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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1-08 12:39  点击:9160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1870年5月24日,他出生于纽约市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岁时,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专业是文学和哲学,接着进入耶鲁法学院,两年后(未毕业)就离校,获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开业。然而,他的满身“书生气”使他很不适宜从事这种“如果想正直就无能为力”的行当,但是,法官却常常从他的辩论中感到他的论点的说服力。1913年,尽管他对政治并不感兴趣,并很少为圈外人知晓,却作为独立的改革派候选人当选为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次年成为纽约上诉法院法官,1926年他又被提名和选举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他任职纽约期间,由于他出色的司法意见,对全国各州法院司法都有很大影响,纽约州法院因此是最受各州尊重的法院。他因此也被称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1932年,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尽管卡多佐并没有寻求提名,但全国法律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霍姆斯本人,直至普通律师—一几乎一致要求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继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本著作最初是在卡多佐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也是他的第一部用心之作,而且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
  在这部著作中,卡多佐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他认为,不能仅仅由于某种做法是为先例所规定的就放弃自己作为法官的责任;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也能轻易的长期为人们所接受的规则和先例放在一边。他强调要反省自己的思想,要追寻影响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种影响力,要掂量各种可能的考虑因素。“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这部著作正是对这些因素的展开和论述。



目录:



第一讲 引论。哲学方法
第二讲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
第三讲 社会学方法。法官作为立法者
第四讲 遵循先例。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结语
索引



《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译本);作者:卡多佐;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日期: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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