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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精品课程吉林大学法理学课程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七章法制现代化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1-01 23:55  点击:3877

                                                      第十七章 法制现代化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口号,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提出之后,为什么还要提出法制现代化的口号?为什么还要继续研究法制现代化的问题呢?实际上,法制现代化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一致的,又有其特殊的意义。提出法制现代化的问题,旨在于把我国的法制建设问题纳入一个特定的时空框架中进行观察与思考,从而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更新观念,研究解决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一、现代化的概念及特征


现代化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对它的系统研究起始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据一些学者的研究,1960年在日本箱根举行的《现代日本》国际学术会议,是国际上第一次认真而又系统地讨论现代化问题。[1]自此以后,现代化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课题,成为世界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


现代化理论的早期肇始者和研究者,美国著名东亚问题专家赖肖尔发表在日本《自由》杂志1965年1月号上的《什么是现代化》一文,对现代化概念给了一个简单而又明了的界定:现代化是在现代社会中正在进行着的重要变化。他认为现代化的内容和意义还不明确,但正因为这一点,它才成为还没有定义而实际上却存在着的现象的一个方便的名称。[2]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阐述:


1、“现代化反映着人控制环境的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3]


2、“我们把现代化视作各社会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最好把现代化视作是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一种过程;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4]


3、“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在整个国家向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人是一个基本的因素,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的人,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方可真正称之为现代化国家。”[5]


4、现代化是指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和过渡中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诸要素的承担者——人在内的,适合一国国情、民族特点及世界趋势的社会整体性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6]


5、从广泛的意义上讲,现代化是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及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体制的历史更替。其次,现代化也是一个连续的概念。现代化运动不仅仅是“渐进过程的中断”,而且是一条川流不息的奔腾大河。[7]


还有许许多多关于现代化概念的阐释,这些阐释有的侧重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有的侧重于政治结构的角度,有的侧重于历史的角度,有的侧重于文化的角度,等等,不一而足,但不论哪种解释和阐发,都包含着以下几个价值要素:


(1)现代化是一种历史性的变化过程。


(2)现代化是一种不断的发展过程。


(3)现代化是一种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


美国哈怫大学政治学教授亨廷顿描述了现代化进程中所包含的九种特征:[8]


第一,现代化是一种革命进程。因为这一进程明显地反映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比,它包含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急速并且是总体上的变化。


第二,现代化是一种复杂进程,它不能被归结到某一因素或某一方面,它所包含的变化实际上包括了人类思想和行为的一切方面。


第三,现代化是一种系统进程,因为某一因素的变化总会影响到另外一些因素的变化。


第四,现代化是一种全球进程,它始于十五六世纪的欧洲,现在则成为世界范围的现象。


第五,现代化是一种长期进程,它所包含的变动总量在时间流逝中得到实现,它为传统社会所带来的变化在程度上是革命性的但产生这些变化所需的时间却是演进性和长期性的。


第六,现代化是一种阶段进程,因为长期性特征使得区分每个社会现代化的不同阶段或不同水平层次完全可能。


第七,现代化是一种匀质进程,现代化包含着双重运动,一方面是各种有组织的政治社会朝向互相依赖的运动,另一方面是所有的社会朝向一个终极融合的运动。现代思想和制度的普遍强制性将使各个社会变得匀质,达到能够建立一个世界国家的地步。


第八,现代化是一个不可逆进程,尽管在现代化进程中某些因素会暂时停顿或偶尔中断,但从整体上来说现代化具有一种长期发展的趋势,一个社会在某几十年中达到了一定水平,那么它在下几十年中就不会降到更低的水平。


第九,现代化是一种进步进程。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创伤是多方面和深远的,但在长期进程中,现代化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二、法制现代化的涵义及特征:


(一)法制现代化的涵义: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涵义,主要有如下几种概括:


1、法制现代化是个动态性的概念,它是一个过程,是一种连续,是一种变革。[9]具体来说,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10]


2、法制现代化乃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律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从总体上看,法制现代化包括法律精神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以及法律技术手段和物质设施的现代化,而其中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又是整个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关键。[11]


3、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运作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着的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12]


4、法制现代化一词应包含两种含义:[13]


(1)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变化过程,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制现代化是指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系伴随着该社会的现代化运动而发生的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演进、转化的全过程。


(2)作为一种特定社会法制的存在状态,作为一种运动的最终成就,作为现代化运动所追求的目标,法制体系具备了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特征。


5、法制现代化作为现代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现代化的有机构成要素和现实标志之一,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也是一个具有多样性规定的范畴。现实的理性的研究方法是通过法制现代化的不同层面来进一步把握和体认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内涵的。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变革进程。(2)法制现代化由不同层面的要素构成,既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3)法制现代化是形式合理性、价值合理性和法律效益化的有机结合。[14]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有学者从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规定性的角度来把握法制现代化的内涵:[15]


1、法制现代化是法制形式现代化与法制价值现代化的统一。


2、法制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相对独立性与法制现代化对社会现代化整体依存性的统一。


3、法制现代化是社会法律生活的整体变迁与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体系变革的统一。


4、法制现代化是西方国家法制现代化、非西方国家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化和法制现代化的全球化过程的统一。


5、法制现代化是多样化目标模式与多样化过程的统一。


6、法制现代化是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有学者从三个方面概括了法制现代化的特征:[16]


1、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


2、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又是一个国度型的历史进程。


3、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转化为现实目标的历史过程。


三、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


方法论问题是建构一门学科的原则或“指令舱”。研究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论原则,或者说要借助一定的分析工具。对于法制现代化来说,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乃是类型学的分析范式。这一研究范式的基本特征是选择能够代表某一类社会法律关系本质特征的因素或要素,以便进行对比分析;这一研究范式的主要代表人物是P·腾尼斯、E·迪尔凯姆和M·韦伯,特别是M·韦伯建立了细密严整的类型学的工具系统。[17]


目前,在我们国家已有学者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方法论原则,批判地承继类型学方法论的有益因素,形成了研究法制现代化问题的分析工具——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发展进程的范畴体系。其指出,构成这一范畴体系的主要概念工具有:传统与现代、线性与非线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连续性与断裂、外发与内生、历史形态与逻辑模式、整合与分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依附与自主、形式与价值、制度化与行为关系;国家与社会、同质与异构等等。并且,该学者运用外发与内生、依附与自主、国家与社会三种主要的概念分析工具,对于法制现代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18]


还有学者在研究法律发展问题时,借助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总结指出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主要有两种理论范式,即“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阐释。[19]实际上,这也是运用“现代化”与“本土化”这一对范畴作为概念分析工具的表现。


四、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20]


要确立衡量法治现代化的标准,重要的是在历史经验的分析基础上找寻关键性变项,对此,我国学者公丕祥认为,人治与法治这对变项就是其实质。以法治为关键性变项的法制现代化,蕴涵着两类相互关联的判定标准:一类是法治现代化的实证标准,它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化,或称工具合理性;另一类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标准,它集中地体现为法律的价值合理性。而且,法制现代化是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理性法律的成长过程,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历史先导而价值合理性优先的法制转变过程。[21]在《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一书中 ,公丕祥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认为以法治为核心的法制现代化 ,蕴涵着三个相互联结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法律的效益化(即社会标准)这一新的评价标准 ,使这一理论更加完善。


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所应具有的几个外在表征:[22]


1、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协调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


2、法律一旦颁布生效 ,必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 ,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 ,做到依法办事。


3、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和程序 ,并形成配套合理的法律监督机制 ,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4、法律必须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平衡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确定法制现代化模式类型的方法论原则:[23]


有学者认为,要科学地研究和确定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必须把握以下方法论原则:


其一,在法制现代化模式类型的划分上应当坚持具有中性价值的观点。


其二,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应当是一个经验性的命题,而不是一个演绎性的命题,不应该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


其三,应当注重法制现代化模式的划分标准或依据的选择。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划分


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制现代化可以划分成不同的模式类型。学者借鉴中外有关现代化模式划分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探索。究其主流,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划分有:


1、从法制现代化起源的角度,将法制现代化模式区分为内源的法制现代化和外源的法制现代化。[24]


2、从法制现代化最初动力来源的角度,将法制现代化模式区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25]


3、有学者依据法制现代化所蕴涵的三个相互联系的评价标准来划分模式问题。即从法制现代化的形式合理性、价值合理性和法律效益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划分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可分为形式合理型,形式合理与价值合理并重发展型,形式合理、价值合理与法律效益化有机结合型。[26]


4、有学者根据法律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两种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来划分法制现代化的模式。该学者指出,现代化范式更为强调外来资源,即强调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而本土化范式则更为强调本土资源,即强调利用本国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而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应遵循的辩证发展模式,即继承与创新并举、内源发展与外源发展相结合、正式法与非正式法共同发展的法制现代化模式。[27]


此外,有人按照其他标准,将法制现代化又划分成不同的模式类型,如按法制现代化主要推动力量为标准,分为社会推进型和政府推进型;按法制现代化起步的时间为标准,分为早发式和晚发式;按地域或国别划分,分为英国式、美国式、日本式、欧洲大陆式和中国式等;按意识形态划分,分为资本主义式、社会主义式和法西斯主义式等。


目前,在学界比较通行的是以法制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所划分的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这三种样式。实际上,正象主张该种划分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法制现代化模式是多样性统一。即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28]而且,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29]


六、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许多人在论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艰难时,莫不将中国传统法制及其法律意识视为是最重要的障碍因素之一。实际上,中国传统法治及其法律意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孕育的产物,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气质和心理,体现了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世界观、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内在底蕴。所以,在法制变革中,一方面应当从整体内容上对传统法制进行批判;另一方面又要对传统法制进行扬弃与整合,将传统法制中有益的、合理的因素吸纳进来。这种吸纳不是对传统法制具体内容的简单承继,而是对传统法制文明中体现民族心理、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因子进行正确取舍。


(二)法律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1、国际化。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各国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法制变革也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所谓法律发展的国际化 ,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 ,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 ,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 ,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30]


2、本土化。法律发展的本土化即法律发展对于本土资源的借助。所谓“本土资源”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它更具有文化上的意义 ,是 20世纪 80、90年代本土文化与西化问题的争论在法学研究上的反映。在法学上所讲的本土资源 ,大体是指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或者说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法律、习惯等。除苏力先生外 ,还有许多主张以本土资源为主建设中国法治的学者。对此 ,谢晖先生曾在著作中大致划分为三类 ,即以梁漱溟先生、谢遐龄先生和武树臣先生为代表的文化性质决定论者;以梁治平先生为代表的“同情理解论”者;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科学”法文化论者。[31]


3、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在法制变革过程中,如何调整好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找到两者相交融的切合点,并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乃是第三世界国家所必须解决好的时代课题。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与讨论是比较充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有学者认为,法律发展的共性决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弥。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 ,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发展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起点、过程、条件以及主体选择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的共同尺度和普遍性因素,在不同的民族或国度,不能不打上特定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从而具有特定的发展过程的诸多具体历史个性。因之,尽管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是西方法律文明的历史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非西方世界的法律发展及其现代化依然有其内在自身的根据。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与法律发展的本土化,乃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32]


(2)有的学者分析说,文明的传播过程表明,一个国家或社会在主动地、自愿地吸收和内化其他文明中的因素时,总是在这样两种条件下进行的:一是吸收那些能够与本社会或本文明相互融合的因素。这些因素虽然为这个国家或社会所吸收,但并不一定为那个国家或社会所吸收,这证明两类社会之间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二是吸收那些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意义的因素,这些因素既可以为这些国家或社会所吸收,也可以为那些国家或社会所吸收,也就是说,这些因素具有某种一般性特征或共性。[33]郝铁川先生关于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选择的分析,进一步确证了上述原理的有效意义。他认为,作出这一选择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自身内在的许多相近因素。这一例证亦进一步表明法律文化的传播与接受以及法律移植是有条件的,是有限度的。[34]


(3)有学者强调指出 ,一方面要坚持法制现代化绝不等于西方化,另一方面不能轻易将“西化”这一政治概念拉进法学领域,以致带来学术研究的障碍。在法律本土化问题上,既要立足于本国的法文化土壤搞“科学种田”,同时又要采用国际最先进的立法技术;既要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更要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把握这一问题。


(4)还有学者认为,如果说法律的国际化是指一国法律的开放性问题,那么,法律的本土化实际上是一国法律的改革问题;法律的本土化绝不是传统化,而是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国际化与本土化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一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则必然走向国际化,但同时不可能不考虑本土化问题。法律国际化本身内蕴着法律的本土关注 ,两者不可分割。法制现代化的最佳途径是实现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高度整合。[35]


    (三)自治与权威的关系


关于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好权威与自治的关系问题,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及自治功能,建立一个全新的政府行为模式,是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与法律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但是,扬弃旧的政府行为模式,扩展社会主体的自治权能,丝毫不意味着国家及政府功能的弱化,也决不表明现代化的政府机制是相对无为的。拥有强有力的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仍是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必要条件。[36]关于这一点,有的学者在分析后发展的国家在现代化起步时的矛盾情形时进一步指出 :“一方面 ,它得运用权威推行现代化改革 ,另一方面又得适时地建立一种新控制体系 (法制 ) ,这就意味着自己去削弱自己的权。”[37]其实,摆脱这一两难境地的重要选择,便是建立一种强大而稳定的、具有广泛社会权威的政治架构及其中央政府,以便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因此,又有学者提出了所谓“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认为在当代中国法制改革过程中 ,政府的作用不仅不能削弱 ,而且应该加强。[38]即“法制现代化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而且需要一个强劲而开明的政府来主导。”[39]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权威推进是法制现代化必要的、基本的动力机制;与此同时,倘若权威不因法制发展而转化,反而因此而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可能实现法制现代化;权威转化并不是否定权威,而是相对法治,权威必须在法律之下。[40]与此相应,有学者还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政府作为权威的载体,它必须是一个合法的政府、有限的政府和受到监督的政府。[41]


第三种观点认为,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国家主义 ,凭借厚实的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础 ,并汲取了计划经济时代中央高度集权的内在精神 ,潜存于我国的制度性法文化和观念性法文化之中 ,进而影响到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诸多领域。反观 20世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嬗变过程 ,我们不难看出 ,国家主义的日渐衰微正是法制现代化走向成熟的标尺和界碑。[42]


七、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道路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清末制宪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标志性起点。有报道总结这种观点似已得到法学界多数学者的赞同。[43]不过,有学者指出,该报道似乎没有注意到,有的论者把清末的制宪修律不是称之为法制现代化而是称之为法制近代化的运动。[44]而且,如果这一提法成立,20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就要分成法制近代化与法制现代化相互衔接的两个阶段,而不成其为一个整体性的历史运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问题也将另行论定。该学者称宁愿相信,大多数论者关于法制现代化与法制近代化的区分 ,或许仅仅是套用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学者关于近代化与现代化的分法。关于在中国近代存在一个有别于现代化的近代化过程,其提法可能是受到日语的影响,而但也可能不是。[45]


另外,在谈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时,有学者从宏观的角度指出,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创造性转换过程,因而,中国传统法制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并且,由于中国古代法律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许多学者都从特定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基本特征进行了揭示和概括,可以说是见仁见智。[46]其中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是与现代法制迥然相异的法律系统。从形式意义上看,它表现为诸法合体的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法律结构体系;从实体价值上看,它则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这种具有特定意味的形式与实体、外部结构与内在价值之有机统一,便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从而与现代法制相分别。[47]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阶段


在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阶段进行概括时,有学者将时间追溯到了1842年,因而,可以说,整个中国法制现代化共持续了一个半世纪的历程。[48]


1、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挑战阶段(1840—1901年)


这一挑战来自1840年伴随西方列强武力侵略而来的法律文化的冲击,只是这一冲击和挑战由于种种原因到19世纪末终未形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具体运动。
  2、清末法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端(1901—1911年)


从形式意义而言,清末法制改革首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端;从价值意义来看,清末法制也力图吸取西方法中自由、权利、平等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废除刑讯制度,规定了辩护、陪审、回避和公开审判等制度。


3、民国时代的法制变革运动(1911—1949年)


(1)在辛亥革命时期由于法制模式存在的时间很短暂,因而未能在法律形式上有更多的创新和发展;
  (2)北洋政府时期法制现代化的实际进程呈现出复杂性和曲折性,主要表现为法制外在形式与内在价值取向上的深刻矛盾。


(3)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三民主义法制”构成了民国时代中国法制变革过程中的又一模式。


4、中国新型法制的创建和确立(1949年10月—1957年)


新中国建立后的新型法制的创建标志着中国法律史的伟大转折,开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纪元。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而使中国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制基本确立,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也由此展开。
  5、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阻却和灾难(1957—1976年)


从1957年到1965年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使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入阻却和停滞的低谷时期。  1966—1976年的10年“文化大革命”是“无法无天”的时代,是“砸烂公检法”的时代,它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全面摧残,也给中国法制现代化带来了空前灾难。
  6、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新时代(1978年至今)


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上日程,中国迎来了法制现代化的新时代。 从形式意义上看,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化运动波澜壮阔、飞速发展。从价值意义上看,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注重对法律内在价值精神的弘扬。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逻辑分析[49]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所发生的法制创新运动,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和逻辑系统,富有中国特色,从而与其他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迥然相异。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如下:
  1、从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传统背景来看:不同民族和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不同的历史起点,往往极大地影响着这些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格局。


2、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来看,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因而是一个漫长的法制变革过程。


3、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机制来看,推动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当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


4、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政治架构来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拥有强有力的现代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是那些原先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东方)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四)中国法制现代化实现的目标:[50]


有学者指出,法制现代化要实现以下目标:


1、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


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但法律制度本身是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在这个结构体系中,与法律制度密不可分的还有法律规范、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等,因此,研究法制现代化的静态目标,就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和法律设施的现代化。


2、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


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运转机制或法制运转体系的现代化,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的现代化。要实现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首先体现为一系列现代法制原则在整个法制运转机制中的实现和现代法律价值观对法律运转机制的渗透,然后是在全社会确立一种与现代法制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以及法律思想体系,并将这些现代法律观念渗透于整个法律运转机制之中。






注释:


[1] 钱乘旦、陈新意:《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2] 钱乘旦、陈新意:《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页。


[3] [美]布莱克:《中国的现代化》(中译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4] [美]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5页。


[5] 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


[6] 刘作翔:《法制现代化概念、释义和实现目标》,《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26页。


[7] 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8] 钱乘旦、陈新意:《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3页。


[9] 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9页。


[10] 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11] 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12] 刘作翔:《法制现代化概念、释义和实现目标》,《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27页。


[13] 张爱球:《法制现代化的概念解读》,《扬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63页。


[14] 侯强:《法制现代化内涵类览及反思》,《探索》2002年第5期,第139页。


[15] 张爱球:《法制现代化的概念解读》,《扬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61-63页。


[16] 刘作翔:《法制现代化概念、释义和实现目标》,《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27-28页。


[17]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第28页。


[18]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第28页。


[19] 黄文艺:《论中国的法律发展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第1页。


[20] 公丕祥:《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3期,第80-86页。


[21]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马克斯·韦伯运用理想类型学方法分析合理性行动的概念系统。他把合理性行动区分为两类,即工具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强调法制现代化乃是工具合理性的一种表征或体现,而价值合理性则是前资本主义法律文明和社会秩序的本质特征。这样,韦伯就把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对立起来了。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究竟应当是以形式合理性优先还是以实质合理性优先 ,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有的主张以形式合理性优先,有的则主张以实质合理性优先。


[22] 侯强:《法制现代化内涵类览及反思》,《探索》2002年第5期,第140页。


[23] 夏锦文:《论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61-62页。


[24] 吕世伦、姚建宗:《略论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和类型》,《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2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5。


[26] 侯强:《法制现代化内涵类览及反思》,《探索》2002年第5期,第141页。


[27] 黄文艺:《论中国的法律发展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第9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8页。


[29]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6。


[30] 孙笑侠先生给法的国际化下的定义是:它是指“法顺应国际社会的法律合作、交流、融合乃至局部统一的趋势,这是人类共同活动和共同理性对法制的要求”。参见《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 19 9 5年版,第 26页。


[31] 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125页。


[32] 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95页。


[33] 参见严立贤:《发展理论与不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 5期。


[34] 参见郝铁川:《论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 2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35] 庞正、景闻:《迈向新世纪的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第94页。


[36] 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四大矛盾》,《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3期,第5页。


[37] 参见兰比尔·沃拉:《中国 :前现代化的阵痛——— 1800年至今的历史回顾》,廖世一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 4页。


[38] 参见蒋立山 :《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 ,《中外法学》1997年第 6期。


[39] 涂上飙:《论政府与法制现代化》,《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第819页。


[40] 谢晖:《权威推进与权威转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学》 1998年第 2期,第4页。


[41] 严海良:《法律与政府: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反思》,《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第51-53页。


[42] 吕世伦、贺小荣:《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第6页。


[43] 庞正、景闻:《迈向新世纪的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第92页。


[44] 王涛:《中国近代法律的变迁》,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导言;许纪霖、陈达凯主编的《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论述清末制宪修律一节的小标题就是“走向近代法制的开端”。见该书第 235页。其后沿用法制近代化一词的人不少,例如张晋藩先生,胡旭晟先生,范忠信先生等,在提交给“20世纪中国法制变革的回顾与前瞻”学术讨论会的论文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这样的说法。其论文分见《走向法治之路——— 20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 8月版,第 99、113、123页。郝铁川先生的《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一文也是如此,《法学研究》1997第6期。遗憾的是,他们都没有明确界定所谓法制近代化的含义。


[45] 刘笃才:《法制现代化研究与 20世纪的法制变革》,《辽宁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第38页。


[46] 参见陈朝壁:《中华法系特点初探》,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张晋藩:《中华法系特点探源》,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312页;耘耕:《儒家伦理法批判》,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等等。


[47] 参见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


[48] 范忠信:《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法学》2002年第10期,第9页。


[49] 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法学家》1997年第4期,第10-11页。


[50] 刘作翔:《法制现代化概念、释义和实现目标》,《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28-31页。


                       撰稿人: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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