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三鹿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三鹿破产清算程序正式启动。这也就是说,三鹿这个昔日的乳品“老大”,已经开始倒塌了。但是,三鹿因何而去?乳品行业是否告别三鹿时代?中国产品是否让人信得过?中国的老百姓口粮和菜篮子是否安全?这些不得不成为我们思考的问题?据报道,美国《时代周刊》将“毒奶粉”事件列入2008年全球十大新闻,可见三鹿事件的影响力。
免检免出大问题!
三鹿事件首先是企业缺少良知,怎么让我们的儿女喝有毒的奶,良心被狗吃了,缺了大德了。更可气的是,不就是三鹿一家企业这样做,整个乳品企业都如此——潜规则。世俗日下,可悲呀!可叹!其次是政府该履行监督职责时,却偏偏放弃了职责。很久以前,有朋友说邀我出去认识几个朋友,去了一看,原来是一帮搞传销的,当时政府还没有打击传销,李鹏总理还为传销签署过法令。但是我知道,那是骗人的东西呀!他们给我举个例子,说他们推广的洗涤精是食准字,食准字是什么意思,就是可以调稀了喝,也不会影响身体健康。我心里都憋不住笑,碍于面子,没有当面揭穿他们。因为洗涮食用物品的洗涤精都是食准字,我当时刚要转行当律师,很明白这一点。回家后,我与妻子谈论此事,还专门叮嘱老婆买洗涤精,要买食准字的,不要买传销产品。不久前,是指三鹿还没出事以前,我老婆又跟我说,老公买不到食准字的洗涤精了,现在都是免检字了。我说,那就凭天由命吧!咱们尽量少使用洗涤精洗碗和蔬菜。
我对这个免检字,真是深恶痛绝!但没办法,人家是抽象行政行为!咱们没有救济途径!好在现在取消了免检字,也算是亡羊补牢吧!三鹿事件发生后,又听说就是这个免检字惹的祸,就知道本次事件不就是企业和奶农的问题。更有质监部门的责任和失职。产品责任公共灾难事故,责任主体不仅仅是企业本身,与此事相关的任何主体都无疑要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不要把民事责任都推到三鹿奶制品企业上,然后一破产,银行拿回有抵押的贷款,受害的除了老百姓,就是公众。
不久前,人们争论许霆案,最终得出一个结果——就是别人的东西不要拿!现在,很多人也在总结三鹿事件。我认为两个方面很重要,对于企业和普通人来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勿以权小而疏忽。权力猛于虎,放弃权力如放虎归山。
谁是主角?
谁来保证我们的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可能比三鹿破产更重要。作为公共产品的食品安全,政府理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政府不能将这个主角让位给企业,因为企业是利益团体,唯利是图。想一想,我们的公共食品安全事故还少吗?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大事故此起彼伏。想建设和谐社会,提倡法治文明。就必须知道和谐的关键是保障人权,法治的精要就是公正。人权和公正的应有含义都包括保护弱者,这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对于三鹿事件来说,受害儿童可能是无法再弱的弱者了。就此事件而言,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将对受害人的赔偿由三鹿破产程序抽离出来,并以政府参与的形式对受害人予以长期的、合理的赔偿。对于致残儿童,还应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
谁是受害者?
三鹿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再一次引发了受害婴幼儿家属的焦虑,甚至是全社会对产品隐患的焦虑。因为三鹿一旦破产,在赔偿诉讼尚无法启动、甚至侵害结果还没有被定格时,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已经结束了。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讲,真正的赔偿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或者可以这样表述,绝大多数的重大伤害的受害群体,他们的损害程度并没有确定,因此也就无法以债权的形式进入破产程序。
三鹿出的问题不假,但从一定角度来说,应该是国家免检导致的结果,但受害者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国家赔偿又谈何容易?其中更值得忧虑的是各级代理商,三鹿出事后各级政府要求各级代理商垫付款召回三鹿产品。而这些垫付非常有可能被视为普通债务,因此黄的可能性最大。但是垫付是诚实信用的表现,是在响应国家号召。结果如何——诚实的公民先受损失。为了盘活资产,保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是一件好事情,但是绝不能以牺牲诚实信用和热爱公益的社会精神为代价,否则社会何以追求正义,公序良俗何在?
据MSN中文网报道,有关部门就三鹿奶粉事件的赔付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对整体赔付方案进行部署,22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11亿多元,其中9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2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据东莞市卫生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此次‘结石宝宝’可获得的现金共分为企业赔偿和政府补偿两大部分,其中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原来初定的政府补偿金额是,‘结石宝宝’死亡病例可补偿20万元,重症病例可补偿3万元,普通症状可补偿2000元。”应该说这是一个好的消息,受害的婴儿家属看到应该可以放心了,但消息准不准却无处可查。
婴儿家属的担心也并不是没有道理,分析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种种规定对受害人显然非常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共益债务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发生的债务。这就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大部分受害者根本无权进入优先受偿程序获得赔偿。
还有就是奶农,奶农是最上游的供货人,也是最早受到波及的受害人。三鹿事件发生后,奶农的奶都没人要了,几乎都到了。赤峰市某晚报还“及时”刊载一篇采访某专家的报道,说是喝散打的(就是奶农直接卖的)奶,会使儿童变性。“可乐”之极,“专家——专门骗大家”。奶农的损失虽然不大,但是最致命,但又不可能成为破产债权。三鹿出事后,比如内蒙的主要奶企业都要求奶农将奶牛牵到集中挤奶场集中饲养,出牛还需出人。人家搞过“圈地运动”,今天咱们搞“圈牛运动”,无偿的占用您的劳动力和牛。您不来,没关系,要不杀牛,要么倒奶?
制度缺陷在哪里!
三鹿事件暴露出我们国家的许多制度方面的弊端,有行政的,也有司法的。在行政上我们主要缺乏的是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在司法上表现为司法制约的不到位。
监督体系失控!
三鹿事件首先反映的是监督体系的失控。这么严重的问题,这么长的时间,这么多的环节,居然没有发现质量隐患,可能吗?政府监管、荣誉称号、媒体监督还能够信任吗?三鹿事件事态的发展并不直接针对中国的乳品,中国制造的其他产品也将因此蒙上阴影。“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等与产品有关的荣誉称号和认证全没有了说服力。第一、龙头、免检、信得过——政府扶持,媒体颂赞,歌功颂德不绝于耳,完全淹没了民众的呼声和国外媒体善意的提醒。以至于侵害现象已经凸显,政府和企业仍不能及时正视问题,抬出“专家”说法,蒙混过关。
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缺失!
三鹿事件反映的第二个制度性缺陷是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缺失。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主要方面吗、一是如何保障产品最不可能出问题?二是产品出了问题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这两种保障措施,在我国的法律中很少能找到吗?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售后警告与产品召回制度,明确规定:
产品出售后,制造者、销售者发现或应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向买受人发出警告,以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未合理履行售后警告义务,致使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出售后,发现存在缺陷能够致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指令或主动、及时地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将缺陷产品召回。未合理履行产品召回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明知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却仍然将其销售,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外另行支付不超过实际损失两倍的赔偿金。
应该说这两条规定是在塑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在英美很少有企业敢制造假冒产品,就是因为判例法里有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保障制度。《侵权责任法草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就是一个好的开端。
受害者保障体系缺失!
应该说,三鹿事件迫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是不是有必要建立一个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基金或者建立一个企业产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之作为常态运转,以应对群发性的产品侵权事故,救济受害者及家属。
司法制约不到位!
司法制约的不到位首先表现为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公众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众和公民并不能通过司法予以救济。假如公众可以就免检行为进行诉讼,那么,是否还能会发生这么严重的三鹿事件呢?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不久前,美国公民通过司法救济获得持枪权。但是我国公民就没有这个福气了,任何一项宪法权利都没有司法救济。比如集会自由权吧,大家讨论了很久啦!——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限制集会自由的规定是否违宪。
司法制约的不到位的另一个表现为司法制约的不透明,总让人觉得司法里面有政府无形的手。本案中,破产程序是否经过公开透明的听证,是否有政府力量的干预。很多人都存在着疑问吗?本次破产程序一定要在阳光下进行,别成了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甩掉债务包袱的工具,请参与三鹿破产的法官们,拍拍自己的胸口,问一问良心,履行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鹿死谁手!
总之,我们更应看到好的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经济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有目共睹。中国制造已经成为一个民族的代名词。但是我们的政府和企业家必须正视我们的国家还有许多制度上的缺陷,不要过猛折腾,应认真反省并踏踏实实的做一些工作。是使我们的民众有信心,更是使世界对我们放心。否则,我们倒下的不仅仅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