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之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国度和学术背景的学者如哈贝马斯、罗尔斯、吉登斯、米勒等人的研究和探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还超越了哲学思考和理论研讨,更深入、更普遍地与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本文从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兴起、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协商民主的内涵价值诉求与基本结构、适用领域、协商民主理论研究面临的挑战与前景,以及协商民主对于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等几个方面,概略地梳理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基本脉络及其影响。
关键词:协商民主 政治发展 挑战与前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兴起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研究的热潮。不同国度和学术背景的学者如哈贝马斯、罗尔斯、吉登斯、米勒等都孜孜埋首于探求这种新的理论转向的内在理路。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还超越了哲学思维和理论研讨的局限,更深入、更普遍地与政治实践联系在一起。理论在拓展自身的同时,也从经验现实中寻找到了越来越丰富的佐证。2000年以后,敏锐的国内学者开始及时地将协商民主理论介绍到国内,一方面在译介的基础上分析、梳理和探讨其基本的理论内涵和架构,另一方面积极地关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从实践中发掘资源,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实践支撑。但是,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依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较为全面地描述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东西方的兴起、发展脉络,及其学术影响,客观地评价协商民主理论在民主发展史中的地位、理论架构和内在矛盾,将会促进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
一、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兴起源自国外学者对美国宪政设计的反思与剖析,以及对既有体制所面临的多元文化现实挑战的思考。协商民主理论引入中国,是中国学者基于其敏锐的学术洞察,热切关注中国现实政治实践和发展,并积极与西方学术前沿保持良性互动的结果。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雷泽克教授认为,对协商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直到20世纪后期,人们才开始比较广泛地使用协商民主。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了“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概念。[1] 在这篇基于《联邦党人文集》、论述美国宪政结构的文章中,针对20世纪中期以来将美国宪法的性质归于“精英的”、“贵族的”文献的各种质疑和指责,毕塞特竭力为“美国宪法的民主特性”辩护。他认为,美国宪法既体现了多数原则,同时也是对多数的制衡,但这种制衡并不违反多数原则本身。美国立宪者的观点包含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需要限制大众的多数,二是使多数原则有效,这两方面统一体现在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之中。[2] 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具有否决权的总统、高等法院、选举、分权等构成美国政治制度,在美国历史以及当代的实践已经成功证明了立宪者的设计思想。
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从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等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概念的内涵,从而真正赋予了协商民主以动力。
伯纳德·曼宁认为,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需要一种确定的正义原则和稳定的制度。因此,人们必然要面对什么样的原则是合理的、怎样的制度是合法的,从而依靠怎样的路径做出决策、解决冲突、行使权力,并保存构成社会生活的各种行为和愿望的统一这样的问题。曼宁的政治协商(political deliberation)观念包括如下内容:(1)协商,即各种观点相互比较的过程。(2)协商过程既是集体的,也是个人的,它是话语的和理性的过程。(3)政治协商和辩论以相对理性的听众为前提,协商过程是公众自己建构教育和培训的过程。(4)政治协商概念不应该排斥任何人投票和参与协商的权利,以及有效行使这种权利所必须的基本自由。(5)协商理论仅仅提供了一种不完善的、尽可能合理地做出决策的方式。[3] 乔舒亚·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共同体。我认为,这种共同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4] 协商民主观念来源于一种直观的共同体的理想,在这种共同体中,其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是通过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争论和推理而实现的。
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成果开始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1996年,詹姆斯·博曼教授出版了《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博曼认为,在多元文化、社会复杂现实和普遍的不平等条件下,协商民主依然可以保证公民自治和主权的民主理想。[5] 而在博曼教授随后与雷吉合编的《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97年)一书中,广泛地收录了哈贝马斯、罗尔斯、科恩、扬等学者论述理性、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的文章,给研究协商民主的学者提供了初步的思考框架。1998年,乔恩·埃尔斯特教授主编的《协商民主》(剑桥大学出版社)是一本在学界享有盛誉的文集,正如编者所说的,它探讨了作为决策机制的协商民主。约翰·德雷泽克教授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出版了《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全球协商政治》(牛津大学出版社),集中探讨了超越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的协商民主理论,以及全球化背景下协商政治的发展;马克·沃伦还跟踪研究了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的公民大会的政治实践,并主编了《设计协商民主:英属哥伦比亚公民大会》(2008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关于协商民主的方法论研究,则集中体现在菲什金运用“协商民意测验”方法促进基层政治实践的研究之中。1999年3月,曼彻斯特大学政治思想研究中心举办了一次关于协商民主的研讨会。米勒、塞沃德、库克等都参与了会议。与会论文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协商的规范性问题,二是实现规范性协商民主理想的制度机制。
中国学术界开始接触并了解协商民主理论,最初应该是2002年。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在华所作“协商民主的三种规范”演讲,让国内学术界开始知晓了“协商政治”。真正首次见著于文的“协商民主”研究,则是2003年6月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6] 文章认为,政治行为者之间就共同关心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这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政府与公民的协商,既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协商作为民主的实践,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2003年8月发表的“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一文认为,协商政治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竞争政治的替代来强调的”[7]。
从2004年开始,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内学术视野。(1)学术杂志开始开设专栏,如《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开辟了“协商民主专题”等。(2)课题设置、出版规划和学术研讨等相继丰富了这一热点话域。2004到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及相关单位设置了两项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课题。[8] 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出版了《协商民主》文集;2005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将俞可平教授主编、中央编译出版社计划出版的“协商民主译丛”列为国家“十一五”重点图书出版;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浙江大学协商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协商民主的发展》;2007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审议民主》文集。(3)学术研讨会相继举行,如浙江大学举办的“协商民主国际研讨会”(2004年11月);复旦大学举办的“选举与协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2007年7月),以及台湾地区的学术研讨会。相关大学和研究机构还经常举办围绕协商民主的小型学术沙龙等。(4)相关研究机构的成立。2006年12月,“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理论研讨会。地方各省市政协理论研究会相继成立,为深入研究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平台。
就其研究的重点领域而言,国内外学者的主要研究论题包括: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理想、作为制度结构和决策机制的协商、协商民主视野中的地方民主实践、协商民主试验、全球政治中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挑战与前景、20世纪民主理论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关系等等。
二、从语文和学术两个方面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真正意涵用简练的汉语完整并且准确地表达出来,还没有完全对应的汉语词汇。汉语转译的不同表达形式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协商民主”在体现原文内涵,以及现实关照等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
目前,在国内学术界的研究中,Deliberative democracy尚无统一的译名,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采用“协商民主”这一译法,不过也有部分学者不同意这一译法。国内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存在着政治协商制度,所以,比较认可商议性民主的译法。[9] 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中文文献中至少有这样几种不同的译法,如“审议民主”或“审议式民主”、“审议性民主”;“商议民主”或“商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制”;“协商民主”;“慎议民主”;“商谈民主”;“审慎的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
如何准确地理解并用恰当的表达形式将国外的各种学术概念等转译成汉语形式,从而使国内的学术界能够基于同一基点展开研究、讨论,是历史以来引介西方学术思潮的关键问题。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也不例外。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深思熟虑的民主”。但是,这种译法译名太长,从语法上讲不太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而前述几种译法如“审慎的民主”、“商议民主”、“商谈民主”和“审议民主”等译法或者部分地反映了其学术内涵的一个方面,或者汉语语词本身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承担此任。“商议”、“商谈”的口语意味较浓,较多用语非正式情境。而“审议”在汉语中,是描述立法机构活动的一种专门的词汇,同时也很容易使人们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仅仅局限于立法机构,虽然立法机构是协商的重要场所。而且,“审议”内涵着一种居高临下、非平等的审视意味,违背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基本内涵之一:平等。
那么,如何准确地翻译deliberative democracy呢?这就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用作democracy限定词的deliberative的词典含义与学术含义分别是什么?第二,相关学术词语的相互比较。第三,由于背景、体制和文化的差异,选定汉语词汇的词典意义与学术含义是什么?第四,选定汉语词汇是否准确反映其基本主旨,并有利于其在不同情境中的选择性发展?
这里就涉及到Deliberative、deliberate和deliberation几个词的含义。首先,作为形容词的Deliberative,其含义有两个方面:(1)具有协商、辩论和审议功能的,如立法会议,就是一个协商的、审慎的机构(having the function of deliberating, as a legislative assembly:a deliberative body);(2)与政策问题相关;运用智慧和权宜之计应对某一建议(having to do with policy; dealing with the wisdom and expediency of a proposal:a deliberative speech)。其次,作为动词的deliberate,其含义是(1)思考、考虑、衡量(to weigh in the mind; consider);(2)仔细地、慎重地、专注地考虑(to think carefully; or attentively);(3)正式的咨议、协商(to consult or confer formally)。再则,作为名词的Deliberation,其含义是(1)决策前的慎重考虑、思考(careful consideration before decision);(2)、正式地咨议或讨论(formal consultation or discussion);(3)审慎的品质、特性(deliberate quality)。[10]
就协商民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实践而言,它强调的是对民主过程情绪化的制衡,突出的是一种基于公民权利的宪政体制,强调公开利用理性,慎重决策,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因此,翻译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首先必须明确民主过程的主体间的平等,虽然很多民主理论家关于其中平等的类型还存在争议,但对平等本身已经形成共识;其次,强调公开利用理性的过程,以及深思熟虑,愿意倾听并尊重他人的声音;第三,基于理性的公开对话和辩论;第四,更深层的权力相互制约;第五,合法性基础。等等。
选择“协商民主”的译法,可以体现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其次,这种译法还可以与既有体制相衔接,一方面将既有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协商民主移植的可利用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深化、丰富并提升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促进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的转型。但是,应该避免有意无意地将协商民主仅仅局限于目前的政治协商制度,而排斥其他协商政治实践的倾向。这些译法都是不同的研究者从各自的角度所作的努力。选择什么样的译法,学界同仁依然可以在平等对话、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努力。
三、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在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和批判理论。
从其作为学术研究的术语开始,“协商民主”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虽然来自不同国度、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研究兴趣,但是,研究者都是“以协商的名义”对这个正在兴起的政治哲学领域进行广泛的研究。
乔恩·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就是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进行决策。这种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协商民主涉及到集体决策,所有受此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应该参与这一过程,即决策是民主的;第二,涉及集体的决策都应该经过参与者之间的讨论、争论来进行,这些争论既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参与者本身也都具备了理性和公正这样的品德,这是民主过程的协商部分。[11] 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明确内涵着协商与民主两个部分。弗兰克·I.米歇尔曼也认为,协商民主“是民主与协商的混合物”。[12] 埃尔斯特认为,对协商和民主这两个方面的认识,比较合理地表达了协商民主的外延部分的共同点。但是,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也有学者持不同的看法,表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例如苏珊·斯托克斯(Susan Stokes)认为协商就是由交流所导致的偏好的内在改变;迪戈·甘贝塔(Diego Gambetta)指出,协商的特征就是所有人在做出集体决策之前依次发表看法和聆听意见的交谈;科恩则是要超越讨论的概念,来探究平等公民之间自由而公开推理的观念;费伦的目的是考察各种经验上可确认的讨论现象是否会带来好的结果以及何时会带来好的结果。[13]
哈贝马斯认为,所谓政治,实际就是意见和意志的民主形成过程,其形成的过程不仅表现为议会中利益的妥协,而且也与公民的政治公共领域的自由协商有关。协商民主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将涉及正义问题的协商规则和辩论形式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转化为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决策之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就转换成了行政权力。因此,公共权威也就获得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14]
美国耶鲁大学的伊桑.J.莱布博士认为,协商民主政治概念首先强调人民主权是其价值追求所欲达致的理念。其次,协商民主试图寻找一些更为实质的方式,通过让权力经由公民积极参与而非在统治高压下政治冷漠所达成的一致性的过程,以使权力行使合法化。再则,协商民主提倡将公民、选举的代表、利益集团的领导以及法官吸纳进协商过程中,公民直接参与法律制定能够克服一些立法上的缺陷。另外,面对面的互动式的协商应该优于远程民主。最后,协商民主应该注重争辩与论争,并努力在通过投票来形成偏好聚合之前促成一场完全的、公正的就问题而展开的讨论。协商将会给公民带来更大的自由,并使政府权力的行使更趋合法性。[15]
协商民主概念主要有这样几种含义:
第一,作为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就是体现为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美国政府体制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建立的,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的政府。在此基础之上,梅维·库克则突出了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过程,即“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 [16] 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17]
第二,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18] 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19] 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
第三,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20] 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做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因此,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体制、权力分立及制衡、选举以及政党政治;既强调代表的智慧与能力,也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承认多元分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广泛参与和对话;强调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诉诸公共利益,以及公开利用理性;合法性源自公民的广泛参与、偏好表达与共识达成;协商是规范性理想与经验现实的结合;协商思想的理论渊源在于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与批判理论。
四、协商民主理论基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是自由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对自由民主的矫正和超越。协商民主与自由民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对话民主、交往民主和话语民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内涵。
吉登斯认为,“自由民主政体似乎在所有的地方差不多都有麻烦。在许多自由民主制度中我们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规模异化,或者最低程度也是对政治的冷漠,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民的偏爱变得反复无常。许多人觉得政党政治中发生的事情与他们生活的问题或机会没有什么关系。”[21]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深入,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自由民主制度明显遭遇了严峻的挑战。
首先,自由民主体制以个人主义和利益为基础,对政治过程的理解往往具有私人化的倾向。“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模式还认定人们不能向别人提出有关正义或公益的要求,也不能援引各种理由对这些要求进行辩护。”[22] 其次,自由民主主要是纯粹政治民主,而非经济、文化或管理方面的民主。经济上的不平等限制了民主的潜力。第三,在自由民主中,按照多数原则的投票活动,实际上只是简单地聚合选民的利益倾向,或者说偏好,投票的结果无法保证能够满足公共利益。第四,自由民主包含着大量的操纵和盲目决策。第五,利益集团操纵政治,“不管怎样组织,代议制民主制度国家指的是由远离选民的团体统治,而且往往受政党政治的琐事所支配。”[23]
因此,民主理论家认为,基于自利观念的个人主义已经腐蚀了民主的核心理念。“如果想保存乃至深化我们的民主生活,我们必须把未来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我们必须创造一种能支持公民参与公共对话的制度。”[24] 这种支持公民参与、鼓励对话的民主制度,就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一个克服自由民主弱点的改革性步骤,或者本质上是批评的和有改革能力的实践。协商民主不同于代议制民主或共和政体式的民主,超越了选举参与以及公共与私人利益在决策上的制度整合,旨在倡导基层协商和公共事务的决策。协商政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是在强调选举政治的西方代议制民主上发展起来的。对于现代民主体制来说,协商民主是恰当的补充、修正,完善和超越。如果说过去人们强调的是现代民主体制中的选举、政党竞争和权力制衡的话,那么,协商民主强调的就是这一体制中的理性思考、对话和参与等要素,但同时并不排斥竞争性的选举和权力制约。
协商民主理论提出之后,吉登斯、扬、以及德雷泽克等学者在其影响下,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对话民主、交往民主和话语民主等概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理论。
吉登斯认为,“对话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25] “对话民主化不是自由民主的延伸,甚至也不是它的补充;不过,从一开始,它就创造了社会交流的形式,这可能对重建社会团结是一个实质性的(甚至是一个决定性的)贡献。”“对话民主制的中心不是国家,而是以一种重要的方式折射回到它身上。处在全球化和社会反思的情况下,对话民主制在自由民主政体范围内鼓励民主国家的民主化。”[26] 对话民主是克服自由民主缺陷的有效形式。
扬认为,虽然协商民主的提出具有很大的价值,但是,协商民主概念也存在不足。扬“建议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某些修正,我将其称为交往民主。第一,我认为在民主讨论中,文化、社会视角或排他主义承诺上的差异都应该被视为促进理解的资源,而不是必须予以消除的分歧。第二,我对民主交往概念进行了扩展。除了论证以外,问候、修辞和叙事都应该是对政治讨论有所稗益的交往形式。”“交往民主理论则关注社会差异以及权力对言谈本身的渗透方式,承认协商实践的文化特殊性,提倡一种更具包容性的交往模式。” [27]
德雷泽克指出,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在持续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即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的而不是象征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民主过程。但是,他主张采用话语民主的概念。“准确地讲,话语民主并不是一种民主模式,因为它并没有给出一个详细而确定的制度体系。相反,我们最好把话语民主看作一种民主化策略,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任何社会,任何时间,当处在面对一系列制度的任一情形下,我们该如何来实现民主。当政治理论进入与政治体制中的个体相关的对话时,对话语民主的诉求本身就应该是协商的、民主的。”[28] 话语民主是多元的,它意味着有必要在不消除差异的情况下进行交往;话语民主是反思性的,它质疑既有传统;话语民主是跨国的,它有能力跨越国家边界,进入没有宪政框架的情景;话语民主是生态的,它与非人类的自然的交往是开放的;话语民主是动态的,它对民主化的约束和机会是不断变化的。
五、协商民主的实践存在于不同的层次和领域。除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制度设计之外,在全球治理的制度安排中,区域性组织、多边组织、基层民主政治等各个层次和领域都能够发现协商民主的经验支撑。
协商民主的领域非常广泛。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国家制度、特设论坛,以及公共领域等不同层面。具体讲,我们可以在各国的基层治理实践、全球性的多边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事务中发现协商民主的影响和实践。
1、地方治理中的协商实践。20 世纪80 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方兴未艾的地方治理革新运动。德国、法国、瑞典、加拿大、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对地方政府的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革新,寻求依靠地方治理应对各种挑战。协商民主,当其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时,由于其对公民参与、对话和讨论、尊重与理解的强调,对经由共识,实现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的诉求,而成为推动地方治理的重要因素。
协商民主在地方治理中最为典型的例证主要有参与式预算、市镇会议、公民大会、委员会、评议会等形式的制度平台。“参与式预算是一个直接的、自愿的、普遍的民主过程,其中,人们能够讨论和决定公共预算和政策。公民参与并不局限于投票选举行政官员或立法者,而且还能够决定政府支出的优先性,控制政府的管理。他不再是传统政治中的驱动者,而变成了公共管理过程中的经常性角色。参与式预算将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结合起来,是一种应该受到维护和称赞的成就。” [29]参与式预算是走向更广泛政治包容和更普遍社会公正的重要步骤。而市镇会议(town meeting)和市镇委员会(town council)是美国地方治理中的重要制度形式,它为社区居民参与当地政治生活提供了充分的机会。虽然形式不一样,但是,公民可以借助不同的形式参与政治活动,通过各种渠道与政府对话,参与讨论政治决策,影响政府的行为。居民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辩论,充分发表意见,平等对话和交流。
2、区域性政治中的协商政治。全球化时代,深化和扩展民主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各地区推进发展的重要行动。这种民主化必然要求把那些以往被排斥在外的社会成员纳入到政治生活中来,建立一个包容性的制度框架,通过参与和对话机制保证治理的实施,确保公正和理性原则的实现,协商民主政治为区域性政治和多边组织提供了充分的实践空间。协商民主是应对多边组织治理困境的恰当选择。多边组织中的决策应该更趋向协商民主。协商理想本身对于支持和赞同、以及国际层面协商决策的准确形式,应该持开放的态度,促进连续性地讨论和对话。纵观欧洲社会,一些被欧洲民众普遍接受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规范,包括文化多样性、包容性、可持续发展、生态环保意识以及相互依赖性等,正是通过公共领域中的交流探讨、在公众舆论的反复论证过程中逐步得到确立的。
3、风险社会的协商选择。贝克认为,我们正处在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风险社会的影响在于:“行动和国家机构的合法性核心在第一次现代化中遭受了这么大的损害。信任危机又加强了风险意识,因为当人人都不愿再相信这样一些宣布安全公告的公共机构时,它们反复发誓说,一切都完全处于控制之中,而种种相反的情景都预示着灾难即将来临。”[30] 同时,“迷宫式的公共机构都是这样安排的,即恰恰是那些必须承担责任的人可以获准离职以逃避责任。我认为,这是这种风险判断中最引人注意的方面之一,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31] 没有人或机构明确地为任何危机和风险负责。风险社会的政治改革预示了社会传统民主体制已经失去现实意义。“基本上讲,风险社会的转型为我们提供了拓宽和加强民主政治的机会,超越古典工业社会中其‘断章取义’的版本,其中‘社会科技变化的问题仍旧超越议会政治决策的范围。’”[32] 风险社会的出现赋予人类加深和拓展民主的机会,即构建基于公民参与、理性审视、公开讨论基础上的协商民主。风险社会中的政治转型需要尊重参与、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民主政治不能局限于自由民主的常规政治体制之中,而要在由更广泛的社会民主所搭建的协商讨论之中开放。
4、全球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全球化时代,各种危机、冲突、矛盾等问题都不可能再被理解为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而只能被理解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问题。恐怖主义、核危机、全球气候变暖、生态危机、贫困问题、和平利用太空等挑战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因此,替代性治理形式必须能够恰当解决全球层面的国家间协调问题。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全球化的发展、欧盟的合法性危机及其治理实践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充分的经验材料。就妇女政策、环境政策、安全政策等鼓励更多公民的参与、促进决策透明度,以及实现共识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协商民主则是其恰当地选择和安排。正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和程序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全球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在既有成员国忠诚于自身民主实践和价值的基础上,协商民主能够解决当前的参与问题,并包容差异性观点。[33] 尊重多样性,包容差异,倾听各种利益表达,增强沟通、交流与讨论,将是全球治理过程中有效应对危机的恰当途径。协商民主为寻求一种全球民主的可能性开辟了道路。
六、从其产生之时起,协商民主理论就面临着各种不同形式的批评,这些批评包括精英主义的批评、自由主义的批评,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家本身的批评。
不管是作为一种复兴的理论探讨,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协商民主从未停止过来自各方面的批评。
第一,协商民主理论明显具有精英主义的倾向。桑德斯和扬认为,在协商制度中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平等。[34] 协商民主倾向于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相当社会地位、掌握协商技巧的社会阶层。协商民主歧视那些历史上的弱势群体——如穷人、少数民族、妇女等。协商并不是一个中立程序,而是偏向带有某种文化特征的人群,尤其是白人中产阶级男性。虽然协商民主形式上应是包容的,即民主论坛允许任何人进入并发表演讲。但如果辩论的本质是偏向某一群体而牺牲其他人,那么实际上它就不具备包容性了。对此,米勒认为,弱势群体和处于事实与文化弱势的少数民族等有着更少的资源和机会,也没有什么政治影响力。但是,“对于处在这种地位的团体,协商民主似乎提供了最好的机会来利用政治权力抵消社会弊端。但即使在这里,他们唯一真正的资源只是唤起其同伴公民正义感的能力,并使用它赢得有利于他们的政策。”[35]
第二,协商民主理论具有浓厚的理想化和乌托邦色彩。许多批评者都认为协商民主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实现的理想。例如,文化多元主义,它损害的是普遍意志、一种团结的共同的善、以及单一的公共理性之可能性,导致了深层而持久的道德冲突;社会不平等,它能产生一个将有效参与排斥在协商之外的恶性循环,使很多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社会复杂性,它使得协商必须在大且日益强大的机构中进行,将较大的、分散的公共领域包括进来;共同体范围的偏见,则限制了公共交往并缩小了对社会冲突和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范围。社会选择理论认为,协商民主假定从协商过程中能够产生类似于普遍意志的东西,是不可能的幻想。[36] 但是,协商民主同时也是通过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条件而促进平等公民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和制度条件框架,以及通过建立确保政治权力以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公开性和司法监督等形式而对此形成的回应性和责任性框架。[37]
第三,协商理想和现存民主实践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最为典型的疑问就是,一个在本质上小而迟缓的协商团体如何治理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协商民主如何在各种决策如军事决策、金融决策等必须在几分钟而非几天就决定,没有时间咨询大众更别提协商的社会中起作用?即使协商集会在决策中是可行的,但是,怎样才能够使参与者遵守协商原则而不被个人或团体私利所操纵呢?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在实际上是否拥有理想状态所要求的很高的社会责任感、美德和品质呢?[38] 实际上,民主是真正的“未竟的现代性工程”,协商民主理念的实现,还需要矫正、改变某些社会状况。有些因素是与协商民主不相容的,但是,它们的存在并非协商民主的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多元主义、复杂性等或许能在充满活力的世界性公共领域中促进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协商。协商民主既能够适用于小规模的市镇会议,也能够适用于大规模的民族国家。从陪审团、市镇会议、到区域治理组织、全球治理结构,以及现代民主体制等等,这些多样性的实践充分表明,协商民主能够让人们认识到一个共享的公民文化的可能性,协商民主能够在经验现实中发现其深厚的制度支撑。
第四,协商的失败或无效。协商过程可能存在着无效与失败。复杂社会中的公民甚至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即使美国宪法中用来促进协商的制度设计,也无法促进更充分地利用信息,更好地决策。相反,这些制度倒是强化其力图避免的“派系的危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策略取代了争论和讨论。[39]立法机构好像越来越对协商不感兴趣,其决策好像越来越多地变成了“纯粹”多数统治。另外,制度设计、经济条件等将一部分人排斥在协商过程之外,实际上就是民主的失败。协商理论家认为,认为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当前可行的协商得以解决是一种过分的理性。超理性是认识不到理性失灵之处的表现。过多的理性对任何民主决策来说都是个问题,不管复杂性和分化的具体情况如何。过多的理性是一种非理性,违背了公开利用理性的自我批判基础。
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认为,协商民主观念是不真实的,也不可行。现代社会的“事实”,特别是它的多元主义和复杂性,似乎是协商民主的基本障碍。多元主义导致了难以解决的冲突,从而损害到协商。民族主义和宗教狂热主义的复苏使得诸如“普遍意志”甚或公共讨论之类的理念变得更加遥远了。现代社会的规模和复杂性好像使得对于协商的大部分思考变得不切实际。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制度与组织中,这种协商期望似乎是不理智的。协商更像是精英主义的,更适合于大学的研讨会和科学团体而不是普通公众。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家面对批评也做了辩护性阐释。但是,这些疑问和批评本身能够使我们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协商民主理论。
七、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为了应对多元文化冲突的现实,推进民主化进程,协商民主具有规范和工具两方面的价值。协商民主开启了人类追求民主理想的新历程。
协商民主重新恢复了传统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公民美德、理性思考和合法决策的重视。协商民主既吸引了学者的目光,也引起了为政者的关注,“甚至批评者也倾向于承认民主协商的自然魅力”。[40] 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
1、改善立法和决策的质量,促进合法决策。政治决策只有在获得广泛的信息,充分关注和了解政策对象的真实感受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出比较恰当和完善的决策,而政治决策也只有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加以实施。克里斯蒂亚诺指出,“我们应该将公共协商主要看作是具有工具价值。它是作出高质量决策的工具。如果公共协商不是服务于这个目标,那它就没有价值。”[41] 公共协商普遍地改善了立法的质量。那些在所有公民中就可选择性建议的优点进行善意讨论和理性争论的社会往往会更公正,或者更好地保护自由。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正义将通过讨论过程而得到增强。“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42] “当且仅当它们是平等公民之间的自由、理性一致的结果时,这些结果才是民主合法的。”[43]
2、培养公民精神,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形成。良好的公民精神是健康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协商民主则是建构这一基础的重要途径。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第三,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就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过程和程序包容存在差异的种族、文化团体,平等、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异质性,促进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当公民必须参与协商过程中来时,他们身上某些优良品质就会得到发扬。公共协商的过程,是实现正义、合法性和美德等价值的过程。
3、矫正自由民主的不足。随着国家角色、政体规模,以及异质性因素的变化,自由民主、以及基于自利观念的个人主义已经腐蚀了民主的核心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和民主政府的良性运作不相容了。“如果想保存乃至深化我们的民主生活,我们必须把未来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我们必须创造一种能支持公民参与公共对话的制度。”[44] 而协商民主则开始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通过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改变了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传统。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协商过程不是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协商民主理论最主要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对自由民主规范实践的批评。作为一种具有潜在影响的改革和政治理想计划,协商民主延续着“激进”民主的传统。不过,它延续的方式是通过强调公共讨论、推理和判断来调和激进的包容性的参与观点。
4、制约行政权的膨胀。20世纪以来,自由民主制度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挑战就是行政机构的权力或者说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日益膨胀。怎样控制行政权力的非民主取向,已经成为各国学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官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行政机构获得了制定规则以确定公共政策的内容而无须承担同等民主责任的问题。那么,怎样应对政府公信力丧失、怎样实现对行政权膨胀的制约呢?“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商民主,实行协商的民主立法模式”[45] 只有协商模式才能规范、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真正的公共行政需要在讨论和决策中把公开性、平等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协商规范有助于人们辨别民主形式的公共行政,从而指导制度实验和改革。
5、协商民主能够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协商民主的一个主要优点在于,它致力于使理性在政治中凌驾于权力之上。政策之所以应该被采纳,不应该是因为最有影响力的利益取得了胜利,而应该是因为公民或其代表在倾听和审视相关的理由之后,共同认可该政策的正当性。虽然传统的共和主义存在某种精英主义的倾向,但当代的协商论者认为,较之以利益为基础的民主,协商民主潜在地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平等性。”[46] 因此,基于利益的民主体制并不阻止金钱和人数对于决策的影响,而协商理论则强调的是,民主要求所有的公民在表达要求方面拥有平等的发言权,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理性而非情绪化的诉求在表达、倾听和讨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在一个既有体制面临重重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协商民主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理想的新历程。协商民主为人类的民主探索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路径。协商使民主成为一个持续性的创造性的过程。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在持续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协商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的实践已经超越了对于民主真实性、政治合法性的关注,并且已经不再局限于欧洲和北美的发达世界。
八、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基层治理领域,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政治实践。例如政治协商制度、立法听证、民主恳谈、网络论坛等等。这些制度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存在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形式,这些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各个侧面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特征。
1、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能够充分发挥自身联系各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和少数民族等群众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团体和党派的有序政治参与;能够最大程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能够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能够加强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形式。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制度平台,政治协商制度必然会在决策过程中的信息聚合、慎重讨论、沟通交流、政策表达等各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构建并完善基于权利的制度平台。第二、包容、尊重由于社会分化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群体,反映并维护其利益。第三、积极引导并促进各行为主体的参与、表达和对话,在理性交往过程中增强自身的责任性。第四、增强政协制度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赋予更广泛的平等机会、资源,增强能力建设,实现参与过程的权利和话语平等权。第五、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通过协商民主这种治理形式加强监督,是在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监督机制之外,建构一种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机制。
2、基层民主治理。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社会已经发展出了许多协商制度形式,如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民主听证,或议政会等。基层的这种协商民主形式,是一种协调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政治程序和途径。“民主恳谈”是浙江省温岭市在世纪之交创造的一种基层民主形式 “民主恳谈”过程的参与者能够通过倾听、对话和沟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基本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并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在城市基层政治实践中,社区作为一种平台,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新的制度架构。新的社区出现了新的权力关系,即以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房产开发商等为主体的多元互动权力结构。协商民主在尊重不同利益群体平等地位、充分反映不同群体的意见、促进沟通对话和理解等方面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即使中国能找到使人民协商制度产生实际的政治效果的某些方式,即使人民协商制度在国家层面上能被采用,它首先需要在地方社团层面上试验,这对于在一个政治的实质结构转型中保持一种完美理想来说是绝对重要的;只有这样,民主协商的理念才能成为现实。”[47]
3、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民主,立法听证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地、公开地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立法听证最大的特点,是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注重实证等。立法听证的价值理念,就是力图通过程序正义进而实现实质正义。作为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表达的程序性制度,立法听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重要法律机制,是锻炼民众民主能力,实践民主制度的重要渠道,具有控制公共权力并使其公正行使、保护权利不受侵犯的宪政功能。作为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立法听证通过利益相关者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在过程中对话、沟通和交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共识,从而对于立法决策产生影响。立法过程中的表达、陈述、对话和思考,即协商,会因为其产生的结果而具有价值。那些在所有公民中就可选择性建议的优点进行善意讨论和理性争论的社会往往会更公正,或者更好地保护自由。同时,与那些没有经过针对立法的深入协商过程的社会相比,这些社会的法律在其公民眼中往往在理性上更为正当。
4、公共论坛。公共论坛包括有实践空间中的公共讨论、网络论坛等基本形式。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实践中,公共论坛具有怎样的意义?怎样充分利用公共论坛这样的形式促进公民参与和利益表达呢?北京大学许纪霖教授以2003年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方案为例,详细地探讨了公共论坛中的协商。许教授认为,以《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诱因,网络舆论和平面媒体的互动,形成了一个相当独特的公共领域和公共舆论平台,从而使关于北大改革的大讨论“从校园内部的咨询政治”转向协商民主。在社会利益已经高度分化、社会精英与底层日益对立的当代中国,决策仅仅遵循原来的咨询政治的渠道来吸纳社会反馈,已经失去了其过去的有效性。而协商民主将为包括改革在内的各种公共决策,提供一个新的合法化空间。
此外,科技进步使网络论坛很快地发展成为公民表达利益的重要渠道。网络论坛作为一种立基于新传播技术之上的参与方式,打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增加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的、全面的参与和沟通的可能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体现着民主的价值和精神。网络论坛造就了多元化的语境,包容少数,弱化了精英控制,促进了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对话。
九、协商民主对于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主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合法决策和民主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协商民主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宪政是以社会主义宪法为前提,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实质性正义为目的的政治形态。社会主义宪政是是一种高度的政治文明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封建专制制度传统,以及特殊的革命传统的国家,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依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社会主义宪政的完善与发展,可以通过发展协商民主来实现。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协商机制寻求并确立利益制约的机制,从而实现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商民主是一种以宪法为中心的程序民主,强调程序正义,注重体现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一个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当“被理解为协商民主”,因为“协商民主是自由宪政的核心思想”,制宪本身就是协商过程,而宪法不过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基于共同的人类理性而能接受的原则和思想,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这是所有公民认可的必要条件之一。”[48]
第二、协商民主有助于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急剧分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同时,政府管理出现了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如公共利益部门化;决策缺乏民主;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依法行政不足;重管制、轻服务;政府与公民缺乏合作;行政成本高;管理过程不透明;公信力缺乏;腐败严重等等。[49] 应对我国政府管理中的诸多挑战,协商民主路径是一种恰当的选择。协商民主可以有效地规范和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因为真正的公共行政需要在讨论和决策中把公开性、平等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透明和负责的政府过程,使民众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机构,使政府发挥其应尽的责任,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法律界限。
第三、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展利益表达渠道、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形成了一种多元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格局。在各种利益相互比较、竞争和冲突的过程中,单独依靠某一个行为者很难有效的协调复杂的利益矛盾。协商民主通过各方平等、自由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协商的过程,使社会主体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了解其他各方的利益,进而在平等开放的对话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协商民主的包容性提升了决策的合法性。同时,公共舆论更有可能基于所有视角、利益和信息而形成,而不大可能将合法利益、相关知识或适当的反对意见排除在外[50],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协商民主关注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忽视,协商的公共性保证所有发言人都可有效参与辩论和商讨,每个人都期待其他人回应他们。协商民主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不同团体和集体的跨文化交流,有助于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尊重与学习。
第四、协商民主有助于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基层民主的深度与广度。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度,数千年君主专制的权力结构导致了民众自主性的迷失。民主意识的缺失、参与的不足,决定了中国的政治发展必然要更为主动地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民主鼓励立法和决策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共协商,在参与过程中公开自己的偏好,尊重他人的意见。参与能够在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相关问题、制度和政治体系之间建立联系;能够为公民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发言权创造条件;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个人以及共同体的利益。协商民主能够使民众获得了“自主”的感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民自治的实现是通过引进各种防范措施来制约少数人企图建立对多数人统治权威的倾向。[51] 我国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是村民自治与社区自治。在这两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实践中,通过协商民主的协商,鼓励公民自觉参与政治对话、民主选举、政策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基层民主向纵深发展。
第五、协商民主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从奠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是除国家以外的推动民主化尤其是协商民主进程的主要行动者。“只有民主的国家才能建立一个民主的公民社会;也惟有一个民主的公民社会才能支撑起一个民主的国家。”[52]但是,传统中国是一个全能主义的国家,公民社会一直是弱小的、甚至是缺位的。如果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能够充分实现的话,那么,对于中国使其庞大的、充满活力的政体民主化的努力来说,这种制度化的、广泛并且深入的公共协商可能会成为一种模式。[5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社会逐渐发展并成长起来,但是,处在从生长发育到初步成长时期的公民社会尚存在很多问题,如民间组织的行政化、等级化、政治化和依附性倾向明显;自治功能和社会作用无法独立发挥;外部缺乏法律制度环境的有效保障等等。因此,我们需要利用协商民主进一步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开放、多样的协商路径不断完善民主制度,激发民众参与对话和讨论的热情,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协商能力;另一方面,得到民主保障并积极的公民社会又不断开拓协商的新领域,创制协商民主的新形式,在与国家和各团体之间的博弈和协商中推进宪政民主的发展。
第六、协商民主有助于在实践中形成健康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氛围。协商民主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出良好的公民精神,建构民主政治的文化心理基础,从而形成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在现实的运转中,协商民主首先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第三,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就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过程和程序能够包容存在差异、边缘化的少数族群、文化团体,平等、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异质性,促进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
十、在进一步推进竞争性民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明智的战略选择。
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中国自身的特色。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文化和基本国情,已经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既能广泛发扬民主,又能实现高度集中。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富有效率。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又维护少数人的权利。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严峻:(1)如何在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利用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革命党转变成领导人民发展经济、走向民主富强文明的执政党之后,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进一步建构更广泛、更坚实的合法性基础?(2)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个主题履行职能,支持人民团体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3)如何进一步调整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完善和发展廉洁高效公正的运作体制?(4)如何应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蔓延、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生态危机、地区发展不平衡等严峻挑战?(5)如何鼓励并促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如何促进公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如何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6)如何更积极地应对全球化过程中的政治影响?
在应对这些严峻挑战的问题上,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为我们推进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成果和经验设计。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第一、协商民主是对西方政治体制的回顾、描述与反思,是对西方既有政治体制的补充、完善和超越。协商民主不是一种孤立的理论或实践,它深深植根于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传统与现实。第二、在理论与体制实践中,选举、权力制衡、理性表达、参与和对话等要素都是协商民主的内在要素。也不能仅仅将协商民主理解为单纯的行政民主。要完整地理解协商民主,避免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路径。第三、协商民主体现在不同领域和层面。在国际层面如欧盟治理过程的协商、在国家层面如现代民主体制、在基层如地方治理和市镇会议等。我国的协商民主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例如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制度、立法机构的听证及审议实践,地方政府创新中的民主恳谈,以及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议事会等等。第四,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来说,协商民主的价值在于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某些价值观念、某些制度要素、某些方法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但是制度的学习和借鉴不是照搬照抄。
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选择,必然是尊重自身历史、文化传统,尊重自身国情的政治发展;必然是尊重通过多次反复而历史地选择的既有政治制度,并充分利用既有制度空间,推动创新与变革的政治发展;必然是以开放的心态、开阔的视野,了解、认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政治文明成果,并使之本土化的政治发展;必然是以思想解放、观念转变为先导,以意识形态的完善和发展所推动的政治发展;必然是一种将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基层民主、社会民主结合起来,而非单一强调某一方面的要素,是将民主价值、民主制度、民主机制和程序,以及民主意识、民主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而非片面理解的政治发展;必然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创造民主条件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文化素质低、传统封建专制及宗族等消极因素的存在不是拒绝或延缓民主的借口。民主的条件是在民主的实践中创造的。在继续推进选举民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明智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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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oseph Bessett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ed. Robert Goldwin and William Shambra,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81, P102-116.
[2] Joseph Bessett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ed. Robert Goldwin and William Shambra,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81。P102-116.
[3] Bernard Mannin: “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vol.15, No.3(Aug., 1987), P338-368。该文最初是法文,后经曼斯布里奇等翻译成英文——译者注。
[4] [美]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50页。
[5]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3页。
[6] 俞可平:“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学习时报》2003年6月第166期。
[7] 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4月第4期。
[8] 中央编译局2004-2005年社科基金课题:“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课题批准号:04B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课题批准号:05CZZ006)。
[9] 陈剩勇 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23页。
[10] Webster’s Encyclopedic Unabridged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Gramercy Books, New York, 1996, P527.
[11] Jon Elster edite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Introduction, 1998, Preface and Chap.4.
[12][美]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07-108页。
[13] Jon Elster edite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Introduction, 1998. Preface.
[14][德]于根·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9-293页。
[15] 陈剩勇 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65-166页。
[16] Maeve Cooke: “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 2000, Vol.48, P947-969.
[17] 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The MIT Press, 1997, P67.
[18] David Miller: “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 New Perspectives, 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2, P201.
[19] Christian Hunold: “Corporatism, Pluralism and Democracy: 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 Governance: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Vol. 14, No.2,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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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李惠斌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3-114页。
[22] Iris 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S. Ben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pp.120-135),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23] [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李惠斌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6页。
[24] Bruce Ackerman and James S. Fishkin: “Deliberation Day”,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ume 10, No.2, 2002, pp.129-152.
[25] [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李惠斌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9页。
[26] [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李惠斌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16-117页。
[27] Iris 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S. Ben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pp.120-135),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8] [澳]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中文序。
[29] UN-HABITAT: 72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 about Participatory Budget. Urban Governance Toolkit Series, July 2004.
[30] 薛晓源 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4-15页。
[31] 薛晓源 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3页。
[32] 薛晓源 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29页。
[33] Paper for the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UK 50th Annual Conference 10-13 April 2000, London.
[34] L. Sanders: “Against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25 (1997), PP. 347-76; I.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Benhabib,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I.M. Young: “Difference as a Resource for Democratic Communication”,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ited by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The MIT Press, 1997.
[35] [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40-158页。
[36] W.H.Riker: 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 San Francisco: Freeman, 1982; J. Coleman and J. Knight and J.Johnson: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 Ethics,97(1986),PP.6-25; J. Knight and J. Johnson: “Aggregation and Deliberation: on the Possibility of Democratic Legitimacy”, Political Theory, 22(1994),PP.277-96; D. van Mill: ‘The Possibility of Rational Outcomes from Democratic Discourse and Procedures’, Journal of Politics, 58(1996), P734-52.
[37] Gordon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Knopf, 1993, P162-166.
[38] G. Sartori: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 Chatham NJ: Chatam House, 1987; A. Przeworshi: Democracy and the Marke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D. Zolo, Democracy and Complexity: A Realist approach, Pennsylvanis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2.
[39][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2页。
[40] 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2004年第43页。
[41][美]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94页。
[42] Jorge M. Valadez: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USA Westview Press, 2001, P32.
[43] 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The Good Polity, eds. Alan Hamlin and Philip Petti, Blackwell, 1989. P22.
[44] Bruce Ackerman and James S. Fishkin: “Deliberation Day”,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0, No.2, 2002, P129-152.
[45] Christian Hunold:“Corporatism, Pluralism and Democracy: 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 Governance: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Vol. 14, No.2,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1.
[46] Iris 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 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S. Ben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p120-135),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102-116.
[47] 陈剩勇 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73页。
[48]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7, 94: 765-807;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转引自[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7页。
[49] 俞可平:“2008:预测与战略”,在《财经》年会上的发言。2007年12月10日。
[50]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
[51] [法]让·布隆代尔:“民主与宪政”,载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52] [美]阿兰·博耶:《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302页。
[53] [美]詹姆斯·博曼 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中文序第9页。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