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法与效率
一、关于效率
(一)效率的概念
从概念的发展过程来看,效率最初是指一种在资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下,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在柏拉图《理想国》中,效率是指当任何个人只从事适合自己天性的那种工作时,才会干得最快、最多、最好,才会产生好的效果。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效率定义开始用经济学的语言来描述。在西方经济学中对经济效率最先进行分析的亚当·斯密及19世纪70年代中期的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等先后提出了自己的效率标准。比较全面的提出效率标准的是庇古。他认为,资源最优配置的标准是边际私人纯产值等于边际社会纯产值。所谓边际私人纯产值是指当私人增加一个单位的投资后,投资者增加的价值等于边际私人纯产品和价格的乘积。所谓边际社会纯产值是指,社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生产要素所得到的纯产值等于社会纯产品乘以价格。[1]其后,卡尔多、萨缪尔森和帕累托等人也相继对效率标准作了论述。萨缪尔森认为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当经济再也不可能以现有的可供使用的资源使得社会成员获得更多的福利时,便称经济实现了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涉及到在所有可能的资源配置中确定最优的资源配置,以实现社会成员的经济福利最大。这种效率也被称为静态效率,对效率的另一种解释是所谓的动态效率。这种效率不仅要在整个经济范围内考察资源配置与福利关系,而且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加以考察。当经济不可能借助于技术的改进、社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而增加社会福利时,经济就出现了动态效率。[2]
各种效率标准中最为通用、影响最大的是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效率是经济学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术语之一,也是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他的《政治经济学讲义》和《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提出了如下定义: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地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是最优的,也是有效率的。这个定义是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仅在有限意义上是最好的,即不能使每个人的情况都比初始情况好。[3]就各种具体的方面而言,有多少个经济环节,就有多少个效率定义。如生产、交换、分配、收入、消费等等。
总的来说,效率是一种表征投入产出关系的概念,特指以促进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为目的,用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产出的收益状态。[4]
效率概念包含三个制约因素:第一,投入。投入是产出的前提,投入不足和投入不适当都会限制产出,影响提高效率。第二,制度。效率虽然是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但是产出决不仅仅取决于资源投入。决定社会效率的重要方面是社会制度及表现制度的体制。效率的两个成本——物质的成本和制度的成本,在前者相同的情况下,后者的差异往往使效率形成差异。哪种制度对效率的提高费用最低,哪种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第三,管理。管理是投入产出之间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企业对经济行为的微观管理都是提高效率的重要环节。
制度作为制约效率的三个因索之一,在该三因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组织良好的经济体制,应该能够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觉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全部聪明才智,去创造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效率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领域功利观念,其影响势必超出经济范畴。它要求建立一种制度,以使社会及各个社会成员对财产所有权、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自由及追求财富的行为保持适度的宽容,只有这样,社会关系主体才能在一个充满机遇和风险、不断变化的竞争环境中进行创造性的活动。简言之,效率以投入和产出表示,但不仅仅是投入产出的关系,它取决于社会制度和体制,取决于管理体制及管理者和劳动者的个人素质。[5] 一国有了资源,它的增长率就取决于人的行为和制度。[6]
从效率概念的分类上说,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1)投入产出效率,指资源投人与生产产出之间的比率;(2)帕累托效率,即资源配置效率,指社会资源的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境界,任意一种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福利增加而不使另一个人的福利减少;(3)社会整体效率,指社会生产对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这三种不同定义反映出人们衡量和评价生产能力的不同重点。[7]
(二)法律的效率与效益
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都来源于经济学中效率和效益概念,由于对经济学的这两个概念理解不同,如有的学者主张两者虽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但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8] 有的学者认为它们的内涵是不同的:效益即有益的效果,指行为所产生的与预期目的相一致的有益结果。而效率本是机械、电器等在运动时所作的有用的功,在总功(有用功与损耗的功或虚功之和)中的百分比,用之于一般事物即效益与成本之比,或产出与投入之比,效益是讲结果的有用性,利益性,效率是讲事物过程的经济性、节省性。[9] 因此目前学界对法律效率和法律效益尚无统一说法,现分别作简要介绍。
1.法律效率。关于法律效率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⑴法律的效率可被确定为: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结果,同颁布该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的比。[10] ⑵把“法律效率”界定为“法律有效率”或“法律目标实现率”。依前者,法律的效率可确定为: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同颁布该法律时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之间的比。[11]用公式表示为:法律效率=有效结果/预期目标;依后者,则把法律的效率定义为:法律的社会目标与法律作用的现实结果之间的比值。[12] 即:法律效率=法律的社会目标/法律作用的结果 。⑶法律效率直接来源于经济效率。用公式表示为:法律效率=法律收益/法律成本×100%,在这里,法律收益既包括法律供给主体的经济收益,也包括法律供给主体的政治收益、社会收益、伦理收益等;法律成本是指法律活动主体投入的时间、人力、资本等支出及其相应的机会成本。从综合考察法律效率高低来看,法律效率不仅包括经济效率,还包括政治效率、社会效率、伦理效率等。但它主要是指法律的经济效率。[13] 从参与法律活动的不同主体来看,法律效率可细分为:立法效率、司法效率、执法效率和守法效率。这里的“效率”不仅是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本身要讲究经济效率,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要促使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
2.法律效益。关于法律效益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⑴有人把“法律效益”定义为“收益成本比”。所谓效益,是指“以最少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14] 用公式表示为:效益=效果/消耗。⑵法律效益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法律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15] ⑶或更进一步指出,法律效益指法律在现实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它反映了法律的应然价值与法律的实然价值的重合与差异。[16]这里,实际上是把“法律效益”界定为“法律有效价值量”。⑷“法律效益”是法律供给主体在创制、供给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纯收益,是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社会经济效果的客观评价。用公式表示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17]
3.关于两者的关系。法律的效益和法律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某项法律的目标只实现了50%(即它的效率为50%)而造成了意外的有益结果,我们仍然可以说,这项法律的适用是高效益的。相反,如果某项法律具有100%的效率,但却导致了意外的有害结果,而且这些结果超过了有益结果的价值,那么,只能说明法律作用的结果对社会有害,因而是无效益或低效益的[18]。但法律效率和法律效益都是法律供给或生产主体基于法律实践活动中成本与收益变量来度量法律效果的两个指标。在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法律效率的提高,法律效益一定增加:但是,随着法律效益的增加,法律效率并不一定提高(即有可能不变或减少)。因此,在资源稀缺的社会里,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应该是法律效率而不是法律效益。[19]
二、法与效率的关系
(一)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效率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也是评价法律作用积极与否的标准之一。从本质的抽象角度讲,效率是法的自由本质现实化的速率。[20] 它是从功利的角度对法律提出要求并做出判断的。所以,效率在这里主要不是指诉讼过程中的办事效率,而是指法律应该有助于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必然追求效率。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都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相联的,都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后者服务,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因此现代法律必然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的价值内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律的当代使命逻辑地派生出这样三项要求:第一,把法律对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伸到社会,换言之,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认识。第二,法律应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行为提供便利。第三,法律应能够引导或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21]
(二)公平与效率
1.公平的含义。公平的含义可以从多种角度来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公平是指社会制度及规则的公正、平等。第二,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第三,公平包括三个层次:第一级是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第二级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第三级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解。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第四,公平属于道德范畴。第五,公平是指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由每一个人做出主观评价。第六,公平是指一种“相称”或平衡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向:(1)自身的条件、努力和合理期待(需求、愿望)与所得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平的制度或规则问题可以总结为“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22](2)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2.理解公平内涵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公平及公平的观念是受到—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制约的。其次,公平具有广泛性。公平问题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再次,公平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它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并且是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服务的。最后,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在于公平是目的而非手段,一种公平观念的形成,从其直接原则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衡量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就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其公平要求也是最具效率的规则体系。[23]
3.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的关系更是学者们长期争论的命题,理解法与效率的关系,首先要厘清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虽然公平与效率有互相矛盾的方面,需要人们在价值冲突面前进行选择,但两者相适应的一面使我们可能设定良好的机制和制度,最大程度的兼顾两者,其可以实现的原因在于。
⑴是效率与公平存在价值统一的本体基础――同一生产关系。首先,效率与公平是同一生产关系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是生产关系的效率方面,后者是生产关系的公平方面。其次,促进公平、提高效率是途径是对同一生产关系的变革。对于一个既定生产关系来说,其公平与效率方面都是既定的。人具有目的性、能动性,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通过变革生产关系能够造成新的公平状况和效率状况,其实质也就是兼顾了公平与效率。而促进公平、提高效率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生产关系的革命;一是生产关系的改革。因此,不断更新和调整现实生产关系及其结构,使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才是正确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础和出发点。[24]
⑵效率与公平价值具有共同的发展目标――社会整体发展。从公平要求的价值形态上看,公平的基本倾向就在于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具有某种经济稳定的秩序。从效率的价值形态上看,效率所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虽然两者的目标不同,但公平与效率是互相包含、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其地位与作用体现在社会发展的整体功能中。发展作为一个整体不是在单纯的或线性的价值与规范体系的整合中推进的。从发展的整合性功能上看,发展既规定着公平要求的现实性和理想意义,又是对效率实现方式及其内容的价值规范,它以人类社会整体的价值要求为出发点,具有最广泛的价值意义。市场是以效率为导向,以公平为条件的,没有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就没有效率,所以在市场经济领域,公平与效率是相统一的。[25]
⑶在良好的社会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质上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在于,效率属于经济范畴,公平属于伦理范畴,作为伦理范畴的公平自然应当来自于并服务于作为经济范畴的效率:统一的标志在于,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才有可能创造出兼顾公平的物质基础,实现高层次的公平。[26]
⑷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平有两层含义,一是分配公平,即适度的经济平等,并且预测达到进一步平等所需要的成本。第二层含义就是效率,经济学中的两个基本概念是最大化和均衡,一项法律制度如果在权利界定上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达到最大程度的均衡,即对生产者来说,能以一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既定的产出,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这一制度下进行的物质分配不可能使一个消费者的境况更好,又不使其他人的情况更坏,那么我们就认为,这项法律规则在使经济有效率的同时找到了实现两者公平的均衡点。换句话说,当一个法律行为满足了对公平和正义的需求时,它同时也是有效益的。
三、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学者们从各方面作了论述,从宏观上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点:1.调整经济生活,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来加以间接宏观调控,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经济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运行。这种经济调整功能又有两种状态:一是静态调整,即反映和确认一定经济关系,从而减少不确定性;二是动态调整,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规律,它是法制经济、规范经济、自由经济和竞争经济,核心是按价值规律办事。它需要用法律手段保证公平竞争。法律是普遍的明确的、公开的行为尺度,它可以为市场行为提供统一的标淮,防止不正当与不公平竞争,从此形成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内在秩序。同时,法律具有稳定性、强制性,可以赋予市场主体抵抗非正常因素干扰的社会力量。法律的稳定促使市场主体有意识地克服短期行为,注意优化内部结构,提高效率。法律的强制性表现在可以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制市场主体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可靠和有保障的环境中放心生产经营,把提高效率放在首位。法律限制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无限权力,从而避免和制止权力进入市场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腐败及不公平。总之,法律通过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并做出适应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规定,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分配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生产力和社会发展。[27] 2.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做出确认和进行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经济功能的效率目标及其本质。3.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制度化表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使命就是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权关系的要求,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规范社会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形成有效的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模式[28]。
具体来说,法律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1.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29] 财产权利的承认(产权关系的明确)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权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人资源,发展财富。法律在确认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创造财产权有效利用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如果说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要条件,那么,财产权的可转移性(即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的转移)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充分条件。[30] 2. 法律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激发出人的创造性和进取心。法律权利是国家对个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活动的认可,其目的在于确保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个体自主地位的实现。个体自身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个体创造性活动的原动力,肯定和保障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合法行为可以调动起个体劳动、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使提高效率成为个体的自觉行为。法律通过认可个体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使个人能够享有充分的权利,选择职业,发展自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自身价值,凡此等等,都说明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是通过权利的途径使人满足利益欲望进而刺激产生效率来实现的。无论哪种经济,都需要资本投入和劳动力,但是只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才最能调动投资者和劳动力的热情和活力,究其原因,概在于市场经济的法最广泛地赋予了主体的权利。3.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31] 4.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科学技术。5.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32] 6.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防止和惩罚破坏自然环境以及滥用有限资源的行为,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追求和实现持久的发展效益。[33]
(二)效率价值对法的要求
在当代社会中,决定和影响单个经济行为效益或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效益的因素,一是人们利用资源的主观能力,再就是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社会制度及公共社会政策。在此,特定社会中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该社会法律所内含的效益价值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果无视效益目标,就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34]
因此,为了实现上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我们应做到:(1)在设定法制模式和创造法律体系时.以提高法律运行的实际效率,以保证资源优化配置为主要目标。所谓市场经济法律效率价值,就是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也即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法律效率价值的最根本特征在于,法律制度应该成为决定经济单位合作或竞争的一种方式.它能够提供一组结构,使其成员在这种结构安排下可以获得在这一结构之外得不到的利益,并且,这种结构保证其成员在获取此种利益的动机下,以追求效用增加为目标行事,获得帕累托最优原则下的最优交换比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就法律制度效率的内涵而言,法律制度应提供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刺激经济增长和效率的提高。这种激励机制应构成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产权规则、国家规则和建立一套有力的约束规则。[35] (2)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当需要对某一权利义务加以界定时,充分考虑立法的选择是否有利于提高相关行为的综合效益。(3)在司法实践中当需要在法律规范的既定框架中对某种法律措施做出选择,或在法律规范不够明确,而又必须对某一行为做出法律评价时,以效率作为选择或评价的依据。
案例:
“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在此案中,某糖果制造商与某医生为邻,在最初几年里,糖果制造商使用的机器并没有对医生造成影响,后来医生在紧挨制造商炉灶处盖了一间诊所,他发现糖果制造机器发出的噪声和震动使他难以使用他的新诊所,尤其是噪声妨碍他用听诊器检查病人的肺部疾病,而且不可能进行任何需要思考和集中精力的工作。医生提出诉讼,要求糖果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法院发出了医生所要求的禁令,规定了医生享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但当然也有可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来修改法院判决所作的安排。如果制造商支付给医生一笔钱,数目大于医生将诊所迁到成本较高或较不方便的地段所带来的损失,或多于作为一个可能的建议而建造一堵墙以隔开噪声与震动所花的成本,医生也许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允许制造机器继续运转。如果制造商付给医生的钱少于他改变在原地的生产方式、或停止生产、或搬迁他处所需要的费用,制造商也许会愿意这样做。问题的解决实质上依赖于他继续使用机器是否使制造收入增加大于给医生带来的收入减少。但现在考虑如果制造商胜诉的话,那么,他将有权继续使用有噪声和震动的机器而不必支付给医生任何赔偿费。于是情况就要倒过来了:医生将不得不付钱给制造商以求他停止使用机器。如果医生在机器继续使用时减少的收入大于他付给制造商的费用,那么显然在由医生付钱以使制造商停止使用机器方面就大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是说,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生想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36]。
这个案例说明,1.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但现实生活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即双方为了实现上述权利的转移,就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包括搜集信息、协商、谈判、监督契约的履行及所花费时间和精力货币值。这样,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进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就可能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
2.在存在交易成本且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要解决各交易主体的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将他们排他的所有权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产权的安全性取决于一国现实法律的规定。这样,经济上的利益冲突解决的关键就取决于法律上界定产权的制度安排,法律必须通过对权利的初始界定选择合适的、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的责任规则。
注释:
[1]李风圣、吴云亭:《公平与效率――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版,72页。
[2] 保罗·萨缪尔森:《萨缪尔森辞典》,陈迅、白远良译释,京华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22页。
[3] 李风圣、吴云亭:《公平与效率――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版。73页。
[4] 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另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5] 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页。
[6]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
[7] 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8]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另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第419页。
[9] 郭道晖:《立法的效益和效率》,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58页。
[10] 孙国华:《法律的效率》,载《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3页。
[11] 李从珠:《统计方法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转引自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48页。
[12] 王补:《犯罪情景测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转引自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48页。
[13] 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50页。另参见郭道晖:《立法的效益和效率》,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60页。
[14] 王智民:《平价社会治安状况概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转引自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48页。另参见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杜1999年版,第206页。
[15] 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转引自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48页。
[16] 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转引自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48页。另参见胡卫星:《论法律效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103页。
[17] 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49页。
[18] 胡卫星:《论法律效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103页
[19] 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第51页。
[20] 杨心宇主编:《法理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21] 参见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92页。另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本体与方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第299页。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页。
[22] 参见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114页。
[23] 参见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21页。
[24] 参见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134页。
[25] 参见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136页。另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26]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另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27] 参见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及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5-346页。
[28]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29] [美]科斯,[美]阿尔钦,[美]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30] 参见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另参见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页。
[3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250页。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222页。
[32] 同上。
[33]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另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本体与方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0页。
[34]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587页。
[35] 参见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这部分内容另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15—316页。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590页。
[36]案例来源:[美]科斯,[美]阿尔钦,[美]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周师铭,沈丙杰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7.[美]R·科斯,D·诺斯,A·阿尔钦:《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版。
8.[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9.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公丕样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陈金钊主编:(法理学——本体与方法),法律出版杜,1996年版。
12.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杜1999年版。
15.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6.[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
17.[美]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张军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上海分店三联书店1991年版。
18。保罗·萨缪尔森:《萨缪尔森辞典》,陈迅、白远良译释,京华出版社2000年版,
19.李风圣、吴云亭:《公平与效率――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版。
20.杨心宇主编:《法理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1.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22.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3.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4.万光侠:《效率与公平——法律价值的人学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5.朱荣科:《平等与效率》,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论文类:
1.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2.郭道晖:《立法的效益和效率》,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3.胡卫星:《论法律效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4. 齐延平:《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论》,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
5.杨叶红:《公平与效率的法律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6.[英]C·G·维尔杰诺弗斯基:《法律经济学的历史沿革》,蒋兆康译,载《法学译丛》,1990年第2期。
7.杨晓维:《社会成本问题与市场经济》,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
8.盛洪:《科斯教授和新制度经济学》,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9.景汉朝:《公平与效率的制度保障》,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期。
10.蒋兆康:《市场经济及其法律需求与供给――一种法律经济学分析》,载《法学》,1993年第3期。
11.危怀安:《论“法律效率”与“法律效益”的规范运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2第6期。
撰稿人:王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