么体系了。


  相对来讲,这四种选择中 ,我认为第二三种更值得我们探索,在恢复传统文化过程中间加强法律建设,或者探索宗教与现代社会的有机结合,让人们有信仰,让人们有诚信,让人们能够行善,同时把一定的伦理风俗法律化。


  几位专家学者提出的宝贵意见,也给了我很多启发。像刚才石教授所讲到的建立模板的问题,其实我们在日本也有做到,比如说个体犯罪的关系,包括移民问题和农村进入城市的问题,他的犯罪肯定有一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形式,还比如说学校这一块,各种环境交织在一起,很多人单独他不会犯罪,但是几种东西交织在一起他就有可能犯罪,关于这些我们也做了一些模型来进行分析。


  另外大家提得好多意见我回去好好琢磨一下,因为过去我是在社会所,我记得我88年的时候我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急剧社会变迁中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急剧社会变迁可能要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样去整合这个社会,我一直做这个研究。后来我想换个视角,跳出社会学,从文化冲突的理论来构建一个视角,我坚持在日本做了7年,主要研究中日之间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这期间也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可能有时候有一些极端或者偏僻的问题,但是我想,我是从社会学跳出来,从文化的角度来再审视一遍犯罪的问题,所以说这个理论本身还是有一些不全的地方,或者说是一些极端的地方,大家提得建议我回去都会仔细考虑,再把我的理论完善,我力图在犯罪学界用一个新的视角来解决犯罪问题,我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日本人说我是在日本第一个用文化的角度来审视犯罪问题的,我想换个视角来看,但是这个理论尽管研究了七年还有有不完善的地方,非常感谢大家提的这么好的建议,希望将来我能再有这样的机会来接受大家的质疑和思想,来丰富我的理论。


  谢谢大家。


  出处:中评网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5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