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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远:从“权力主导”到“权利本位”:刑事在线诉讼的法治悖反与归位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4-14 20:43  点击:287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在诉讼活动中的广泛运用,诉讼活动的技术化特征日益凸显,这加深了在线诉讼治理的复杂程度。刑事诉讼无法自外于数字化的浪潮,长期渐进与短期突变共同构成某种程度上的间断平衡,表明刑事在线诉讼不仅由稳定和渐进主义逻辑所驱动,也因偶然性因素而变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法治风险,背离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限制公权、保障权利的基本要义。后疫情时代应当归位法治,坚持合法性思维与体系性建构,纠偏刑事在线诉讼中粗放、弹性的制度安排。通过法治思维的引领,将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方向及时转换到规则论证与程序设计上,以此实现对人权的尊重与关照,保障“建设数字中国”的改革红利能够更为均衡、广泛地惠及至全国各个地区的人民群众。一方面,应当正视法律作为复杂演化系统所兼具的渐进性与偶然性,提升改革者的理性与智识,主动强化刑事在线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并以此为主轴为立法与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与制度性框架;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遵循渐进调适的路径,分解改革目标并依次实施、验证、调整乃至改进,逐步适应诉讼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作者:吴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4年第2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如何生成: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与特点

三、间断平衡: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

四、法治悖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潜在风险

五、法治归位: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应然方向

六、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与平台应用的智能化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关系,也推动当代法律制度变迁。在线诉讼作为技术融入诉讼领域的体现,拓展了法律设施的物理性存在,使得虚拟空间成了诉讼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曾经一度被认为昂贵、迟缓甚至难以理解的法院体系,通过“线上”的方式也变得更为“触手可及”。数字技术与诉讼活动的不断融合,对司法实践带来了赋能增效,在线诉讼成为传统诉讼的重要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冠疫情防控以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996万件、开庭504万场、证据交换819万件次、异地执行593万件次、接访15万件次。

然而,伴随着在线诉讼的蓬勃发展,如何正确看待在线诉讼的运用与前景,值得我们反思。一方面,在线诉讼具有明显的“虚拟空间、非现场化参与以及活动的相对隐秘性”特征,因而在对诉讼活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对庭审严肃性、司法亲历性、审判公开性等诉讼传统形成了冲击。如何从理论层面回应这些“颠覆性”的变革,是摆在改革者与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在线诉讼是带有数字因素的新型诉讼制度,是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的典型。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新的诉讼规则并未确立。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在线诉讼的运行缺乏有效规则的指引,各地差异较为突出,而传统诉讼规则无法充分保障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践中已有不少被告人以在线诉讼侵犯了自己的辩护权、程序选择权等为由而提出了上诉。

由此可见,在线诉讼的正当性仍然存在着不小争议。而较之民事在线诉讼,刑事在线诉讼因其特殊性与敏感性,面临着更大的理论争鸣。如有研究者就指出,由于“民事—私法”与“刑事—公法”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刑事在线诉讼涉及人权及相关权益,应谨慎对待其“便宜性”。关于刑事在线诉讼的制度定位,学界亦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者认为,如民事在线诉讼那样,刑事诉讼领域的在线诉讼也有相当可为。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在线诉讼只能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例外情形,并不能替代传统的“线上审理”。上述这些均对研究者提出了迫切的理论追问,需要我们正视并反思刑事在线诉讼的争议,通过研究作出进一步的阐释,为其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刑事在线诉讼展开聚焦性研究。本文认为,刑事在线诉讼并非纯粹的技术问题,其不仅是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应有之义,更是指涉诉讼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关于刑事在线诉讼的理论基础、制度定位、规则设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发展前景,需要充分关注到刑事诉讼本身的特别之处,并在与民事在线诉讼加以比较、区分的前提下,进而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为此,本文将回归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借助社科法学的理论资源,从中提炼出生成动因与运作规律,解释蕴藏于其背后的底层逻辑。通过揭示数字技术与刑事诉讼规则之间的张力及其潜在风险,提供应对的法治化方案,以期为刑事在线诉讼的理论发展与规则调适提供参照。

二、如何生成: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与特点

立足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可将其历程划分为地方探索时期、疫情防控时期、后疫情时期等阶段,其中体现了从相对迟缓到急速发展再趋于平稳的发展轨迹,包含着稳定与变迁的双重特点,并带有较强的偶然性成分。

(一)相对迟缓的地方探索时期

刑事在线诉讼在我国并非新鲜事物,最早的实践可以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远程提讯被告人的重要尝试。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组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共同完成死刑复核案件远程提讯工作。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利用法院专网远程视频系统,对一起死刑案件远程提讯,并最终核准了被告人死刑。

在上述实践成功后,刑事在线诉讼转以地方探索为主,包括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吉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都曾积极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一些地方法院甚至自行研发了专门的系统,尝试推进庭审活动的在线化。随着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不少试点法院将远程视频开庭运用到速裁案件的审理中,使刑事在线诉讼获得了更为广泛的探索。

尽管刑事在线诉讼的探索早在十多年前便已展开,但总的来看,其早期发展呈现出不温不火的态势。一方面,立法建构欠缺。早期刑事在线诉讼缺乏中央的顶层设计,主要依靠各地法院自行探索、推进,从而催生了各地差异较大的做法,未能形成统一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适用范围有限。早期刑事在线诉讼主要适用于提讯被告人、证人作证与开庭审理,并且案件事实相对简单、清楚,被告人一般认可或基本认可犯罪事实。深度、广度十分有限,更多只是一种局部意义上的“诉讼在线化”的尝试,与真正意义上的在线诉讼有着不小的差距。

近年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法院建设蓬勃兴起,但是成果更多体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同期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节奏、规模都明显超越了刑事在线诉讼。一方面,民事在线诉讼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规则体系。尽管同样源于地方法院实践,但是立法很快就对民事在线诉讼的合法地位予以了明确;另一方面,在2020年疫情发生之前,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已有“遍地开花”之趋势。可以说,民事在线诉讼已经基本发展成了一种独立于传统“线下”诉讼的新型诉讼形态,如学者所言,我国民事诉讼智能化技术的应用进入了先进国家行列。

(二)急速发展的疫情防控时期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了应对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引导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在疫情防控时期,大量案件通过在线方式得到了及时办理。据统计,2020年,全国法院线上开庭较2019年同期增长了160%以上。以数字技术相对发达的上海为例,2019年前历年累计在线庭审不过93场,2020年疫情后的日在线庭审数量提升至120场,后又提升到500场以上,单日最大在线庭审更是达到了512场。

如果说,这个时期的民事在线诉讼是对近年来实践成果的全面兑现,那么对于刑事在线诉讼而言,则是获得了“意外”的发展契机。各地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大力推进刑事在线诉讼,并产生了实质性的进展: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首次刑事案件的在线审理,实现了在线诉讼“从无到有”的突破;一些地方法院则开始尝试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全方位的在线诉讼,首次联合检察院、律所、看守所等开展刑事案件的在线庭审。在地方实践中,还首次出现了“四地连线”的成功案例,即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四个不同的地方,通过视频连接同步参与庭审,可谓在刑事在线诉讼探索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疫情防控时期,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证伪了此前关于该制度的一些“偏见”。特别是,刑事在线诉讼逐步突破了此前适用范围的局限,除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都积极探索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线上”与“线下”的严格界分开始松动,朝着真正意义上的在线诉讼迈进,表明刑事在线诉讼亦可像民事在线诉讼那样获得较好的实施效果。刑事在线诉讼所承载的重要价值,尤其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认可。

除了实践层面的快速发展,法律依据的长期空白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2020年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了关于法院线上进行诉讼的规定,将适用视频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作为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其对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庭审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而有关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在线庭审公开、证人在线出庭等内容也同样适用于刑事案件。尽管上述这些规范与正式立法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对于刑事在线诉讼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趋于平稳的后疫情时期

随着疫情防控的有序放开,社会生活有序恢复,当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工作也已回归正轨。在此背景下,刑事在线诉讼由急速发展、广泛适用逐步趋于平稳。疫情防控时期,许多地方法院设置了专门用于远程提讯及庭审的房间,并且研发了更为智能的刑事审判业务系统,为全流程的“线上”诉讼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刑事在线诉讼并未朝着“常态化”的方向发展,实践适用率出现了明显的回落。

根据S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全省三级法院2020年在线庭审40478场,2021年77728场,2022年365218场,其中刑事在线庭审分别为11075场、7029场、14494场。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累计在线庭审102853场,其中刑事在线庭审仅为2932场,占比率直线下降。(见图1)

图1 S省刑事在线诉讼适用情况(2020年—2023年第一季度)

J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也同样证实了刑事在线诉讼有“回冷”的趋势。据统计,全省三级法院2020年、2021年、2022年刑事在线诉讼数量分别约占全部在线诉讼数量的12.32%、9.29%、8.38%。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刑事在线诉讼占比为8.87%,继续在9%左右徘徊。(见图2)

图2 J省刑事在线诉讼适用情况(2020年—2023年第一季度)

与此同时,刑事在线诉讼的地域差异性再次凸显,似乎出现了重新回到地方探索时期的迹象。各地法院针对在线诉讼均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涉及刑事在线诉讼的内容体现了较强的“因地制宜”的特点。比如,根据S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刑事在线庭审适用于刑事自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等,并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录音录像可以直接替代庭审笔录,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比《在线诉讼规则》更为细化,也相较其他一些省市的规范更为创新。

三、间断平衡:刑事在线诉讼发展的底层逻辑

总结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长期渐进与短期突变之间构成的某种程度上的间断平衡,形塑了当前刑事在线诉讼的总体面貌,表明制度不仅由稳定和渐进主义逻辑所驱动,也因偶然性因素而改变。

(一)解释框架:稳定渐进抑或间断平衡

从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刑事在线诉讼的生成发展,并非一个持续稳定的渐进过程。尤其是与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历程相比,刑事在线诉讼的“生根落地”不仅包含着曲折的探索、调适,并且同时夹杂了偶然、突发因素;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亦是积累性与随机性的杂糅。上述发展符合“间断平衡理论”的规律特征,为我们理解刑事在线诉讼的底层逻辑提供了解释框架。

所谓“间断平衡理论”,最早产生于生物学领域,旨在修正达尔文提出的进化论。如果说进化论将“自然选择”作为生物进化的唯一驱动,那么该理论则认为,物种的进化不总是渐进的,而是渐进量变与更新质变的结合。换言之,进化过程总是会出现各种随机变异,因而是在一种长期停滞或平衡状态中夹杂着短期、爆发性的大规模灭绝和替代的过程。其中,量变是长期而缓慢的,质变则是短而灭绝的,两者交错进行。新物种形成后又将进入较长时间的稳定状态,因而进化历程呈现为“均衡—断裂—均衡”,这正是间断平衡的含义。20世纪下半叶,研究者将生物进化中的“间断平衡理论”首先引入了政治学领域,指出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变迁规律与上述描述有着相似之处,都会经历长时期的稳定和短时期的剧烈反转。随着“间断平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其被广泛地借鉴到其他学科而不再局限于政治学领域,成为一种用于解释制度发展及其规律的理论框架。

根据“间断平衡理论”的解释框架,制度在其存在的大多数时候都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然而均衡并非永久,往往会因为关键节点(Critical Junctures)的出现而导致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关键节点在制度变迁中便起到了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间断平衡理论”建立在辩证统一的基础上,表明制度的发展不仅由稳定和渐进主义逻辑所驱动,偶尔也会由于关键节点的产生,而出现不同于过去的重大变迁。根据这一理论,我们除了需要关注影响制度发展的渐进性因素之外,更不应忽视偶然性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辩证看待影响制度发展的因素及其影响,这意味着需要克服过往以确定轨道认识事物不足的习惯性做法,为我们正确把握制度规律与未来走向提供了参考。

(二)动因揭示:偶然性因素及其连锁反应

如果将“间断平衡理论”作为理论框架,深入审视我国刑事在线诉讼发展,那么疫情的突然发生是一个明显的间断点,其打破了制度前期相对迟缓的均衡状态,促使刑事在线诉讼在实践与规范层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与此同时,疫情作为刑事在线诉讼“断裂”的关键节点,亦对制度的未来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具言之,在疫情发生之前的地方探索时期,刑事在线诉讼实际上都处于一种缓慢的、自行生长的状态。尤其是缺乏顶层设计与支持,导致刑事在线诉讼失去了必要的引导与激励,发展相对迟缓,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无论是规则建构、理论研究均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加之受制于技术、观念等因素,刑事在线诉讼并未像民事在线诉讼那样受到认同与适用,甚至于说,在线诉讼是否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的承认一直存在着不小的争议。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速度,导致其整体的规范性、体系性以及“技术赋能”程度都远远不如民事在线诉讼。因此,有研究者便对刑事在线诉讼的前期发展作了形象的比喻,即“起了大早,赶了晚集”。

疫情的突然发生作为一种外部压力,和改革者的内生动力产生联动反应,使其不得不“采取行动修正旧制度并催生制度变迁”。随着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的大量适用,不仅其价值功能得到了认可与推崇,并且规范与实践都得到了极大发展,从而具备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与基础。尽管我们无法假设,如果没有突如其来的疫情,刑事在线诉讼是否会获得如此快速的发展,但必须承认的是,疫情促使刑事在线诉讼大范围铺开的时机提前到来了。无论是被动抑或主动,改革者在客观上改变了过往的立场,转而以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刑事在线诉讼,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开始推动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尤其是《在线诉讼规则》等规范的出台,对于刑事在线诉讼而言是起到了“填补空白”的作用。而在实践的带动下,理论研究也呈现出新的动向,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发生后获得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使得相关研究开始逐步脱离于民事在线诉讼,从而为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

但必须指出的是,刑事在线诉讼在疫情期间的广泛适用及快速发展,具有偶然以至被动的因素,其并非基于理论铺垫与充分考量后的改革选项,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应急对策”与“无奈之举”,因而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导向。相应地,规范化与制度化亦非改革者所追求的首要目标,刑事在线诉讼的“有用性”及“合理性”被置于“合法性”之前,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的办案需要成为推动制度发展的驱动力。因此,刑事在线诉讼要成为民事在线诉讼那样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新型诉讼形态,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在如何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方面,更需要进一步地论证。

当前,随着疫情这一关键节点的过去,刑事在线诉讼在“断裂”后迎来了新一轮的均衡,意味着很有可能将再次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阶段。实践迹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了印证,刑事在线诉讼未来发展的速度、方向等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疫情之前刑事在线诉讼普及、接受的程度本就不高,许多地方法院在硬件、软件等方面亦未能跟进建设,无法提供足够的智能辅助,也在客观上为刑事在线诉讼的未来发展增添了难度。总的来说,我国刑事在线诉讼不太可能以平滑的方式发展,而将以一种曲折的方式前行。

来源:http://www.aisixiang.com/data/150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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