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C 4.C 5.A 6.B 7.A 8.B 9.C 10.D
11.D 12.C 13. A 14.B 15.C 16.C 17.B 18.C 19.B 20.C
21.A 22.C 23.A 24.D 25.A 26.A 27.A 28.A 29.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E 2.AD 3.BC 4.ABCDE 5.ACD 6.ABCE 7.ABE 8.BCD
9.ABD 10.ABCDE 11.ABCD 12.BCD 13. BCD 14.CDE 15.ABCE
16.ABCD 17.ABDE 18.ABCD 19.AB 20.ABDE 21.ABCE 22.ABCE
23.ABC 24.BCDE 25.BCD 26.ACDE 27.ABCD 28.ABCDE 29.BCDE
30.ABCDE 31.ABCDE 32.AB
(三)名词解释(示例)
1.法律规则
答: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四)简答题(示范)
1.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五)辨析题
1.答:错。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2.答:对。从本体层面和意义上而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的本质除了本体层面和意义之外,还有功能层面和意义。从功能层面和意义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归根到底在于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3.答: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份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当前的场合,一个原则优越于另一个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在当前场合不占优势的原则不再是一个有效力的原则,或者说应当予以修改或废除,因为这一当前不占优势的原则在其他场合可能起决定作用。
4.答:错。行政诉讼法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构成的活动。如果没有这种规则,从事这些行为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行为。
5.答:错。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的通常原则。法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因此,一般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和形成的关系。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规范指导人们昨天的行为,命令人们昨天应该做这或做那,亦不能依人们先前的某种行为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而制裁他们。
6.答:错。国际惯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7.答:对。法律继承实际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即在否定旧法固有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8.答:错。人权不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专利品。马克思主义一向重视人权问题。人权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和武器之一。实现充分的人权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的必然要求。
9.答:错。法律行为是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即涉法行为。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10.答:错。在一般情况下,无效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也就是无效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无效行为未必就是违法行为。譬如,某选民填写的选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格,该投票行为(选票)是无效的,但不能说该投票行是违法的。
11.答:错。并非所有物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作出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
12.答:错。法律责任的免除不同于“无法律责任”、“不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免除是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13.答:错。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私有制法的社会作用不同于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而法的规范作用体现法不同于政党政策、思想意识、社会舆论的特殊作用。
14.答:对。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导致有害的结果。
15.答:错。法律价值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说其是主观的,是因为法律的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基准或参照的,如果主体没有法律需要,法律的任何属性和功能都不能构成价值。说其是客观的,是因为主体的需要不是凭空产生或从天而降的,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决定的,而且主体的需要又只有通过法律的客观存在的功能而得到满足。
16.答:错。作为国家专门活动的立法,不仅指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而且包括法律、法规、条例的修改、废止,有时候还包括法律、法规、条例的清理、法律的解释等活动。
17.答:错。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一元”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立法体制的共性,即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则是中国特色,即我国的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大陆各省区市的立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18.答: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而不是说司法机关的活动不受其他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制约。
司法机关要服从党委的领导,使司法权的行使有政治保证;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意志;要接受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和领导,保证司法权的统一行使;要接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19.答:错。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组织的法律监督,不同于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不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0.答:错。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1.答:错。公法、私法的划分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法的分类。公法指有关公共权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私法指有关私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2.答:错。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全国的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没有审判解释权。
23.答:对。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处理案件。只有当出现新奇案件和疑难案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且法律允许进行类推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援引最相类似或基本类同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理意见或裁判。
24.答:错。法律关系就其原型来说是社会的经济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这是法律关系原初的属性。但其形成和实现要通过国家的、当事人的意识和意志,因而又增加了一层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法律关系与生产关系、家庭关系、政治关系等社会关系不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其他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其他社会关系构成它的内容。
(六)论述题(示范)
1.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原则。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之处在于,它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法论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时,是从实际出发,还是从观念出发?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坚持用抽象的概念和原则来衡量一切?是坚持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还是割裂这种统一的关系?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态度代表着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两条根本对立的思想路线。前一种研究方法和态度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唯物的,也是辩证的,它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型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经济决定论仅仅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片面化、庸俗化的理解,其实质是以形而上学的机械唯物论代替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发展的观点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精神武器。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超时空的法律制度,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不具有时代特征,它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