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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自由媒体”的“特洛伊木马”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5-08 00:16  点击:5971


    4月20日,美国《纽约时报》用长达15页的篇幅报道了布什政府安插一些退役军官在全美各大广播电视媒体担任评论员,以“军事专家”身份的积极论调来评说和分析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从而达到通过貌似“中立”的做法来实现对媒体导向和话语权的掌控。这一新闻立即在美国内外都引起轩然大波,美国政府向来标榜的传媒自由引来了一片责疑之声


“自由媒体”的“特洛伊木马”


  “特洛伊木马”是古希腊的一个经典传说,原指战争中藏在木马中的士兵在城内帮助破城而获取战争胜利的一则典故。美国政府在美国媒体中安插退役军官来实现对媒体话语权的掌控的举动,被人称作犹如现代版的“特洛伊木马”。


  诡异的双重标准


  在美国这样一个自诩新闻自由的王国,面对所谓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时,在宣传和行动上却体现出了地地道道的双重标准:一方面鼓吹民主宪政、传媒自由、尊重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又通过媒体的传声筒安插“特洛伊木马”,让“有用的人”成为政府海外干预合法化和合理化的“信息放大器”。


  事实上,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为保证对外干涉的顺利,采取了一整套控制新闻报道的措施。1984年1月,国会通过了《新闻报道军事活动的原则声明》;1984年2月,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手下负责与媒体联络的小组通过了一个类似文件;1991年第一次海湾战争时,美国政府下发了《沙漠盾牌地面准则》和《新闻媒体指南》两个文件。


  这些合同式文件的共同宗旨是:当美国对外展开军事行动时,要限制新闻报道的时间,对战斗造成的意外损害,要简单地描述,不让新闻界和公众知道太多细节。可见,从美军1983年干预格林纳达、1989年干预巴拿马到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政府为了保证战争的胜利,利用这些在注重习惯法的社会具有相当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媒体的干预已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


  布什政府上台以来,美国政府不仅打着“反恐”、“人道主义”、“尊重人权”的旗号限制新闻媒体对美国在海外干预行动的报道,有时甚至“雇佣”专栏作家撰写支持政府决策的文章,在媒体内部安插政府“代理人”控制一些与新保守主义观点相同或相似的新闻机构,借众人之口对政府歌功颂德,为布什政府出兵海外寻找有力的舆论支撑。


  此次《纽约时报》曝光的在媒体中安插“特洛伊木马"的事件,揭开了美国政府实际上也是无时不在通过各种公开和隐蔽的手段来干预新闻报道,以把被征服对象描绘成“恶魔”般的敌人形象,把美国政府和军队描绘成拯救万民于水火的“正义之师”。


  美国的这种海外干预行为的不正义性暴露了自身的虚弱,控制媒体、压制言论也许是超越这种恐惧的最好方法。


  政府插手言论自由不新鲜


  美国媒体的镁光灯长期以来折射出的是耀眼的骁勇善战的骑士精神光芒,似乎总能通过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保障、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公民权利至上理念的影响,超越政府干预曝光政治人物的私生活,剖析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使公众领袖人物无所遁形,使政治、军事、经济决策透明化。因此,媒体成为权力制衡之外监督、制约政府和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而被美誉为“第四个权力部门”。


  不得不承认,美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和宪政体制下的法律保障的确为传媒界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表达环境。托克维尔曾经这样评论过美国:“美国人最大的优势是,他们无需经历一场民主革命就实现了一种民主形态;他们生来就是平等的,而非后来才变成平等的。”而言论自由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把言论自由列为优先地位。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同样被宪法赋予了“不得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当然这里的言论是指新闻自由。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说:“如果在我国宪法星座中有恒星的话,那就是任何官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规定在政治、爱国、宗教或其他问题的意见上什么是正统的……”这种根源于圣经的民主宪政理念表明,在美国,任何个人和群体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主张,没有错误的思想,只有不同的思想。在“权利至上”理念的引领下,美国又通过《信息自由法》、各州的《公开会议法》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知情权法》等法律对媒体的新闻自由提供了保障。


  然而,《纽约时报》的这篇报道所披露的布什政府通过安插“信息机器”操控媒体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尊重新闻自由已在美国成为一种共识,但布什政府仍按捺不住操控媒体的冲动,尤其在民意与政府决策相左的时期。


  受侵犯的知情权


  本次事件曝光后,美国公众广泛责疑政府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即政府通过在媒体中安插“木马”,向他们提供精心修饰过的事实,发表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误导了他们对事件的正确认识和判断。


  二战以前,知情权在美国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随着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案》的制定,知情权在美国开始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这部法律为记者获得有关政府活动的信息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记者可以要求阅读政府记录———不仅是传统上向公众开放的档案,还基本包括政府运作的所有档案。


  今天,美国各州都有了知情权法规。它们主要包括三个主要部分:推定公众有权接触政府档案,试图拒绝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负有举证责任;法庭可作出落实公众的这项权利的裁决;以及某些信息的披露属于法定例外。这类法律的精髓在于使各种权力机构的行动和审议工作公开化。


  有学者说过:“保护媒介的自由仅仅是为了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不能满足公众对新闻的需求,法律就不应该再对媒介提供足够的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与传媒自由密切相关。一方面,公众有知道事情真相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媒体的一个首要职责就是客观反映事实的真相。美国的这种在媒体中安插代言人宣传和美化所谓的“反恐”人道主义精神,粉饰干预他国内政的真面目,使得媒体报道的内容也会断章取义,具有某种政治倾向性,从而严重侵犯了美国公众在宪法保护下的知情权。


  所谓的公共利益标准


  对此次曝光的“特洛伊木马”事件,美国政府的辩解是其一贯打着的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的旗号,用所谓的公共利益标准堂而皇之地通过干预媒体达到自身目的。


  事实上,美国的传媒自由也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但对它的限制并非政府的政策性倾向,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标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州级政府可以在其管辖权范围内采取法律强制性行为来推进“秩序、安全、健康、道德和一般社会福利”的权利。虽然这种规定非常原则,缺乏精细的可操作性,但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判定公共利益的基点。美国政府应该认识到,其海外干涉行为侵犯了他国的主权,破坏了正常的秩序,给人们带去了灾难,而它试图通过媒体为自身行为蒙盖“遮羞布”的做法还能被誉为符合“公益”标准吗?


  美国政府不想通过强力干预媒体给公众留下诟病的话柄说明了“权利至上”理念的发展。试图安插貌似中立的评论员来实现对话语权的掌控的做法不折不扣地体现了权利在权力面前的弱势。


  无论怎样的宪政体制,归根到底都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媒体就是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制衡和监督理念中生存,而传媒自由与人类的其他自由价值一样,是一个随着民主的演进逐步被人们认识、接受的过程,也是内涵不断深化、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纽约时报》的这篇报道正是媒体自由与政府权力搏弈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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