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业协会社会责任是行业协会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正当性和范域解析将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能否实现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和强度。在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基础上,行业协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只能立基于行业协会自愿并通过适度公共监督来实现。
【关键字】行业协会;社会责任;自治
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自治的冲突与衡平
【摘要】行业协会社会责任是行业协会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正当性和范域解析将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能否实现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和强度。在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基础上,行业协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只能立基于行业协会自愿并通过适度公共监督来实现。
【关键词】行业协会;社会责任;自治
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是指行业协会所担负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①本文对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探讨,其主旨主要有三:其一,当前有关民间组织社会责任的研讨正是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热点之一,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中的一种重要形态,其在民间组织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二,行业协会与其他大多数民间组织不同,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共同性利益,这种利益在社会认知层面更容易被视为是一种私人利益,而非纯粹的公共利益,因此,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更大程度上将存在与自身利益的冲突,而其他大多数民间组织,如各种慈善协会或基金会,其本身的功能便是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实现。因此,对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将面临更多的利益考量与平衡,并也将呈现更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三,我国当前的行业协会正处于从官办到自治体制转型时期,在这样一个改革关键时刻,倡导社会责任在多大程度上会对行业协会的自治化改革产生影响,这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和考量的。
一、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首先,从行业协会自身,倡导社会责任有利于其自我形象的改善并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提高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以及在雇佣等方面为会员企业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从行业协会的定义及其实践运作来看,行业协会维护的是特殊群体的普遍性利益,这既是行业协会的目的和主旨,同时也是行业协会主要活动的原点和基础,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如果行业协会任意扩张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完全固守或偏执于自我利益,而且经常与民争利,那么将动摇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的信赖,影响行业协会的社会认同度,从行业协会的角度,这样一种完全偏狭的利益导向行为将导致其社会合法性的丧失。
其次,从社会公众的视角,对行业协会赋予社会责任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其因滥用自身经济利益而对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如前所述,行业协会所代表的经济力量是国家经济体系中重要的构成因素,行业协会在联结国家与经济系统之间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在德国,自愿的行业协会涵盖了近90%有资格成为会员的公司。② 而在日本,根据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调查,全日本目前已超过15 000个行业协会,而其中32%的行业协会其成员控制了90%的市场份额。在美国, ③高科技行业协会其成员企业的产量占据了该行业产量总额的60—90%。由此可见,行业协会是各国经济权力最大的利益集团,享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实力如此雄厚的集团组织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行为制,其给社会利益带来的危害将是不可低估的,在本文看来,通过社会责任的构建和倡导一方面将有助于行业协会庞大经济权力的自我约束与克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社会责任的构建和运作是行业协会博取社会公众的认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开展社会动员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路径。
其三,从国家的视角,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倡导和规定有助于缓解因行业协会自我利益的过分膨胀而导致与国家利益的紧张关系,并实现二者的妥协与平衡。如前所述,行业协会在大多数国家都是经济力量的主要承受者和拥有者,其权力的行使不仅对社会公众的经济福利产生效应,同时也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秩序带来影响,因此,站在国家的立场,对于这样一种强势的经济力量,如果国家完全自由放任,任行业协会经济权力的恣意运行,势必会对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引致不可估量的威胁和损害。所以,国家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必然要对行业协会自我利益的过度膨胀和彰显给予一定的抑制,而从社会责任的倡导和制度构建着眼在本文看来将是相当不错的治理政策和手段。
第四,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是行业协会优秀文化的历史传承。从行业协会的历史沿革来看,行业协会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盈利性组织,建构行业协会的伦理规则并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是贯穿于行业协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表征,早在行会发展初期,英国南安普敦商人行会章程第42条便规定“屠夫和厨师不得将污物或其他东西扔于街上,从而使街道和城市变得脏乱不堪,违者罚款12便士”[ 1 ] ( P157)而到了近代的行业协会时期,社会责任的承担更是行业协会规章的重要构成。如美国面包师协会在其1921年的伦理规则中写道:“我将使我的工厂和房屋在任何时候均保持整洁,并且欢迎公众任何时候的检查,⋯⋯我们将保证我们自己道德和物质上的清洁”, ④美国帽制造业协会也同样在其章程中规定,应当促进我们自己的雇员的福利,并且当他们处于(有利可得)的职业或自我发展中鼓励他们,在他们处于危机时同情他们,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合理而实质性的帮助。⑤从历史对上述规定的记载来看, 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是具有厚重的历史底蕴和文化传承的。所以,今天我们继续倡导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也不过是对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二、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
如前所述,行业协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然而,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主要有哪些,相关实践和理论著述对此的理解仍很模糊,因而仍有进一步昭示的必要,虽然这种揭示并不完全和充分。
第一,行业协会通过自治权的合理行使承担社会责任。行业协会作为自治的社会组织,自治权既是其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基石,同时也是其运行的主要表现型态,因而,行业协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当并且也主要体现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运作过程中,具体而言,行业协会在自治权行使过程中体现和承担社会责任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必须有所限度。行业协会在行使自治权时,不能完全以一己之利作为所有行为的出发点,不能因彰显自身利益而造成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的侵蚀。
其次,行业协会自治通过整治内部行业秩序来实现社会秩序的正当化和有序化。行业协会作为自治性的社会机体,管理和整合行业秩序既是行业协会的目的所在,同时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路径和方式。行业协会由于身处生产第一线,其成员企业又都来自行业内部,协会主要负责人大都又是由本行业的专家和名流所组成,因此,较之与国家管制而言,行业协会对内部秩序的整合和管制更具有专业性、及时性和针对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在行业内部缺乏国家强制性规则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规章制定权的行使,迅速制定相应规则以填补规则真空,并成为人们处理争议和评价行为的水准基点,我国古代律典对商业与实业方面的规定内容较少,一种分析理路便以为,原因在于我国古代行会制定的行规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法律的替代物,并有效地规制了交易秩序[ 2 ] ( P1112) 。在日本明治政府时期,政府未能建立商业交易的诸多规则,商业行会便强迫推进其规则,商业活动成为行业公会活动的领地。⑥
第二种情况便是行业协会可以在公共秩序紊乱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秩序控制。社会始终是需要进行秩序控制的,但是,依靠制定法而产生的公共秩序有可能紊乱和失序,这也许是基于在规则制定时个人主义与集体的冲突,也许是基于人类理性之不及,也许是因为秩序控制中的官员腐败等。那么在公共秩序紊乱时,人们往往会求助于私人秩序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如果私人秩序能够被其所属团体严格执行的话。如美国学者对越南的研究便表明,在越南,由于公共秩序的紊乱,人们便求助于行业协会或商会,通过这些私人组织的规则来建立能够保障遵守的社会秩序。⑦
第三种情况是行业协会作为国家管制的有效补充或替代强化了公共秩序的社会控制力。这一方面是当制定法没有对相应事物进行规范而又出现社会失序时,那么公共机构援引相应私人规则进行的调适便会加强人们对公共机构的信心,恢复公共秩序;譬如说,在体育竞赛中的欺骗行为,如兴奋剂等,在公共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行业协会的规定便可为反兴奋剂提供大众所能接受的标准并进而为公共法律在体育竞赛中的秩序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帮助。另一方面公共机构在相应争端上缺乏标准,需要补充性规定或有关信息时,特别是在涉及商业或工业产品的有关技术性标准或信息时,那么行业协会便可通过其信息库为公共机构(如法院)提供其所需的信息,使法官能够在一种更接近专业和掌握更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在这样一种范式中,行业协会的私人秩序强化了公共秩序更精确的运作。⑧
上述分析表明,行业协会在治理行业秩序时,不仅可以从多个方面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供其他组织难以替代的作用,而且还在降低国家管制成本的同时,又提高了行业秩序的效率,这些无疑都是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写照和体认。
再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标准和认证制度的实施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承担社会责任。伴随着行业协会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日渐显要,同时也因为人们对行业协会在专业性、技术性和及时性方面优势的认知不断地增强,在许多国家,行业协会逐渐成为各种标准和认证的主要制定和实施者,标准和认证权也因此成为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内容[ 3 ] ( P1190 - 193) 。行业协会行使标准和认证权时,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其一,行业协会标准和认证在标准设定上应当充分考虑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代社会,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产品的技术信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消费者在当今社会已根本不可能凭借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来鉴别产品的优劣,因此,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来改变消费者的信息弱势者的地位,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其中,标准和认证制度就是一项有效的方式,其通过对产品各种技术指标的衡量来使产品分门别类,便于消费者通过简单的分级来识别产品的质量,因此,行业协会在进行标准设定和认证活动时,首先就应当充分考量产品对消费者各项权益的影响和效应,坚决杜绝和防止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通过标准认证;其二,行业协会在标准和认证上应当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虽然标准和认证对消费者的权益能给予相当的保护,但如果标准设定不当,认证又不科学,那么行业协会极有可能借助标准认证进行限制竞争行为[ 4 ] ,而这显然是对正当和自由的竞争秩序的破坏,所以,行业协会在进行标准和认证时,在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时,应当主动进行自我审视,检视各种标准和认证中是否有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即予废止或者改正;第三,行业协会的标准和认证应当鼓励技术创新。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然而,标准和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僵化技术,妨碍技术创新[ 4 ] ,所以,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方式便是将标准和认证工作建构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让标准的设定和认证能够根据技术的发展要求不断地与时俱进,成为技术创新的催化剂。
第二,行业协会通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社会责任。如前所述,制定伦理规则,承担社会责任一直是行业协会的文化传承,在当今社会,这种伦理规则的制定更多地体现为行业协会主导行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目前,社会责任文化作为一种优秀的商业文化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弘扬,并通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认证将其固定下来,欧盟还将其作为是否允许进口的重要指标和参考。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行业协会开始制定本行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并以此来促进和保障本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和有效运行。譬如,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2005年就制定了我国第一个行业性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 ,并于2007年12月召开2007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社会责任年会。⑨
行业协会制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可以督促和促进行业企业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实现。这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遭到诟病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如果单个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其竞争对手并未承担社会责任,在股东盈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将因为成本的上升而使自身的竞争力受到削弱。但是,如果行业协会在全行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一是避免了单个企业因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而面临的上述竞争力相对下降的问题,同时也培育了行业社会责任的文化氛围,这样就使原本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受到来自协会、同行业企业以及协会文化的压力而不得不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如此一来,整个行业就能自觉地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有关协会社会责任的规定在有助于提高行业协会及其所属行业声名的同时,也健全了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为公众审视协会成员企业行为之正当性提供了相应的道德评价标准,这也增加了协会成员企业违反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所需付出的心理成本和声誉成本。
第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对社会公益的维护来承担社会责任。行业协会作为非盈利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共同性利益,这也是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领域。但是,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场域还可扩展到社会公共领域,这主要表现在:其一,行业协会通过民主决策实现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的权益容易受到行业龙头企业的各种欺压,所以,行业协会在民主决策时,要注重对行业中小企业的整体保护,当然也包括非会员的中小企业;其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反倾销的起诉与应诉等活动来维护整个行业利益,实现整个行业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三,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对国家不当干预的抵制促进市场自治,保障和捍卫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和功能;其四,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促进民主机制的构建来提升整个社会的民主化水平,并最终实现社会民主机制的构建和运行;其五,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宣传,抵制以及起诉等方式维护一些具有明显社会公益性质的事项。
三、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自治的冲突
前面研究表明,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既具有正当性,也具有可行性,然而,行业协会毕竟是单个行业成员企业自愿组建的非盈利组织,其所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成员企业的行业自治,但是,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提法和倡导却将行业协会的目的和责任拓展到更多的对象和更广的领域,由此,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在内在机理上是存在与行业协会自治相冲突的情形,如果对这些情形不充分的揭示和考量,其不仅会影响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同时也可能对行业协会的自治带来不可低估的危害。这些冲突在本文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目的的冲突。行业协会的目的和宗旨是维护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的共同性利益, 正如昂格尔所指出的那样:“主体之所以接受并遵守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构框架,原因在于它相信这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5 ] ( P1137) ,然而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倡导和制度构建将迫使行业协会将自身运作的轨迹不再以成员企业为中心,而要顾及成员企业以外的其他所谓的利益相关者,而协会事务范围也将不仅仅局限在与成员企业有关的事项上,而要拓展到其他一些更为广阔的领域,这样一种扩展无疑使行业协会的目的多元化,而一旦将行业协会目的定位为多元目的,那么如何衡平不同目的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任何一个行业协会而言均非易事,如果其中操作不当,难免会影响其中一个目的的充分实现。并且也会使行业协会的内部运作的轨迹和机制变得混乱不清。而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成员企业普遍认为行业协会并非以他们的利益为宗旨,必然会对协会及其运作产生离心力,最终有可能导致协会的名存实亡。
第二,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财产权的冲突。行业协会作为成员企业组建的非盈利性组织,其运作的主要经费来源于成员的会费缴纳,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行业协会的财产为成员企业共同共有,既然如此,从财产所有权的原理出发,那么行业协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行业协会的会员利益进行,但是,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却不可避免地将属于成员企业的共同财产使用到与成员企业并无太大关联,甚至有可能牺牲成员企业利益的事务上,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成员企业财产权的侵蚀和剥夺。
第三,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自决权的冲突。行业协会在本质上是自治的非盈利组织, 成员企业通过自愿达成的契约构建了行业协会,并且通过契约条款让渡自己的部分自主权于行业协会,而行业协会则通过契约获得成员企业让渡的权利并因之而集合成为自治权。“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 6 ] ( P141) 。因此,行业协会对其自身事务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自决权,这种自治意味着协会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受到外在干预,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允许协会为其成员提供更大限度和空间的经济活动自由。然而,如果倡导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则可能会导致国家以协会承担社会责任为名,强行干预协会的内部事务。从长远来看,其有可能会出现哈耶克对企业社会责任所担心的那样,“他们将不得不按照被当作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政治权威的命令行事”。⑩ 果如是,那么行业协会必将丧失自治的品格和地位,而其对成员企业也将不再有任何的吸引了。
第四,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的自治文化相冲突。行业协会的自治不仅需要协会通过成员权力的让渡而享有自治权,并建立自治的运作机制,而且还仰赖社会构建自治的文化,这种自治的文化要求社会公众允许和容忍协会决定自己的事务,并且社会对协会的评价也主要是审视其是否实现法律框架下的充分自治,但是,如果我们倡导协会的社会责任,就容易使社会公众以协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协会运作绩效的首要指标,在这样一种公共舆论压力下,协会决策者难保不会屈服于社会公众的压力而顺从民意,这最终将可能导致两方面的恶果:其一,协会决策者行为将偏向于谨慎,对于原本合理的自我利益都可能因为与社会责任相冲突而不敢公开宣扬和争取;其二,由于社会以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考量协会的首要指标,因此有可能导致社会以此为由而对协会施加不当压力,最终会影响协会自治所需要的自治、民主与宽容的社会文化氛围。
四、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自治的衡平
如前所述,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行业协会自治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消解和克服之,便成为我们研讨行业协会社会责任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本文看来,对其中一端完全偏执的选择是非理性的,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考量的是如何实现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自治之间的平衡,具体的安排和措施是书斋中无法设计和建构的,其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形的具体安排,但是从理论上给予一定的理念或者原则性的探讨在本文看来却是可行的。
(一) 自治优先原则
自治与社会责任,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如同鱼与熊掌,如能二者兼得,固然最好,但若不可兼得,行业协会又当如何取舍呢? 笔者以为,根据我国行业协会运作现状,在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自治之间发生严重冲突而不可调和时,笔者主张行业协会应当贯彻自治优先的原则,其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首先,从行业协会自治的一般机理考察,行业协会自治是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是行业协会生命力所在,因此,一旦行业协会因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导致自治的失落,那么对于行业协会而言,便意味着其已经完全蜕变成为一个纯粹的慈善团体,对于作为其基础的会员企业而言,将因为协会无法提供其所希冀的特殊利益而不再参与协会的集体行动,最终将导致协会的消亡,而这将在根本上撼动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其次,我国当前行业协会正行进在从“二政府”到自治改革道路上,与之相伴的是公权力从经济领域中逐步退出,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不断地强化其权威性和统治力,然而,公权力有着天然的扩张和滥用倾向,并不会自然而然地主动消减自身的权力,其仍可采用多种方式或者名义恢复既往的权威,所以,在我国当前行业协会这样一个关键的改革时期,行业协会自治的基础并不夯实的情况下,如果我们高扬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旗帜,完全可能造成已经正在减少的国家干预借社会责任之名而再度复归过去完全管制和高度干预的态势;其三,行业协会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其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并且也是社会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而这些重要功能的实现都仰赖行业协会自治的品格和制度构建[ 3 ] ( P1114 - 116) ,然而,行业协会如果因为承担社会责任而丧失自治的地位和权力,那么行业协会将无法实现上述重要的社会功能,从社会整体利益衡量,上述损失有可能远远超过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收益,所以,从利益比较的视角,笔者认为,行业协会也应当坚持和奉行自治优先的原则。
由于行业协会是自治的,因此,行业协会在社会责任承担问题上就应当贯彻自愿原则,这主要是因为:首先,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自治的逻辑结果,自治的一个重要要义就是行业协会所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当由行业协会自我决定,自主决策,显然,自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其二,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坚持自愿原则,才能使行业协会在自由的空间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专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又可以使行业协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又能使社会责任的绩效最好,成本最低;其三,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坚持自愿原则,还可以有效抵御公共权力和社会舆论对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不正确和过度的干预,保障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自由度和自主性。
行业协会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坚持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其一,行业协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由行业协会自主决定;其二,行业协会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由行业协会自主选择;其三,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时间跨度,由行业协会自己判断;其四,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物质强度,由行业协会自由决策;其五,行业协会是否要动员成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由行业协会根据具体情势自我衡量。
(二) 正当程序原则
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协会利益与社会利益,成员利益与协会利益的冲突,所以在自愿原则很容易成为形式的情况下,更需要从正当程序的角度协调行业协会在自治与行业协会社会责任承担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因为“程序使参与者都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自由的选择机会,同时也使责任范围更加明确”[ 7 ] ( P117) ,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意志并防止权力的不当干扰,同样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在此意义上,程序具有一种高于其所欲实现的实体目的之价值。程序所内蕴的客观、中立、过程公开等可限制权力的恣意独断。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正当程序的运作,让一切争论和利益冲突在程序的有序运作中得以妥协和平衡。
在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奉行正当程序原则,首先是要做到程序性,要让一切有关社会责任的事项都通过协会预设的决策程序;其次是要做到公开性,这是要求有关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三是要做到公正性,有关社会责任的决策应当通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让各种利益在相互的利益碰撞中得到妥协和平衡;四是民主性,即有关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讨论都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使决策过程成为民主的实践。
(三) 适度的公共监督原则
虽然笔者主张行业协会在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应当坚持自治优先原则,但是并不意味着行业协会不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保障自治的基础上,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是必要的,由于行业协会在本质上仍是“经济人”,所以在没有相应的监督力量条件下,对于大多数行业协会而言,它不可能主动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在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责任上给予一定和适度的公共监督是必要和可行的,尽管笔者反对过度和强制性的外在干预。
在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外在监督上,可以采用两种路径和方法:一是公共舆论监督为主;二是国家公权监督为主。我个人偏向于第一种方案的选择,这是因为,如果采纳国家公权干预为主的模式,笔者最大的担忧便在于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可能会引致国家对协会高度控制的复归,这显然与行业协会自治的改革道路背道而驰。即便是公共舆论监督,也必须适度,譬如可以采取表彰的方式对于那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协会加以积极的彰显,以提升其良好的社会形象,并以此鼓励其他协会在社会责任方面迎头赶上,但是,如果公共舆论对于那种超越了国情和协会自身能力的社会责任,企图通过舆论强制协会接受或者对协会正当的利益追求行为加以不合理的批判和舆论霸权,那么在笔者看来,这就使公共舆论监督从真理走向了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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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关于社会责任的性质,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法律义务说;二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综合体说;三是道德义务说。我个人认为法律义务说混淆了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界限,并且使有关社会责任的探讨完全可置换成行业协会有无遵守法律义务的命题,这显然并无太多的讨论价值,而第二种观点又使行业协会社会责任的探讨变得模糊不清,所以为便于讨论,并将问题极致化,所以本文中所使用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从道德义务和伦理义务上进行研判。
②Andrew. A. Procassini , competitors in alliance, Quorum Books, 88 post road westwestpurt 1995, P94.
③Andrew. A. Procassini , competitors in alliance, Quorum Books, 88 post road westwestpurt 1995, P94.
④Joseph F. Bradley , The role of trade associations and Professional business Societies in America,University Pork Pennsy brabia P82
⑤同上, P83。
⑥Andrew A Procassini, Competitors in alliance,Quorum Books, 88 Post road westwestpurt 1995 P15.
⑦JohnMcmillian & Christopher woodruff, ’symposium emp irical research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98 Mcch L. Rev. 2421 (2000)。
⑧Ariel Porat, ’sysposium emp irical research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Arep ly toMcmillian and woodruff’2000Michigan law Review Angust2000 ( III) .
⑨参见纺织导报: http: / /www. texleader. com. cn /NewsDetail. asp? A ID = 17054. 访问日期2007 - 12 - 26。
⑩F. A. Heyek, The Corporation in Domocratic Society; InWhose Interest ItWill It Be Run? In H. I. Ansoff Bussiness Strategy , Hamond2worth , 1969, 266. 转引自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参考文献:
[ 1 ] 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社科出版社1996 年版。
[ 2 ] [英] 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3 ] 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4 ] 鲁篱:“标准化与反垄断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1期。
[ 5 ]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 6 ]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 7 ] 季卫东:《法制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