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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何处寻觅刑事诉讼的中国知识:打造自主知识体系的若干思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5-02 08:11  点击:199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法学应对各种挑战是当下法学界热议的话题。作为长期关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的学者,笔者拟以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为例,反思、回应打造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所面临的全局性挑战。具体而言,第一,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是否存在自主的知识体系?第二,为什么需要打造自主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第三,应当构建什么样的以及如何进一步建设自主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

一、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现实特征

为了更好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需要从其现实特征来把握。纵观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可以发现其具有变化性、多样性、悖反性的特征。

(一)知识体系的变化性

1.变化性首先体现为知识体系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整体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是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基础,而随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域外刑事诉讼理论、话语的引入和国内学界长期的理论建构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经历了由碎片化逐步走向体系化的过程。在1949至1978年间,我国虽然制定了包括《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在内的一些法律规范,形成了有限的法律依据,并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筹备。但由于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交替盛行,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设受限,且学术发展乏力。1由此,这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呈现碎片化的总体面貌,体系化、科学化程度不足,未能形成逻辑一致、内容全面的知识体系,相应地缺乏对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系统性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刑事诉讼的制度建设与实践开始恢复发展,制定、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迫切需要带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复苏与蓬勃发展。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贴近立法的简单注释成了刑事诉讼知识的主流生产方式,奠定了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基础。虽然仍存在研究人员不足、研究内容不够全面深入、学术话语不彰等问题,但碎片化的刑事诉讼知识在《刑事诉讼法》的统合下实现了初步的体系化建构,例如,刑事诉讼统编教材便是其中一种重要表现。2尔后,一系列因素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刑事司法改革开始推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署、《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类文件对立法规范内涵的丰富等,使得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的体系化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制度和基础理论以及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得到了较多的研究,并具有了相当程度的自治性。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的体系化与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不断丰富成熟的步调基本对应、一致,但学术界强调以基础性理论范畴为基点,对刑事诉讼知识的体系结构进行重构的努力也在推进。3由此,可以预期更具有学理性、独立性和逻辑一致性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将长期、持续得到构建,从而可以用更抽象化、理论化的方式来解释和评价刑事诉讼法规范,为刑事诉讼教义学的发展提供更为清晰的理论框架。

2.变化性也体现为知识生产从注释式到“想象”式再到经验式和技术式

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因知识生产主体、生产目的与生产方式等因素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基于法律文本的注释式知识盛行。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初,知识生产责任主要由立法者与学者承担,生产方式是亲近立法制度、以解释法律条文为宗旨的简单注释。生产的重要目的在于阐述立法精神,向社会介绍、宣传刑事司法的基本知识,即基础性的刑事诉讼注释式知识。由于理论体系尚未完整建构,这种较为简单、粗略的注释式解读时常偏重于文义阐释,缺少基于一定诉讼法理包括诉讼“元理论”在内的学理式深刻论析。4

第二阶段,基于比较法学视野的“想象”式知识兴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在多个领域逐步与世界接轨。相应地,比较法研究范式得到更为频繁的运用,大量域外刑事诉讼理论和具体制度也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这对于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刑事诉讼法学者不仅对多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还提出了诸如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职能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范畴,并对具体制度与理论的中国具体运用按照自己的理解展开了相应的讨论。5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比较法研究逐步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种主流方法后,6域外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理念、具体制度、专业术语、研究方法,批量化、规模化地进入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系统,从而催生了以域外为关注重点的刑事诉讼知识话语。这种知识话语带有一定程度的“想象”色彩,不仅对域外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有限——比较对象偏重于英美法系,对其所比较国家的刑事诉讼运行实践时常缺乏全面、真实的认知,7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制度所根植的场域结构与适用情境缺乏充分了解。同时,结合比较研究成果,一些学者致力于发现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呼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刑事诉讼司法改革建言献策。由此,导致一些以域外制度为参考对象的改革方案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

第三阶段,面向实践的经验式知识产生。近二十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逐渐重视知识的实践性,开始进行经验研究以回应学术、立法与实践的分离现象。部分学者重新考虑我国的现实问题和法律发展道路,逐步应用偏向经验研究的社科法学、实证研究等方法,借助社会学、经济学等外部视角,利用社会科学甚至统计学、计算科学等自然科学工具来观察并审视刑事诉讼活动,强调对制度实然状态的把握与分析。从而尝试在知识生产上对相关问题做出经验性回应,以期摆脱域外法学的支配性影响而逐渐走向自主。得益于新出现的学术资源、互动关系和立法方式,8这些变化推进了学术与制度的良性互动,从而有利于学者更加深入地认识、解释实践,并提出本土化的理论来指导实践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些知识生产者关心、贴近制度实践,并应用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法和理论工具,生产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性、解释力的本土化标志性概念。9但一方面,这种研究立场尚未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普遍主流;另一方面,其通常是针对某些规范、制度或者司法改革所形成的经验性知识,往往没能转换为具有更强学术意义和理论性的知识,而且提炼出来的概念时常处于个别的、孤立的“概念孤岛”状态,未能经由严密的逻辑推演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0

与此同时,基于法教义学范式的技术式知识勃兴,在第二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于关注理念、模式、主义等价值层面的抽象研究、比较借鉴和立法修改,缺乏对实践问题的积极回应和理论供给,导致知识无法有效指导实践。11为了解决这一弊端,部分学者致力于搭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实用桥梁,开始转向强调将“宏观问题微观化、价值问题技术化”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论和法教义学。12这种技术式知识也超越了第一阶段的注释式知识,其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文义,而是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充分运用多样化且精细化的解释方法,以寻求更深层次的学理解释。由此,理论研究更加聚焦于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法律适用及其法理解释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知识体系的转型过程是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变迁相对应的。13总体而言,这种朝向技术化、精细化的法教义学方法为搭建一个精致且成熟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打造主体与类型的多样性

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是由多种主体互动博弈与合力推动而发展形成的,呈现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形式互动化、回应性强等特征,其打造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诉讼参加人、知识精英以及代表民间力量的各类主体。14不同主体基于不同机制生产出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但各方主体的话语地位并不均衡,其中,立法机构及法学家的主张最为凸显,而司法机构、诉讼参加人在司法运作过程中虽逐渐创造了自己的话语,影响力却相对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操作者的司法机构,通过制定各类中、微观层次的操作规范,进行创新性的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样态。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一致,也有不同甚至存在冲突,可表述为“行动中的法与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长期处于主流知识体系的边缘,往往零散、个别、区域性地隐藏于司法机构的操作方法、司法习惯和裁判规则之中,难以被归纳总结以形成概念、规则和原理,更遑论体系化构建。但随着司法机构开始重视,并通过著书立说、学术竞赛、发布指导性案例、推行改革试点等方式加以梳理提炼,这些实践及其相关理论解说开始具有一定影响力。这在近年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推进的包含刑事庭审实质化、速裁程序、案例指导、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刑事司法改革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上述主体所塑造的知识话语有所差异,大致可分为权利导向和权力导向的两个体系,前者主要以学院派为代表,后者主要为司法机构所应用。15权利话语主要是从保障人权的基点出发,参照域外的刑事诉讼法治话语和国际标准来建构知识体系,同时审视官方的立法和司法,其存在本土化程度不足、脱离实际等问题。权力话语则往往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打造并应用一种官方化的实用话语体系。在近四十年的实践中,这种权力话语已经逐渐形成一种自生自发并持续自主运行的机制,其既有正式的制度性表现,有时又与正式法律制度有所差异,相对应的权力手段往往易于行使,且更加契合司法主体的现实需求。16需要说明的是,两种话语体系并行不悖,无高下之分,所生产的知识也没有主从关系,各具合理性和优势,也各有值得推 敲之处。但是刑事诉讼(特别是对抗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与被追究者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利益冲突,这使得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不可避免地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因此,对于这两种异质甚至一定程度上对立的话语体系,需要结合具体时代背景、各方主体的需求等因素作出取舍,以实现取长补短、相互融通的理想愿景。

(三)知识话语与实践的悖反性

在某种意义上,知识最初都来源于实践,因为几乎所有的法学知识都是对具体历史语境中社会法律实践的理论编织,其中都融合了特定历史主体的知识前见、价值判断和实践立场。17应当认为,相比于一些试图简单移植域外法律制度和法理的知识,司法实践在实际运行中磨合了中西方知识,并逐步构建起一种带有中国主体性抉择的法律体系,18基于此产生的知识更能显示中国刑事诉讼真正具有长远生命力的规律和走向。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话语与实践、预想效果与实际作用上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整体上时常呈现“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相悖的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些刑事诉讼学术研究存在本土主体性淡薄的问题,导致话语与实践之间出现明显的悖反。笔者将之归因为“法学研究的想象式格局”,其往往表现为颇为流行的批判式研究:对中国的制度与实践缺乏基本的认识与把握,过度重视域外立法文本、制度和理论,并以之批评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多主张以域外的价值与理念来改造中国刑事诉讼,并希望构造一幅形同域外的刑事诉讼图景。但问题在于,所谓“域外的知识”,或来自于学者对域外具体制度一知半解、有剪裁的认识,存在着因主动误导和被动误读所产生的错误。事实证明,长期与实践不相匹配的“想象”的知识体系会导致三种不良结果:第一,将不成为问题的实践视为问题;第二,所提出的对策不具有充分的操作可能性;第三,抑制了具有中国特色且有益的制度实践。可见,这种基于想象的批评难以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导,难以对法律文本和制度实践进行可操作的理论加工,其所构建的话语不易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广泛的认同和接受。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日本等国奉行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将全案卷移送制度修改为主要证据移送制度。但实践中,由于法官仍然可以在庭前接触“主要证据”,因而它未能实现切断控方证据对法官形成庭前预断的影响以避免庭审虚化的改革预期。由于未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缺乏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它反而降低了庭审的效率与公正性。

需要指出,在话语体系的构建上重权利话语而轻权力话语的倾向也加剧了知识话语内容与实践的悖反。权力导向的话语体系时常体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有时更贴近司法实践的需求,故许多内容是难以运用域外理论和规则来解释的。在本土学术主体性尚未充分确立的情况下,其容易被认定为不符合法治原则、有违理论逻辑。这导致一些在实践中形成的我国刑事诉讼特色只沦为学术研究的批判对象,而没有成为理论创新的资源。所以,权力导向的话语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学界忽视或轻视。与之相对,对权利导向的话语体系本土有效性的认知与反思则有所不足,尤其是其在我国语境下如何为立法者、司法者接受并成为可操作的实际规则,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二、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需要迈向自主化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9所谓自主就意味着不依赖其他系统而形成自身特有的概念、理论、体系,其中特别要处理好知识的独立性和通约性的关系。而知识体系的自主化,就是指从中国本土、中国实践、中华文化中产生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知识体系。因此,加快构建中国刑事诉讼的自主知识体系,既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自身发展、屹立于世界法学之林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全人类提供刑事诉讼发展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必然要求。

(一)迈向自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知识体系转型的要求

基于前文的分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造成了当下一些重要刑事诉讼学术主张与实践相悖离的现象:其一是研究立场偏离了对我国制度与实践的共情,学术自主性尚未形成;其二是话语表达未能实现本土化,知识体系的解释力、原创性、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对此,迈向自主的知识体系,可以增强知识生产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独特性需要的匹配程度,使知识体系能够有效地理解、解释、指导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以良好匹配、有效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

1.立场:需要从疏离走向贴近中国的制度与实践

立场是指研究者认识和处理问题时所处的地位、态度。立场不同,研究便大相径庭,从而会对同一经验事实得出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建构者如果没有明确的建构立场、研究目的,就不可能建构逻辑一致的法学知识体系。20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是伴随探索、建设中国式法治的长期本土实践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机制均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有对国际刑事诉讼规则的适度参考、吸收。正因为所具有的本土独特性,在运用域外知识和理论来解释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与实践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或者文不对题。但若以本土开放与动态变化的实践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类具体应用场景作为知识生产的场域,则将为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的知识创新提供巨大空间和不竭资源。21正是在这种具有独特性的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我国正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22并形成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平衡等中国式理念。23其实,诸多具体的程序机制也彰显了本土特色,例如职务犯罪的特殊追诉机制、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等。

然而,就研究立场而言,当前一些知识生产相当程度上是基于“想象的图景”来构建的,以域外知识为中心来认知、批评和改造中国,而未能立足于认知、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独特性、合理性的角度,从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等具体情况和特殊背景中发现问题、构建理论。简言之,从“现实的图景”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与实践尚不凸显。

2.话语:需要从忽视走向使用本土概念和原理

知识生态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一个是基本范畴与逻辑,一个是独立的话语体系,而前者必须通过后者表现出来。24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就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25话语体系是一个学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话语体系的独立、成熟标志着学科的独立、成熟。独立话语体系的缺失将导致学术“失语症”,这表现为研究者很难用本土化的语言来提炼概念与原理,难以达成学术共识以进行交流和争鸣,从而也难以提出原创性的理论与思想。特别是法学更需警惕一刀切的话语普适性,应适当强调知识和话语的地方性。26对法学话语的生产而言,其原初语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目的、话语风格甚至表达策略。27凡此种种,有许多事例为证。例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就属于我国刑事诉讼的本土性知识,其凝练并塑造了我国刑诉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易于为司法操作者与社会大众所掌握。

显然,当前一些中国刑事诉讼知识未能依靠本土化的话语体系来充分表达思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解释力不足。当前一些知识尚未做到准确、系统、全面地表达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实际原则、制度和本质特征,反映研究过程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核心价值、基本概念、关键术语、理论和学说等。28二是原创性不彰。当前一些知识缺少由中国首次提出或者发展的反映中国国情的法学概念、理论和思想,难以体现中国对世界法学话语体系的创造性贡献。三是可理解性、可操作性不足。换言之,司法的操作者与社会大众,仅依靠学者生产的知识体系往往不能正确把握法律制度,展开有效的实践,而需要结合自己的生活、工作经验来把握。这表明这些法律知识与制度运作的真实需求不相匹配,于是时常出现理论与实践的悖反,知识体系无法起到调和差距、凝聚共识的作用。

(二)迈向自主是大国竞争背景下掌握学术话语权的需要

当前的大国竞争不仅体现在经济与军事上,也体现在制度与学术上。然而,中国刑事诉讼 知识在走向世界,参与全球化知识传播和竞争的过程中,却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面临着学术话语权旁落以及国际认同度和影响力不足的挑战。相应地,迈向自主则能够推动知识体系更全面地展现中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实践和理论,传达中国独特的刑事诉讼思想。在国际话语体系竞争中,应当以域外所能理解的方式彰显中国制度的独特性、成功性,而不是以域外为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辩解式的论述。

1.学术话语权长期有限

长期以来,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某种程度上是“他塑”而非“自塑”的,中国在国际上有时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29本质上,争夺学术话语权就是强调知识的自主化和话语的本土化,因为“一种特定的话语命名一个行为或事件,从而解释该事件的意义并确定其背后的动机是一个行使权力的过程,每一种命名都预示着一种解决方式”。30如果由域外来界定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或者将外国的话语体系套用到中国的实践上,便相当于将自主的定义权和解释权拱手相让,其后果从“法律东方主义”31便可见一斑。显然,我国刑事诉讼知识生产的“想象式格局”加剧了学术话语权有限的问题,这导致知识体系缺乏对域外知识体系的反思和重构,不能充分助力于体现中国对发展人类刑事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贡献。

2.刑事诉讼知识的国际认同度、影响力不足

从本质上看,学术话语权与知识的国际认同度、世界影响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当前,在世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发出中国声音、建立中国的学术话语权正面临挑战。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自我认知上还未完成从“学生”到“老师”的角色转变,往往不重视也不能及时总结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与成功经验,尚未充分打造一种能向域外介绍中国实际,阐释中国成功,使他人重视、尊重、认同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与理论的知识体系。这样就很难避免域外因为不了解和误读而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产生误解,更遑论使中国成为其他国家的学习对象。尤其是刑事诉讼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关系密切,更容易受到域外的关注,如果中国在这一领域丧失学术话语权,那么可能在国际舆论中处于不利地位,32从而不利于提升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的国际认同度和影响力。

此外,由于不同法系诉讼制度融合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日渐成熟,跨国跨境犯罪的常态化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需求,以及经济一体化对刑事法治统一的需求,33全球化正在推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的交流、互鉴,例如诸多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率便带来简易程序、非正式庭审化的协商性司法普遍兴起。在此背景下,我们也应当重视中国刑事诉讼知识在协商性司法、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变动、国际刑事诉讼合作等领域中如何做出贡献并获得关注、认同与接受,取得与中国大国地位相应的国际影响力。

来源:《清华法学》(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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