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第十一卷第四期(总第六十四期)
·法律文化研究·
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 张中秋(3)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形上智慧——说明立法的合法性 谢 晖(11)
谈《庄子·天道》中关于裁判方法与司法调制的几个问题——兼议先秦道墨两派裁判逻辑之争 周兴生(23)
沈家本的历史法哲学 高积顺(32)
中国古代刑官的权力解析——法律人职业化的历史透视(三) 任喜荣(39)
·法律经济学·
主流范式的危机: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整 张建伟(51)
·笔 谈·
社会转型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付子堂 赵 明等(63)
·部门法哲学·
皇帝的新衣?
——意大利行政法中的“合法利益”简析 [意]琼保罗·罗西 著 许玉镇 译(81)
论刑法解释中的利益相关性 林 维(91)
论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郑军男(102)
契约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研究 孙良国 董 彪(112)
·理论纵横·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周旺生(122)
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 关 玫(134)
法律本体的人文主义基础论析 杜宴林(142)
·学术书评·
智慧之旅 行者无疆——《法律文化史谭》评析 高 尚(156)
本期执行编辑:王 勇
出版时间:2005年7月10日
·法律文化研究·
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
张中秋(1962-),男,江苏溧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可以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组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并以礼(理)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致之处。
关键词:唐代;民事法律主体;客体;民事法源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形上智慧——说明立法的合法性
谢晖(1964-),男,甘肃天水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中国古代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对法律合法性的阐述被置于对“天人”之关系的追问中,及“通古今之变”的追求中。中国古代追求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调整中人们的“身心之和”,通过两造的道德内省实现对两造的道德约束。“求实质公平”为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结果旨归。
关键词:法律解释;“天人关系”;“群己关系”;“身心关系”;实质公平
谈《庄子·天道》中关于裁判方法与司法调制的几个问题——兼议先秦道墨两派裁判逻辑之争?
周兴生(1962-),男,陕西长安人,西北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在现今裁判方法的研究中,传统方法论鲜受重视。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展示了《天道》所含原省模型乃传统裁判理论的核心,呈现了道墨两派判案逻辑的不同,及道家批评墨家的原因,揭示了道家反对机械的逻辑实证手段,以求索“法意所随”达到个案公平的合理性。展示了道家以司法调制取得客观认识的基本模型。
关键词:原省;拟谓;个案公平;司法调制
沈家本的历史法哲学
高积顺(1955-),男,河北抚宁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沈家本的历史法哲学可以用三个短语表述,即“权时应变”,“融会贯通”,“保守经常”。其目的在于建立起具有中国历史传统特色的西方化的法律体系。他认为,对传统法律既要有所保留,更要大力变革;对西方法律既不应也不可能全盘移入,更不应也不可能拒之门外。其历史法哲学表现出稳重性、建设性、时代性、进步性的思想特征。
关键词:权时;应变;会通;守常
中国古代刑官的权力解析——法律人职业化的历史透视(三)
任喜荣(1970-),女,内蒙古满州里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中国古代的刑官群体在身份上都属于国家官吏,身份的复杂性远远低于现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又可以被称之为“权力的共同体”,但权力的内容、结构、分工、内在的运行机制等则有自己独特的逻辑。探讨古今中西之别,会给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发展带来重大的启迪。
关键词:刑官;权力;法律职业;监督
·法律经济学·
主流范式的危机: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整
张建伟(1971-),男,河南淮滨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摘 要:主流法律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有关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说”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忽视了政治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当建构一种“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范式”。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看不见的手;现实主义
·笔谈·
编者按:研究当代中国问题虽然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但其中社会转型是一个颇有意义的独特视角。自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便开始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艰难转变。尽管其中经历了各种挫折甚至倒退,但人们仍渴望通过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与进步。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这场持续了百年的社会变革进入了一个实质性的关键阶段,体现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学术界对这一变迁也有了学术自觉。广大知识人都开始有意识地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和立场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社会转型”成为了学者们描述、界定和揭示这一时代特征的普遍用语,但法学界的话语仍然显得比较微弱。法律制度创新不仅意味着政治法律的成功转型,而且也是社会转型目标最终实现的标志和保证。“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课题组从法学理论的几个不同方面,表达了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性意见和观点。
社会转型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发展中法治”图景的描绘——问题的由来与研究进路
付子堂(1965-),男,河南新野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04BFX005)
反 思 与 超 越——也说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制度创新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赵明(1966-),男,四川营山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制度创新与最佳政制——对革命、政治共同体与宪政的一个初步反思
王恒(1978-),男,云南蒙自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关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的法哲学立场——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之划分谈起
熊毅军(1976-),男,江西宜丰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从“臣民”到“公民”了吗?——兼论话语符号对社会转型的意义
赵树坤(197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司法解释对社会转型的反映——以1994-2002年予以废止的六批司法解释为对象
谢宝红(1970-),男,山西侯马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
·部门法哲学·
皇帝的新衣?——意大利行政法中的“合法利益”简析
?[意]琼保罗·罗西(Giampalo Rossi),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教授、意大利国家与公共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许玉镇(1973-),女,辽宁沈阳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合法利益”是意大利公法领域中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重要概念,是提起诉讼的重要事由。“合法利益”的内涵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迁。当事人依据“合法利益”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也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关键词:合法利益;损害赔偿
论刑法解释中的利益相关性
林维(1971-),男,浙江舟山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直机关“刑法解释权力体制研究”的工作成果。
摘 要:刑法解释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利益的影响。刑法解释主体,解释案的请求者,解释对象所代表的不同利益,解释结论具有不同的烙印。刑法解释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机构之间的冲突,出现人权保障和法益维护等刑法不同机能的冲突。因而必须确保不同机能的平衡,促进刑法解释过程中的参与民主性。
关键词:刑法解释;利益相关性;利益冲突
论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郑军男(1974-),男,辽宁本溪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法治语境下定罪的刑事一体化研究(344031201407)。
摘 要:我国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为基本逻辑支撑点,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因此,其与在犯罪本质论层面上所出现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无内在的逻辑关系,也不是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缺陷的扬弃。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关于犯罪本质为何物的理论争论,因此不应在犯罪成立条件层面上对它们进行解读。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静态的要件之统一,而是定罪过程中复数主体间的共识。
关键词:定罪;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主义;客观主义
契约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研究
孙良国(1976-),男,山东菏泽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董彪(1978-),男,湖北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总则立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04CFX019)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1JAZJ820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契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始终贯彻契约法的发展史,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者的地位并不相同,它们更多的从属于政治、经济等要求。两者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融合的关系。主要的民法典文本或契约法文本没有任何一个完全贯彻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我国未来民法典也没有必要在两极之中选择一个,而是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
关键词:契约;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民法典
·理论纵横·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周旺生(1952-),男,安徽巢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关键词: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学术基础
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
关玫(1957-),女,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摘 要: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权力运行与受众心理两个维度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司法公信力具有三种基本类型:权力威慑型、理解型、认同型。司法权的内在运行与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同达到高度契合的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类型。在理想类型下,司法公信力具有主体交互性、开放性、制度性、资源性与合法性等特征。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权力;认同;类型
法律本体的人文主义基础论析
杜宴林(1974-),男,四川广安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基金项目:本文是笔者承担的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的人文主义理解”(项目编号04CFX002)以及吉林大学200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项目编号2003BS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的起源与人类趋向文明的脚步有着不解之缘,也就是说,一定意义上,法律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人类本性的产物,有其坚实的人文基础,并持续于人类文明的岁月递嬗之中。直言之,以人为中心旨归的人文主义旨趣构成了法律的基础,法的经丝纬线均交织在整个人文主义的织锦之中。
关键词:文明;法律;人文主义
·学术书评·
智慧之旅 行者无疆——《法律文化史谭》评析
高尚(1968-),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法律文化史谭》不仅是该书作者多年学术成果的一次汇总与检视,书中各具体选题上的匠心独具、论证上的细致入微以及蕴涵的新观点、新结论等都值得我们用心体味与认真对待。
关键词:法律文化史;法律移植;学术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