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问题的研究综述
引言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这一特殊地位首先是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和法理学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对法理学相关的论述已经很多了,在本文中,我将对法理学界近年来争论比较热烈的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进行综述性的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法理学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在经济上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在政治上确立了走法治国家道路的条件下,澄清了一些重大理论是非问题,培育了宽松的学术环境,形成了中青年法学家群体,出现了一批较高品位的法理学论文和专著,翻译了一批外国法理学名著”,从而在法理学界呈现出某种繁荣活跃的气象。
但是有些学者对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表现出深深的担忧:“当我们把视线投向现状时,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法理学领域相当普遍地存在的无奈和焦虑情绪,一种强烈的危机意识环绕着我们”,“当今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中也存在着某种‘焦躁’的倾向”;“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知识价值被忽视了,大家纷纷转向探讨法的社会学问题、法的政治学问题、法的经济学问题,而对法理学的专门理论、法学方法论、法的哲学、人类学、文化学问题则不愿过多地用力。法的语言学向度,更是无人问津”,结果“法理学变成了对策学……失去了理论的独立性”,甚至形成了一种“愈是强调面对现实,就愈是丧失自我、脱离现实;反过来,愈是丧失自我,也就愈是无法面对现实”的恶性循环。“法理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迄今为止的法理学研究视野通常局限于主权者的国内法律与国内社会,没有把视野拓展到国际社会”,“如果客观检视法学的总体发展,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这样一个现实,即当代中国法理学与世界法理(哲)学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隔阂”,“我们的法理学乐于将过多的精力用于争论国内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许多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而国外的法理(哲)学家即使在其国内组织的学术水平研讨中,也可能会选择那些关乎整个人类命运的重大课题,或将代表学科前沿发展水平的法学问题作为讨论的主题。”
面对着如此的研究状况,法理学界有些学者主张研究的理论化哲学化,这是寻求法律外哲学理论或者其他理论资源支持的尝试,并由此提出应该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作出明确的区分。于是,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作为当下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得到凸显。
二、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问题的观点综述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是明确法理学研究对象、内容及其功用等所必须涉及的问题。就“法哲学”的概念而言,始终未得到统一的认识。“法哲学,自其思想萌动以来,就被人们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地处理,其间误待真知杂陈,流派学说分分合合,不无玩味之处。” 在词源上,法哲学是一个德文概念Rechtsphilosophie。按照德国法哲学家们的解释,法哲学作为“正义的学说”,总是讨论和追问“法应当是什么”或“正当”这样的问题。“(1)什么是‘正当法’(正义)?(2)我们如何才能认识并实现正当法?这两个问题共同构成法哲学的任务。”即不论在使用的方法和观察的角度方面如何不同,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换言之,法哲学总是以“以法的全部存在为实义客体,其视角是总体的,即纳入总体视野的总是是其它各法学分支都面监的,但又不能独立处理的,质言之,法哲学是对法的全部存在的总体说明。”
确定意义的“法哲学”的概念,最早见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他是把法哲学作为哲学的一支来看待的,认为法哲学所研究的不是充满情感和成见的实定法,而是通过理性才能把握的人的本性和规律,即法和法的理念。他说:“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在现代西方,“法哲学”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沿用了黑格尔的用法。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支——被应用于法律问题的哲学,与法理学有严格的区别。法理学所研究的是实在法或法律,而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或人的规律和规则。这种用法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学者中;二是将“法哲学”与“法理学”混用,其主要用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
国内法理学界对此也有着长期的争论。 我国法学界的大部分学者,对“法理学”和“法哲学”两个概念不加以区分,认为基本上可以互换使用。如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说:“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和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英语该词作狭义解时的汉语名称),也有的称为《法学理论》。”舒国滢教授在《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一文中说,“法哲学”只是“法理学”的代名词。法理学和法哲学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在西方,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也很多。最典型的是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近年来,有些学者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作为两个学科应有所区分,总的看区分的利大于弊。
概括起来,国内法理学界对于这个问题主要从四种角度进行了处理。
一是通过历史的描述,来透视法理学与法哲学的演化,法哲学初始以自然法之名出现,延续时间非 常久远。包括康德,黑格尔法哲学在内都是形而上学的,力图找到事物背后的终极原因。在这之后,萨维尼确立“法学是实证法的理论,经验—历史主义与理论—系统性同为法学必不可少的方法。”后来,实证主义渗入法学,产生了不同于传统法哲学的法理学。从历史源流上看,法理学可被视为法哲学的一个发展阶段,只是19世纪之前的法哲学是哲学家们的法哲学,19世纪之后是法学家们的法哲学(法理学)。
二是从词源及其继受西方法学时体认上的差异上考察,认为对法哲学与法理学在不同语境中的使用可作适当而必要的区分,法哲学与法理学名称本身并不是十分重要,重要的是它们所代表的学术传统、使用的方法和研究的问题。概括地讲有这样几点:(1)在学术传统上,德国正统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更注重体制之外以哲学的方式解答法律的问题,而法理学(Jurisprudence)更为接近在法制之内的立场讨论实在法的问题。(2)在研究方法上,Rechtsphilosophie的进路侧重传统哲学的直观和思辩。Jurisprudence 倚重语言分析和逻辑论证。(3)在研究范围上,Rechts-philosophie以问题为中心,只要是适切的问题都可以在法哲学范围内讨论;而Jurispudence是对象为中心,它特别强调法哲学的讨论的对象,并且不断限定自己研究的对象。
三是通过对法理学名称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考察,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概念和关系作了更加深入的分析,认为法理学名称经历了从部门法学、法哲学、法律哲学、法理学到哲学的法理学的演变过程;法理学学术问题有描述性问题、规范性命题和哲学问题三种基本类型;研究法的哲学问题的法理学实际上就是法的世界观的学问,具有人的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特征;在当今时代研究法理学哲学问题的最好途径和最好方法是对历史中的法理学进行理解和解释。
四是认为在广义上两者是相通的,并针对狭义上的“法哲学”与“法理学”做了细致的区分。广义的法哲学指法的一般理论,包括实在法或法律的一般理论和理想法的理论或法的形而上学。狭义的法哲学仅仅指后者。广义的法理学也是指法的一般理论,与广义的法哲学基本相同,因而二者被混用,狭义的法哲学仅仅指实在法或法律的一般理论,而且多指用实证方法获得的有关知识。这样说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仅存在于其狭义上。狭义上的“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科的性质不同。“法理学”属于法学,“法哲学”既属于法学,又属于哲学,是哲学与法学的交叉科学。因此(2)研究的主体不同。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只是法学家,而从事法哲学研究的既有法学家,又有哲学家,而且主要应该是哲学家,起码是具有哲学家修养的法学家。(3)研究的对象不同。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是实在法或法律,而且侧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应然法,它对实在法的研究也大大地超出一国的范围,而且涉及全世界所有的法律。(4)研究的主要方法不同。法理学研究主要使用经验主义的方法,即对实在法进行实证的考察和分析,对部门法学所积累的经验事实进行加工;而法哲学研究主要使用理性主义的方法,即抽象思维的方法,对法理学所得出的结论从哲学的高度进行理论的再加工。(5)研究的主要目的不同。法理学研究主要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持其高度地协调一致和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大大地超出这一点,它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从而能给法理学研究以理论指导。如果说法理学所要探索的只是法的相对真理或法的观念的话,那么,法哲学则以探求法的绝对真理或法的理念为目的。尽管每个时代的具体的法哲学家都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只能为完成这一任务尽微薄之力,但由于它与法理学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所以只有它才能进入探求法的理念的境地。正因为如此,法哲学著作不仅给法理学家看,而且给哲学家看,以便他们作为进一步哲学思考的法学素材。
三、一个简单的评价
法哲学与法理学之辩这一问题的凸显反映出法理学目前的某种困境,法哲学被各种社会“科学”所吞食,越来越消隐去自己的“智慧之光”。在如此的景况下,从法学之外寻求哲学理论的支持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研究进路,但是它能否克服目前的困境,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当我们进行评价时,我们的参照系是什麽呢?这就必须把概念的子集放回到它的母集中去理解和把握(这是康德的方法),这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法哲学的性质,在严肃的思考中,在寻求进路的探索中,显现思想的力量。
因此,重要的并不是主张对两者的明确区分,关键之处在于贯穿整个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法律的性质或法律的概念的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人们分析思考法理学其他问题的出发点。就笔者的阅读范围来看,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主要停留在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种教材式的介绍层面上,基本上没有思想脉络的深入研究,这也就难以借鉴西方对我们真正有价值的理论资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基础上,深入研读西方的经典性的著作是一条有意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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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夏继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