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宣誓风日盛。究其原因,人事部为了加强政风建设和改进公务员的服务态度,于2002年提出的开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活动可说是这一社会风气首开先河者。其提出的社会背景,正是“诚信”已经成为社会严重危机、我国加入WTO之初的关键时期。它可以看作是我国政府试图通过官方的正式途径重塑信诺守诺的诚信社会的合法之举。由是之,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誓约”文化开始有所兴盛,在两个最大的具有中文搜索功能的网站“google”和“百度”上输入“宣誓”或“誓约”两个中文关键词作任意检索,就会发现网上报道的各地举行的各种各样的“宣誓”活动,真可谓五花八门,无所不有。有地方政府首脑的就职宣誓,有公务员任职宣誓,有大中学生的 宣誓,有高考诚信宣誓,有面对孔子画像的永不离婚宣誓,有诚信贷款宣誓,有教师节争当好老师的宣誓,有中学生承诺远离网吧的宣誓,更令人称奇的是还有少先队干部的就职宣誓……
一个个庄严的宣誓仪式和场景,一段段感人至深的誓言,无法不让旁观者与阅读者油然而生钦佩之意、感动之情。高举的拳头,铿锵的誓言,凝重的神情,宛若一组组形式与内容高度统一的完美雕塑,呈现在历史天空。然而,当我们仔细地审视这些曾经一度震撼我们心灵的雕塑在时空所投射现实痕迹时,一种说不清楚的滋味,让我们在欣慰之余,不能不生些许的不安和忧虑。
宣誓制度最初与迷信、后来与宗教有着不解之缘,德国哲学家康德因此说:“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誓约最初大都是依靠某种神秘的力量、通过报应论在宣誓者内心所形成的恐惧进而产生对其精神与道德的约束力的,在起源之初并没有相应的制度的权威。随着公共权力的上升,早期社会的誓约与禁忌逐步为宗教和法律所吸收,并经过为世俗统治权力服务的有意改造,其神圣的仪式化外壳被保留且被广泛运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誓”由此作为一种内心自觉的意识开始发挥促进道德精神和人格素养发展的作用。理性主义产生以后,“宣誓”仪式依靠理性的力量,在科学精神普遍为世人所遵循的近现代社会继续发挥着将人们的行为导向高尚的道德和精神世界的作用。因为理性主义者相信,人是理性的动物,人不尽能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而且也能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因而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宣誓以及对誓约的遵守就是人对自己所作所为认真负责的理性能力的体现。
在法人类学家的视界里,宣誓基本上是世界各民族早期共有的一种古老的神判方式,就形式上讲,它起源于原始巫术仪式中的诅咒,诅咒反映了人通过语言与神之间关系的发生,它表达了原始初民对恶神的憎恶和对善神的无比信赖和遵从。古罗马最早的法典《十二铜表法》不仅规定任意诅咒与侮辱、伤害是同罪的,还认为诅咒他人树上的果实的行为也是犯法的,而且还对诅咒他人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在西方历史的漫漫长河中,宣誓仪式几乎成为西方社会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司法中,“宣誓”仪式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英国的《宣誓法》、德国和法国的刑法典、民法典与诉讼法中都有专门的关于宣誓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条款。在西方各主要国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誓言”不仅会成为举证责任的一种理所当然的依据,成为法庭取证的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而且“伪誓”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譬如,法国刑法典就规定,虚假宣誓为犯罪行为。
在西方国家,“誓约”之所以能得到一种普遍的遵从,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当地的人民一般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他们都认为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在执行着因果报应的诫律。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也因势利导,借助人们的这种信仰来约束证人作伪证的倾向,法律上一般也都规定证人可以经过宣誓作证,而且宣誓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西方人因普遍的宗教信仰所具有的心理素养,使得宣誓的心理约束力较强,可以说西方法庭的宣誓制度就是以宗教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信教的虔诚性正是宣誓制度的效力基础。
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非理性的法律制度,却在近现代理性盛行的社会里,仍然闪耀着历史的光辉。在现代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誓”已抛弃其最初起源时的神秘主义,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其科学性和诉讼价值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肩负着规范程序,加强宣誓者责任感的使命。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技术改变了时空概念的时代,因而也就有机会通过现代发达的传媒见证不同国度重大事件发生的机会,每当看到履新之初的西方政要或者法庭上作证的证人神情肃穆的宣誓时,总会为一个人能如此郑重的为自己的言行勇当责任而感到深深的震撼。也会为理性社会对于这种非理性化的行为模式所赋予的高度信任而倍感神圣。
宣誓的目的,主要就是使宣誓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一个严肃的认识,并进而对自己的“诺言”承担起切实的责任。宣誓无非是要增加宣誓者的道德压力与内心的法律约束力。宣誓对于宣誓者的行为是否会有影响或约束,其内心对于宣誓效忠的对象的信赖至为重要,凡事“信则有,不信则无”,宣誓者对自己宣誓效忠的对象必须要有内心确定无疑的信仰与崇尚,并在道德上有甘愿为维护该信仰的纯洁性而奉献与牺牲精神,才可能会坚守其誓言。否则,誓约对宣誓者内在的威慑由何而来?在信仰力量的支配下,宣誓者将“誓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与行为选择有效的融为一体,对誓言的遵从不再是刻意的在规避外在压力下的一种无奈的内心选择,而是出于习惯的一种自然行为的方式。这种自然行为完全不受任何功利的目的影响,只是作为一个有信仰的人为实现自己的信仰所应当遵循的做人的最低底线。这也意味着内心缺乏这种信仰的人,不会发自内心的遵从自己的誓言,他对于自己誓言的遵从与否,完全取决于他逃脱誓言可能会带给他的神秘的、可怕的报应惩戒的机会选择。这就要求,宣誓者信仰的对象应当具有超越时空的持久性,它必定不可能是领风骚与一时的英雄,也不可能是为某一时期或时代的某一政治集团或阶层的利益服务的政治信仰或政策目标。只能是与人类自身、社会、自然永恒地存在与发展相关的主题或内容。
中国自古亦有盟誓的习俗,社会生活中也有“一言九鼎”、“一诺千斤”的文化宣教。但是,中国古代“誓”只是作为一种原始的无意识情结,藏于人心之隐微,只在乱政枉法之时,才成为一种窦娥式的无奈祈求。正如顾炎武《日知录》卷二所言:“国乱无政,小民有情而不得中,有冤而不得理,于是不得不愬之于神,而诅盟之事起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誓”从未被纳入正式制度之中,因此受汉文化影响的中国人也从来没有西方人那种把“誓”视为神圣并形成内心强制、对作伪誓有强烈道德恐慎感的文化传统。在司法中更遑论“誓”是一种有证明力的、可以据此认定事实乃至裁判的行为与制度了。
人事部公务员岗前宣誓制度的推行,旨在通过宣誓这一庄重、神圣的形式,提醒宣誓者所欲从事职业的光荣以及责任之重大,使其明白国家以及党和人民对于他本人担当这一职位的殷切希望。同时,通过宣誓仪式,还要使宣誓者在内心油然而生一种荣誉感、神圣感和使命感,促成其在道德与思想上的升华,甘愿为自己的誓言而作最大的付出。
但是,如果只是把宣誓看作是一件时尚的应景活动,是为了跟风和作秀,而且宣誓者自己对于“宣誓”这一活动的所蕴涵丰富含义并不理解,那就会使宣誓本身所具的神圣性、庄严性和责任感大大降低。从我国社会目前的各类宣誓活动来看,宣誓对象的模糊性和宣誓活动的随意性有可能使人们内心本来就非常淡漠的“守誓”意识更趋虚无。譬如,由政府正式倡导的公务员上岗宣誓,就存在严重的对象混乱。仅从公开的报道来看,2002年人事部举行的首次宣誓仪式,对象泛指为“祖国和人民”;2003年3月河南荥阳市新任命的政府组 员的宣誓对象为该市人大常委会;而在2004年3月,该市新当选的市长则是“手擎《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2004年9月哈尔滨市政府公务员宣誓的对象是国旗。在其它地方,还有向伟人铜像宣誓的,也有向英模墓碑宣誓的……
如果没有对“誓约”行为本身严肃性的认识,如果没有对宣誓效忠对象的内心确信,目前这种泛化的宣誓可能又会像每年3月5日的学雷锋日一样,正式的制度是建立了,可是,它对人们行为导向性影响却与制度建构的初衷并不完全一致,仅仅成为一时的应景秀作,随着宣誓活动的结束而最终了无着痕。
网上有一则笑话,说的是在法庭上,法官问证人:“你知道宣誓以后应该怎么做吗?”证人回答说:“我知道,一旦宣誓之后,不论我说的是真是假,都应该坚持到底。”虽则是笑话,但这位证人的话还是一语道破了宣誓的真谛:选择了就要勇敢地、认真地承担起那份责任。
宣誓作为一种形式,制度化起来并不是很难。但是,宣誓的制度化应当并不是宣誓的初衷,对于誓约内容形成坚守不二的内心确信、进而将这种确信转变为坚定不移的行动指南,才应当是宣誓的实质所在。一个勇于公开宣誓的人,那怕当初宣誓时并非出于其内心的自愿,也应该言而有信,这是做人的起码准则啊。腐败官员慕绥新当年初任沈阳市市长时也曾郑重宣誓: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从政,廉洁奉公;牢记宗旨,报效人民。其誓言可谓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可是,结果又怎么样呢?对于慕绥新之类的人来说,宣誓远不如有效的监督制度靠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