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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百年哈特——哈特法律思想及研究的主要文献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15 22:34  点击:8661

      在赫伯特•哈特诞辰一百周年来临之际,谨以此文向他献上来自遥远东方的敬意!——作者


      一、哈特及其影响


      在法理学的研究史上,哈特是一个奇特的现象。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夫•哈特,20世纪英美法理学中最重要的人物,1907年7月18日生于英国的哈罗盖特(Harrogate),1992年12月19日于牛津大学逝世,享年八十五岁。


      1953年,哈特(以微弱多数)被选为牛津大学的法理学讲席教授,接任亚瑟•L. 古德哈特(前任有弗里德利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k Pollock],保罗•维诺格拉多夫爵士[Sir Paul Vinogradoff],亨利•梅因爵士)。哈特既没有法学学位,又没有哲学博士学位(或同等学位)。时年四十五岁的他,在法理学领域只发表过一篇论文和一篇书评。但自此之后,他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领域披荆斩棘,成为既往法律实证主义的集大成者,也成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流派的开创者。韦恩•莫里森在《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中指出,英语法学界公认的是,哈特秉承杰里米•边沁、约翰•奥斯丁所开创之分析实证法学传统,并在批判的基础上将之推向新的高度甚至达致“巅峰”,最终成为现代分析法学的旗帜;而哈特最新的一本传记的作者莱西也在《哈特传:噩梦与高贵之梦》“A Life of H.L.A 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el Dream”中认为,“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总而言之,哈特是二十世纪英语世界杰出的法哲学家。” 1977年,哈特70大寿时,英美法学家纷纷发文庆贺。哈特的弟子海克与拉兹撰文说,人们甚至认为,(英美)20世纪中期的政治哲学濒于消亡,法律哲学也奄奄一息,而四分之一个世纪之后,法律哲学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这个贡献应该归功于哈特,他的著作为英语世界甚至英语世界以外的地方提供了现代法哲学的基础平台和研究规范。是哈特梳理和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逻辑哲学的联系。在这每一个领域里,他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哈特的地位还体现在其思想对英美法哲学家的实际影响,不仅德沃金、菲尼斯、瓦卢乔、科尔曼、拉兹、麦考密克等执当今英美法哲学之牛耳者在继续着他的论题,加德纳(Gardner)、希莫(Himmer)、沙普利奥( Shaprio)、 里昂斯(Lyons)、 马默(Marmor)、沃尔德伦( Waldron)、贝克斯(Bix)等人要么是他的亲传弟子要么也在延续着他的脚步。可以说,哈特及其追随者与批判者之间的思想传承与批驳辩难,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道绚烂的图景。他的思想不仅挽救了曾经处于濒危的法律实证主义,至今在英美法哲学界依然具有主导性的地位。因此,这一异域法哲学界的显著现象,本身就值得我们做出关注与研究。


      在法哲学之外,哈特还对哲学、政治学产生过重大影响,比如他与罗尔斯的论战导致了罗尔斯对自己理论的某些修正,他对伯林的影响以及两人之间的友谊耐人寻味,他还对麦金泰尔等人的哲学有着重大影响与促进。以上诸人的作品大多已有中文译本,读者可以自行对照。哈特还影响了非英语地区的法哲学研究。根据莱西的统计,截至2004年,仅《法律的概念》就印出了15万册,而且还以每年数千册的数目增长。该书已经有了许多其他语言的译本,包括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挪威语、日语以及中文。莱西的这个统计毫无疑问是不准确的,是一个不完全统计,比如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就分别有两个《法律的概念》译本,一为简体,一为繁体,而莱西仅仅提及了2000年在台湾出版的繁体译本,忽视了早在1996年就已在大陆出版的简体译本。实际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简体译本发行数量可能要远远高于在台湾地区发行的繁体译本(这两个译本的翻译质量,我们下文再谈)。更为重要的是,莱西的15万册这个数字竟然与10年前托尼•奥诺尔(Tony Honoré)在一篇介绍哈特的文字中所用的数字完全一致。所以说,实际上早在1994年之前该书发行量便很可能已经超过了15万册。


      正因为哈特在西方、特别是英美法哲学上的地位如此之重要,影响如此之大,所以半个世纪以来,对他的研究文献也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客观地说,搜集全世界所有研究哈特的文献几乎已无可能,甚至连简单介绍已经所知的哈特研究文献亦无可能。因此,这个关于哈特研究文献简述的文章是一个真正的“简述”,仅仅涉及本人所已经搜集到的哈特自身著述与直接以研究哈特为目的的著作。在语言上,主要是英文类研究文献,中文文献只是存目。具体而言,包括这么几个部分:哈特本人著作、批判类文献、一般研究性文献、哈特后学作品。这些文献大多都为笔者所见所藏。当然做这样一个文献梳理也非全为笔者之功,诸多学友相互交换文献与提供线索,自然也功不可没。


      二、哈特本人著作


      Hart著述相当丰富,有5本专著(包括一本合著)、2部论文集,以及若干其他论文。这些作品是:


      1.The Concept of Law(《法律的概念》)


      该书有两个版本,分别出版于1961年与1994年。


      1961年版本由牛津的克拉伦敦出版社(Clarendon Press)出版,包括前言在内共有267页。1994年版本由同一出版社出版,它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后面附上了一个由佩内洛普•A•布洛克 (Penelope A. Bulloch) 和约瑟夫•拉兹所整理的“附文”(Postscript)。两个版本均多次重印,且被译成世界上多种语言。由于该书中文版相当常见,读者可以自行阅读,这里对其内容不做介绍。


      哈特的私淑弟子萨莫斯在其1995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评价、反响以及一些个人回忆》一文中认为,该书是哈特非凡职业生涯中的核心成就。而奥诺尔则称该书为“法哲学中惟一的经典”,而且他特别用异体字来强调“惟一”。萨莫斯在上文中分析了《法律的概念》受到重视的原因(这里用的是郑真译、周林刚校的翻译,只是在人名上略有变动,并且删除了原文注释):


      该书本身的品质当然是使其广为接受的一个主要原因。那种品质体现在哈特的方法论当中。哈特和我以及其他一些人,在其他地方已经对这一方法论有过大量的论述。在此我只想论及一点,即哈特是一位职业律师,同时也是一位专业哲学家,他将两个领域复杂精密的思辨与技术冶于一炉。也许还应当予以注意的是,他是很有影响的牛津哲学家约翰•奥斯汀的私交,也是他的研究伙伴。显然,哈特吸收了许多哲学家的思想与方法。仅在《法律的概念》一书,除其他作者之外,我们就发现了对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霍布斯、休莫、边沁、密尔的引证。至于二十世纪的哲学家,除奥斯丁外,哈特也特别欣赏摩尔(G.E.moore)、赖尔(Gilbert Ryle)、魏斯曼(Frederick Waismann)、以及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著作。


      说明《法律的概念》自1961年以来被广为接受的另一个因素在于,哈特的全部作品,包括许多其他的著作、论文与评论,都同样是高水准的作品,它们自然就引起了对其核心著作的关注。再一个因素则是,哈特不但培养了数千计的本科生,还有为数不少的硕士生与年轻学者。(奥诺尔罗列了一份研究生与青年学者的名单:“戈特利布(A. E. Gottlieb,1953~4),他是最早的一位,莫里斯(H. Morris),塔梅洛(I. Tammelo),巴里(B. M. Barry),哈克萨(V. N. Haksar),麦考麦克(G. D. MacCormack),菲尼斯(J. M. Finnis),哈吉森(D. H. Hodgson),R. S. 萨莫斯,P. M. S.哈克,J. 拉兹,波格丹诺(V. B. Bogdanor),吉拉森(G. Gilason),卡里奥(G. R. Carrio),加维森(R. E. Gavison),以及最后一位瓦卢乔(W. J. Waluchow,1978~80)。”这份名单可能还需要再加上几位:A. M. 奥诺尔(A. M. Honoré),卢卡斯(J. R. Lucas),R. M. 德沃金,R. 肯特•格林纳华特(R. Kent Greenawalt),菲利普•M. 索普(Philip M. Soper),以及李•D. 爱尔利希(Lee D. Irish)。——萨莫斯原注。但笔者以为,至少还要加上莱西与瓦尔德伦(J.Waldron)),因为受到了哈特本人及其作品的启发与鼓舞,他们也都成为了学者和理论家。


      哈特也是一位技艺娴熟的学术论辩家,这也使他的主题与思想引起了广泛的兴趣。我们可以历数哈特-凯尔森、哈特-富勒、哈特-德夫林(Devlin)、哈特-伍顿(Wootton)、哈特-博登海默等诸场论战,哈特-德沃金的多次交锋,还有其他的论辩,所有这些论战都以某种形式获得发表。还有一个影响到对《法律的概念》的接受的因素,无疑是哈特的演讲遍及不列颠、欧陆、以色列、美国以及其他的地方。仅在美国,他就曾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伯克利、斯坦福、奥尔良、哈佛、耶鲁、佐治亚、康奈尔、芝加哥、西北大学以及其他许多的大学开过讲座。


      1994年版后的“附文”是一份重要文献,根据萨莫斯的说法,那篇长达38页的“附文”费时数载,且在身后发表;它包括了诸如法理学的本质、法律实证主义、规则、法律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司法裁量权等几个部分。其中的大部分篇幅用来回应罗纳得•德沃金对《法律的概念》第一版的批评。该文在2003年由支振峰译出,发表于2005年第5辑《清华法学》。


      该书已经有大陆、台湾两个译本,大陆译本根据的是1961年英文版,译者为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1月初版,全部共有290页;而台湾译本根据的则为1994年英文版,译者为颜厥安所指导的硕士许家馨、李冠宜,台湾商周出版社2000年7月版,繁体竖排共有432页。两个中文版译名均为《法律的概念》。译事难为,客观而言,两部译作都难以完全令人满意,错误堪称比比皆是,只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大陆译本出版于1996年,当时对国外法学研习并不如今日之多之广,筚路蓝缕之功,不可埋没;台湾译本所据版本较新,附上了对postscript的翻译,较大陆译本更为完整,还在书后附上了哈特生平简介及其出版著作文献志的附录,具有较大学术参考价值。关于两个译本的质量对比,台湾学者庄世同在其专文推荐台湾中译本的文章《开启法哲学新纪元的哈特》中说,“虽然中国大陆早已有第一版的中文翻译,但是一来,大陆的翻译者并非法理学科班出身,所以在若干名词的翻译上可能不尽贴切”,庄先生为何如此看待大陆译本我并不清楚,但显然他高估了台湾译本的质量。当然,译事难为,一个经典文本出现几个中译本是正常的,也是需要鼓励的。


      另外,大陆法律出版社拟引进台湾中译本放在“博观译丛”,并已经做出预告。但笔者曾建议他们找人好好校订,在第一个译本出版10年、第二个译本出版6年之后,大陆再次重新推出《法律的概念》中译本,如果能给出一个迄今为止最佳版本的话,当属功德无量的好事。但显然,这个译本在大陆校订出版时并不令人满意。


      2.Law, Liberty and Morality(《法律、自由与道德》)


      1963年由伦敦的牛津大学出版社初版,当时有88页,前面有一个较短的前言。但本书初版之后多次重印,可能是在1981年重印时,哈特用一个较长的前言置换了初版前言,但未作任何说明。可是这个前言却相当重要,哈特在重印本前言中声称:“值此本书新一次重印之际,我顺便提出某些简要的意见;我想,对于本书中那些被我的一些批评者所误解了的部分而言,这些意见将会有助于为本书的主旨与视域做出说明。同时,这也是对由德夫林勋爵所极力鼓吹的一个主要的批评所做的回应。我也特意附上了一个与本书诸主要论点有关的那些更为重要和更富启发性的著述的清单。”原书封底有这样的一个介绍:


      1967年,有两个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在国会内外都掀起了狂热的辩论。这两部法案中的第一个——《1967年性犯罪法》,规定成年人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再是犯罪;第二个——《1967年堕胎法》,实质性地放松了法律对堕胎的反对。


       这部深刻而又敏锐的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著者在某些细节上详察了他们的主张,并由此开始去证明他们未能认识到这样一些法律与政治学理论重要性的区别;并且在关于法律惩罚的功能问题上,他们赞同的是一种现在已经很少有人认同的观念。


      另外还有几个评论,由于这些评论相当精到,而中译本并未全部列出,因此我们抄附如次:


      在密尔精神的激励下,他与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与德夫林勋爵开始了较量。左手一把长刀,右手一柄宝剑,他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绝妙而又广泛深刻的贡献。对于政治哲学家、法理学家、道德学家,立法者与普通市民来说,这里讨论的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


      ——沃尔芬登爵士写于《旁观者》(Spectator)


      这本小书的清新雅致与智慧明辨,使之成为同类著作中的经典。


      ——《牛津杂志》(Oxford Magazine)


      ……简明扼要与清晰澄明的典范。


      ——《新政治家》(New Statements)


      所有那些试图向有教养的良知发表看法的人,都应该使他们自己熟习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得主的这些深刻敏锐的演讲中所出现的论题。


      ——《二十世纪》(Twentieth Century)


      本书中译本已经于2006年3月由法律出版社推出。由于本人既为译者,不便对译本进行整体性评价,惟待博雅君子不吝赐教。但需要指出的是,译者自己认为,该译本肯定有需要改进之处,而书后的“译后记”也嫌啰嗦,希望日后能有机会修正,毕竟译无止境。


      3.The Morality of the Criminal Law: Two Lectures(《刑法的道德性:两个演讲》)


      遗憾的是,笔者到目前仍未看到本书的英文本,中译本也还没有出现。


      从牛津大学Bodleian图书馆检索发现,该书初版于1965年,只有54页,出版社仍为牛津大学出版社。


      4.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惩罚与责任》)


      1968初版于牛津的克拉伦敦出版社,是哈特9篇关于刑法论文的合集。全部内容为9个章节与1个附录,有人认为,“作者从分析哲学(而不是报应论、功利论、目的刑论)的角度探讨了刑事责任的质和量,特别是故意、过失、意志和意外事件在刑事责任中的地位,同时还阐明了解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理论。”作者在第一章“刑法原理导论”中说,“我们所寻求的是对诸如此类问题的解答:刑罚的一般措施的正当性由什么来证明?刑罚可以施加于何人?刑罚的分量应多重?在解决有关刑罚的这些问题或者其他问题时,我们应该牢记,正如在其他绝大部分社会制度中一样,在刑罚制度中,对一个目的的追求可能受到不应错过的追求其他目的的机会的限制或可能提供这种机会。只有当我们对刑罚的这种复杂性有了这样的意识时(本导论只图做到这一步),我们才能恰当地估计到整个刑罚制度已被关于人类心理的新信念所渗透的范围或它必须适应这些新信念的范围。”(由于英文版恰好不在手头,故而采用的是王勇等人中译本的译法)。由此可见著者在这本书中的抱负与旨趣。


      该书中译本已经由王勇、张志铭、方蕾等人译出,华夏出版社1989年初版。由于目前尚未同时对照阅读两个版本,因此不敢对中译本轻易置喙。但有一个比较遗憾的地方是,不知为何,无论封面页还是版权页上,原作者H.L.A. Hart都被误印为H.C.A. Hart,国籍也成了“美国”。这可能是一个编辑失误。该书中译本共有275页,但没有英文边码可供查对,算是一个缺憾。


      5.Causation in The Law(《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这是哈特与其同事(也是他的敬仰者)奥诺尔合作的杰作,初版于1959年,再版于1985年。再版主要由奥诺尔修订,但应该贯彻了哈特的见解。


      该书(根据1985年版)是哈特著作中最为鸿篇巨秩的一部,全书分为因果关系概念分析、普通法、大陆法系理论三编。因果关系概念分析又分为导言、哲学前提、因果关系和常识、因果关系和责任、法律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和必要条件5章6个部分;普通法亦分为侵权法:造成伤害,侵权法:诱发不当行为、引起损害,并发原因和连带过失,可预见性和危险,判决观念和道德责难,因果关系和合同,刑罚:造成危害,刑罚:造成、诱发、允许、帮助他人实施行为,因果关系和刑法原则,证据和程序等十章;大陆法系理论也分为个别化理论和条件理论(条件理论),一般化理论:相当原因等两章。英文版共有516页,中译本共有531页。译者为张绍谦、孙战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是“美国法律文库”中的一本。


      根据中译本的介绍,《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一部精辟论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中因果关系的权威著作,它在哲学层面上陈述了许多重要的实践法学问题。“本书的理论基点是,法律在决定法律责任时,常常使用常识的因果关系概念。它对这些概念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将它们与休谟、穆勒、科林伍德以及后来的马凯联系起来。它揭示出立法者和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所使用的非因果关系标准以及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在著作的结束部分,它对常识观念的中心地位进行了辩护,并对因果关系最少主义和因果关系最多主义这两种对待因果关系的极端态度进行了批判,前者将因果关系与必要条件相等同;后者将因果关系作为责任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它阐明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将责任与这一行为人的身份和个人特征相联系。本书不但重点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作了透彻的分析,而且从比较学的角度,对大陆法系流行的因果关系理论也作了独到的研究;不但从实体法角度研究了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在解决法律责任中的作用,而且也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了如何在诉讼程序中恰当地提出因果关系问题,并对它们加以适当的证明。”


      坦率地讲,对于这本书笔者还未做过认真阅读,因此不敢对中译本妄加评判。


      6.Essays on Bentham(《论边沁》)


      该书1982年由牛津的克拉伦敦出版社初版,全名为“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论边沁:法理学与政治理论研究》),全书包括导言共有10章节11个部分,计272页。10章实际上是10篇论文(事实上,除了《法律的概念》及《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外,说哈特所有的著作都是论文集,当为不谬)分别是:法律的除魅,边沁与贝卡利亚,美利坚合众国,自然权利:边沁与约翰•司徒亚特•密尔,边沁之《关于诸法律的普遍理论“Of Laws in General”》,法律责任与义务,法律权利,法律权力,主权国家与法律上的有限政府,命令与权威性理据。但从正文可以看出,这里面所有的探讨都是围绕边沁展开,许多章节的标题都可以十分自然地在前面加上一个“边沁论”。而如果做进一步的考察,我们会发现这里面的章节多已在其他杂志发表,而且标题的确为“边沁论……”,比如“法律权利”一章,原发表于辛普森主编之《牛津法理学辑刊》(Oxford Essays in Jurisprudence)第二辑,牛津的克拉伦敦出版社1973年出版,标题便是《边沁论法律权利》。该书目前尚无中文译本。


      7.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初版于1983年的《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是哈特最后一部完整著作,尽管实质上不过是哈特的自选集。原书的封底介绍说:


      本书中的所有论文均为哈特教授自选,选入了从其1953年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的就职演说以来28年里最为主要的成果。这些论文最初发表于英国、美国以及其他地区不同的期刊与著作中,它们涉及了范围非常广泛的论题。它们包括了哈特教授试图论证在语言哲学与法学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语言哲学对法哲学之重要性的第一次努力;他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次努力——在其后《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又对此进行了发展;还包括了对美国与斯堪的那维亚各自法学学说的诸多研究;对法哲学诸问题的概览性考察;与对三种试图为基本人权或自由提供基础之努力的详察;以及对将“社会连带”概念作为强制执行习惯性道德之正当性理由的详察。本书中有5篇论文致力于对耶林、凯尔森、霍姆斯以及郎•富勒等诸多法学大师之著作的品评。最后一篇论文则提出了一个哲学特性,它关注的是对某种困惑与混乱的解决,在关于犯罪未遂概念的问题上,这个困惑长久地折磨着法律从业者们。


      在著者专为本书所写作的导言中,哈特教授对影响他作品的诸多主要方面给出了说明;他还考虑了对其作品的主要批评,并且指出了他现在认为在其作品中存在错误的地方。


      泰晤士报文艺副刊则评论说:


      哈特是一位影响深远的学者;他严谨博学而又思虑幽深,既能够对文本做深度分析而又不囿于琐事的先入之见;他对建设性的可能始终保持着敏感,而他的批评则又一直那么深邃周详。他的文笔清丽雅致,他的风格温文尔雅。


      该书包括一个导言和17篇论文,论文分为6个部分:一般理论,美国法理学,斯堪的那维亚法理学,自由、功利与权利,四位法学家,最后一篇论文独立成为一个部分。第一部分有3篇论文:《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法哲学诸问题》等;第二部分包括《英国人眼中的美国法理学:噩梦与高贵之梦》、《1776—1976:哲学视域里的法律》等两篇;第三部分包括《斯堪的那维亚现实主义》、《自我指涉性法律》等两篇;第四部分包括《功利主义和自然权利》、《在功利与权利之间》、《罗尔斯论自由及其优先性》、《社会连带与道德强制》等4篇,第五部分包括《耶林的概念天国与分析法学》、《钻石与细线:霍姆斯论普通法》、《凯尔森之会》、《凯尔森的法律统一学说》、《郎•L.富勒:<法律的道德之维>》等5篇,第六部分只包括《英国国会上议院论不能犯未遂》一篇文章。如果不计书后的主题索引与人名索引,该书共有391页。此书涵括了哈特所有最为重要的论文,包括他的就职演说(《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及其在哈佛大学的演讲(《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该书中译本由笔者译出,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初版,10月第2次印刷,重印时略微做了某些修改。译无止境,译者本人已经从该书译本中发现了诸多缺陷,想必还会有更多的错舛之处,惟请读者批评指导。中译本共计419页。


      虽然这里已经列出了哈特最为主要的作品,但哈特一生著述之丰堪称等身,显然这里的列举并不全面。台湾译本之《法律的概念》后附有“哈特已出版著作文献志”,莱西之《哈特传:高贵之梦与噩梦》书后也附有较为完整的哈特著述清单。读者若感兴趣,可以查阅。


      二、批评性文献


      萨莫斯曾说哈特是一位技艺娴熟的学术论辩家,一系列的论战使他的主题与思想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可以说,哈特的一生是与不同的理论对手论战的一生,从20世纪50年代直到90年代哈特去世,他一直处于与论争对手们的唇枪舌剑之中,比如哈特-凯尔森、哈特-富勒、哈特-德夫林(Devlin)、哈特-伍顿(Wootton)、哈特-博登海默等诸场论战,哈特-德沃金的多次交锋,还有其他的论辩,所有这些论战都以某种形式获得发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哈特与富勒、德夫林以及德沃金的论战,特别是德沃金,哈特正是在与德沃金交锋的过程中感到了对自己理论的严重威胁。当然,我们必须申明,“批评”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词语,也许所有的研究都可能以批评的形式展开,或者所有的研究都可能会蕴涵某种批评,甚至可以说没有批评的研究其价值都是可以怀疑的。因此,我们此处的批评仅仅限于直接而重要的那些批评,由之,我们此处所提及的“批评性文献”主要指的是那些直接以哈特的理论为批判对象,并且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的文献。而即便如此限制,文献数量毫无疑问也是非常之多。所以,我们这里只按照“人头”来罗列,主要指出富勒、德夫林与德沃金的作品。


      (一)郎•富勒(Lon. L. Fuller)


      1.《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1957年,哈特在哈佛大学霍姆斯讲座发表了他杰出的演说《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演说稿后来发表于次年的《哈佛法律评论》第71卷的第593-629页(Harvard Law Review, Vol.71, No.4, pp593-629)。而在同期《哈佛法律评论》的第630-672页上,发表的就是富勒的一篇批评文章《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对哈特的论述,富勒针锋相对——为了对哈特理论的各个方面都作出回应,在《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一文中,他宁可去零敲碎打而未去试图创立一个系统化的批评。富勒的一个预设是,哈特赞同对法律的忠诚。他也承认,哈特并不认为我们有遵守不道德法律的义务,比如纳粹法律。但是,他坚持认为哈特坚持对法律的忠诚——哪怕是纳粹的法律,只是,哈特认为不遵守这些法律不仅仅体现了审慎与勇气,更体现了一个真实的道德困境:“必须牺牲对法律忠诚的理想以便支持更为根本性的目标。”但富勒也认为,不进一步追究纳粹法律究竟是什么就接受哈特的说法是不明智的。富勒敏锐地注意到,尽管哈特坚持法律与道德的两分,但是他并没有指出什么是法律。由于诸实证主义者对法律认识的歧异,那么,在法律为何物尚不清晰的情况下,一个人如何坚持对法律的忠诚?而且,哈特也未对何谓道德进行过确切的限定。像其他实证主义者一样,他是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适用道德一词的,“当他谈到道德时,看起来他似乎在其头脑中有各种各样的关于‘应该是什么’等法律之外的概念,而不管它们的渊源、表现及内在价值为何。”哈特认为拒斥命令理论并不能否定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富勒也对此提出了挑战。在富勒看来,奥斯丁在法律命令理论与法律与道德的两分之间苦苦徘徊,正是因为如果放弃了前者,则后者也必将立不住脚。后来凯尔森引入了基本规范的概念,也只是回避了这一问题而已。这是因为,“法律规则必须凭借非法律规则的效能才能使自己成为可能。”


      这篇论文在半个世纪以后由强世功先生组织翻译成中文,嘉惠汉语学林。译者群体用一个共同的名字“何作”作为署名,根据强先生的介绍,按照翻译内容的次序,译者分别为强世功、郭永茂、蔡巧萍、李娟、赵建丽、江照信和俞嘉颖,部分内容在课堂上进行了相互讨论与互校,最后由强世功统一校订。该文显示发表在互联网上,后被收录于强世功著作《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一书的第144-201页。


      2.《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


      1958年两人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同台论战,两篇论文蔚为一时双壁,交相辉映,成为英语学林的一个佳话。但两人的交锋并未到此为止,1961年哈特《法律的概念》初版,重拾法律与道德相区分之老路,并回应富勒的攻击。而1964年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发表,对哈特再予批评。1965年哈特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对富勒一书的书评,而1969年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之维》修订版中增加了《对批评者的答复》一章,对哈特再予回应。随着论战的深入,参战的学者越来越多,他们各拥一方,各执一词。


      1964年版《法律的道德性》由纽黑文的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New Haven :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202页,共计有“两种道德”、“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实体目标”4个部分。1969年修订版由同一出版社出版,计有262页,除了初版4部分之外,另外增加了“对批评者的答复”作为第五部分,并附有“对《法律的道德性》评论文章一览表”以及一个附录“怨毒告密者的难题”。在这本书里,富勒提出了两个关键的区分:一是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与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一是法律的内在与外在道德。根据富勒关于义务的道德是指摒弃基本规范的话,如果没有它就不可能存在一个有序的社会;愿望的道德则指的是卓越的道德,是对人类潜质完全的实现。法律不能够要求某人去实现他的潜质,但它可以要求其履行他们的义务。在论证自己观点时,富勒提出了他的一个独特创建,这也是对法理学的一个重大贡献,也即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性(inner morality)的问题,以相对于法律的外在道德性(external morality)要求。在别的场合,富勒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这种内在道德性是对一个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的八个方面的要求:○1法律的一般性,有规则可依,并且同样情况同样对待;○2法律必须公布;○3法律不能够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明确;○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要具有稳定性;○8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要言之,如果说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比如勿杀人、勿骗人、勿伤人等;法律的内在道德则就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并且,在富勒而言,哈特却基本上忽略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问题。在1969年《法律的道德之维》出版修订本时,富勒再次回到与哈特的论战。他还对自己的观点做了总结,认为他已经努力表明,两人之间关于此一主题的的根本分歧源于法律自身。最终,他力图将自己与哈特的分歧归结为对法律概念理解的不同。


      该书中译本于2005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据英文本1969年版译出,计有309页,译者为著名的青年法学者郑戈。中译本文约而意达,是最近汉译法学著作中难得的作品,虽然译事难为,我们并不能否认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罗纳德•德沃金(R.M. Dworkin)


      德沃金的著作对于研究哈特至为重要,他是继哈特之后的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也是哈特法律理论的重要批评者,尽管他对哈特表现出了足够的尊重。Dworkin的批评则主要表现在其《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1977)”、《法律帝国》“Law’s Empire(1986)”以及部分论文等著述中。


      1.《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1977)”


      该书1977年初版于剑桥的哈佛大学出版社(Cambridge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共有13章、295页。这13章分别是:法理学、第一种规则模式、第二种规则模式、疑难案件、宪法性案件、正义和权利、善良违法、反向歧视、自由和道德主义、我们享有什么权利以及权利是可以争议的吗等。在这本书的导论里,德沃金明确提出要批评一种源于边沁哲学的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理论,并且明确提出要批评法律实证主义当代最有影响的版本——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


      本书中译本于1998年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初版,计有387页,译者为当代著名的法学学者信春鹰与吴玉章。中译本的一个重要之处在于,德沃金于1995年亲笔为中译本写作了一个“中文版序言”,该序言置于中文版开首,共有29页。不过,德沃金的著作并不好读,读者可能需要对照英文版才能获得更好的理解。该书英文版在国内并不常见,北大图书馆是目前笔者所知唯一收藏该书的地方。


      2.《法律帝国》“Law’s Empire(1986)”


     《法律帝国》的初版信息为London : Fontana Press ; Cambridge, Mass. : Belknap Press, c1986,由于笔者对英美地名不熟,未敢轻易翻译。原书共有11章,分别为:什么是法律、阐释性概念、回顾法理学、因袭主义、实用主义和人格化、整体性、法律的整体性、普通法、法规、宪法、法外之法,共有470页。这些译名采自中译本译法,不过,学界对之批评颇多。由于笔者对德沃金尚未进行专门研究,尚不敢置喙。


      该书中译本于1996年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译者为李常青先生,校者为徐宗英先生,共有444页。


      3.《哈特的附文及政治哲学的品格》“Hart’s Postscript and the Character of Political Philosophy(2004)”


      哈特“附文”在由拉兹等人编辑的《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发表之后,德沃金做了针锋相对的反驳,并撰写论文作为回应。事实上,该回应在未发表之前,即已在学界流传甚广。在该文中,德沃金首先对哈特的理论做了总结,他认为哈特的理论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法律是什么以及如何认定有效的法律。该理论有两个重要特征:它是描述性的而非评价性的;它是哲学的,而非法律的研究(Project),他使用的方法和律师日常业务完全不同。接下来德沃金用渊源论(Sources Thesis)概括哈特参照法律的社会来源(Social Sources),以便在疑难案件中确定适用法律及其内容的做法。在哈特看来,“中立性的!描述性的”理论,是哲学家以“外在的、非参与者”的立场观察的结果;而这正是他的理论的优点。德沃金说他要强调法律是阐释性的概念,并要挑战哈特的这两种主张法学理论不是对法律实践进行中立性的描述,而是阐释,并证明法律实践的正当性,以表明法律实践是有价值的,其目的是保护和促进“那个价值(the value)”。法哲学家的法学理论尽管可能抽象些,但在本质上和律师们的法律主张并无不同(此处借用了赵波先生的说法)。


      该文发表于《牛津法律研究季刊》2004年第1期第24卷(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24, No.1, 2004),第1至37页。据说亦可在网上下载。


      三.一般性研究文献


      已知对研究Hart比较重要的文献共计有传记2本、专著(论文集)8部。这些文献,此处只作存目,不做介绍。


      1977年Hart70大寿时,由P.M.S. Hacker 和J. Raz 主编了《法律、道德与社会:哈特祝寿文集》“Law, Morality and Society: Essays in Honour of H.L.A.Har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年MacCormick 发表哈特传记《哈特学述》“H.L.A. Hart”(London:Edward Arnold) 。2006年12月笔者曾在爱丁堡拜访麦氏,席间,他说他正在修订此书。1987年Hart80大寿时,不约而同,学者们又出版了研究专著,如,N. Moles 由博士论文而来的《法律理论中的定义与规则:哈特及实证主义传统的再评价》“Definition and Rule in Legal Theory: A Reassessment of H.L.A Hart and The Positivist Tradition”(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1987) ;Michael. Martin的《哈特的法哲学:批判性评价》“The Legal Philosophy of H.L.A Hart: A Critical Appraisal”(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7) 以及Michael D. Bayles的遗著《哈特法哲学:一个检视》“Hart’s Legal Philosophy: An Examation”(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2)和Eric J. Boos的《法理学中的视域:一个对哈特法哲学的分析》Perspectives in Jurisprudence: An Analysis of H. L. A. Hart’s Legal Theory, (New York: Peter Lang Publishing,Inc. 1998) 。还有Philip Leith and Peter Ingram 合编的《正统法理学:女王大学哈特研究文集》The Jurisprudence of Orthodoxy: Queen’s University Essays on H.L.A.Hart, (London: Routledge. 1988)。以及Ruth Gavison主编之《当代法哲学中的论题:哈特研究文集》“Issues in Contemporary Legal Philosophy: Essays fo H.L.A. Hart”(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另外一个就是J. L. Coleman等根据The Concept of Law的 Postscript所编之《哈特的“附文”:<法律的概念>“附文”论文集》“Hart’s Postscript: Essays on the Postscript to 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2004年,英国学者Nicola Lacey的《哈特传:高贵之梦与噩梦》“A Life of H.L.A Hart: A Nobel Dream and A Nightmar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面世,里面首次利用了Hart的书信、日记、手稿等珍贵材料。也有很多其他学者以专文或者在其著述中涉及了对Hart的研究,这部分文献为数极为众多,此处难以一一列举。


      我国学者对Hart的研究主要有沈宗灵先生的《现代西方法理学》以及一些论文如《评介Hart<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附录”——Hart与德沃金在法学理论上的主要分歧》等。李桂连、徐爱国两人的合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是这个领域的第一本研究专著。台湾学者颜阙安的《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涉及对Hart的研究;庄世同先生也有一系列关于Hart的论文问世,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再访“承认规则”》等。此外,海峡两岸还有一些学位论文出现,其中陈景辉的博士论文《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涉及到对Hart的研究;北京大学博士生谌红果先生也以哈特为题进行博士论文研究。本人的博士论文《哈特法律规则理论研究》,也于2007年6月通过答辩。其他还有一些硕士论文与在各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但包括笔者自己以哈特为题的硕士论文在内,高质量的研究仍然罕见。


      整体而言,我国学者对Hart的研究仍然具有某些欠缺。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1、迄今为止没有一本研究Hart的专著;2、Hart的法律思想依然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梳理与评判;3、最为重要的是,上述多为引介性研究,难以与Hart的思想进行对话,更难有所推进。但这些学人筚路蓝缕的努力,也为我们的后续研究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与准备。


      四.部分哈特后学的著作


      我们已经知道,哈特不但培养了数千计的本科生,还有为数不少的硕士生与年轻学者。这些哈特的弟子或者后学,其作品亦可算得上是批评与研究性文献,因为这些文献虽然从不同的侧面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辩护与发展,但也不乏批评。这类文献为数众多,比如菲尼斯、拉兹、麦考密克、科尔曼、瓦卢乔以及为数众多的英美法学新秀。我们这里也只是做一个简单的罗列而已,而且仅限于部分最为重要的著作。


      J.M.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0)。中译本由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1月出版,译者为董姣姣、杨奕、梁晓晖等人,校者为苏苗罕、张卓明。由于菲尼斯著作英文版不难寻得,读者尽可能阅读原版为好。


      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9).该书中译本于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译者为姜峰。


      Joseph Raz, The Concept of a Legal Syste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0);该书中译本于2003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译者为吴玉章教授。


      Joseph Raz,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


      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 : 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9),该书中译本于200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译者为朱峰。


      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6),该书中译本于2006年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译者为孙晓春等人。


      Joseph Raz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4).


      Jeremy Waldron, The Dignity of Legisl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9).


      Jeremy Waldron , Law and Disagre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9).


      Wil Waluchow, Inclusive Legal Positivis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4).


      Jules Coleman, The Practice of Principl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这些批评文献有对哈特的批评,也有在批评中所作的发展。


      另外值得推荐的还有两个杂志,一个是我们已经提及的《牛津法律研究季刊》(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该刊创刊于1981年,每年4期。另一个是由科尔曼所主编之《法律理论》(Legal Theory)杂志,该刊创刊于1999年,每年4期。编者为Larry Alexander( University of San Diego Law School, USA),Jules L. Coleman(Yale Law School, USA),Brian Leiter( University of Texas, USA),出版社为剑桥大学出版社(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这两个杂志(尤其是后者)几乎主要都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阵地,对于研究英美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而言,也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笔者再次申明,自从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研究哈特的文献多如牛毛,全部搜集已经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任务。而且,对于哈特研究而言,仅仅阅读研究哈特的二手文献也并不足够。因此,除哈特本人著作外,本文所列举的仅限于研究哈特最为重要的主要二手文献。若要深入而全面地研究哈特,对于古希腊哲学、中世纪政治哲学相关著作以及边沁、密尔、奥斯丁、奥斯汀等人著作的阅读也必不可少,当然还必须阅读哈特之后其他法哲学家与哈特研究相关的作品,但由于与本文主旨关系并不密切,此处不再一一涉及。做这样的文献梳理工作,本人是第一次,却已经感到困难重重。因为既然全部列举研究哈特的文献并不现实,挑选与舍弃便不可避免,这里面的种种难处,实在不足为外人道。既已成文,其中的不足与缺陷,惟待各位方家批评指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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