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审判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裁决公正”,即将法律正确地适用于被证明为真的案件事实。然而,如何根据诉讼双方当庭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得出被证明为真的案件事实?这一主要关注争点说服的司法证明过程始终困扰着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对混杂的证据群与“各执一词”的主张进行准确的评价与判断,形成一个最强有力的案件理论,以证成争议事实?随着科学证据、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大量出现于法庭,认证与评价的困难愈发凸显。在中国司法实务中,人们历来奉行“客观证明”,即审判人员对证据本身进行查证与核实,并根据查证与核实的证据,客观地作出事实判断与认定。
随着科学证据、电子数据等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的证据大量涌入法庭,“印证证明”的缺陷更加凸显。此种强调证据之间相互验证的方式,已经难以为裁判者评价证据及相应专家意见提供有效帮助。原因在于,那些本就不理解技术性证据的外行裁判者,难以完成对证据内容的同一(指向)性验证,而只能听取专家意见。当“印证证明”陷入困境之时,一种关于事实推理的解释性理论悄然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并被期许成为破解困局的他山之石。解释性理论认为,要解释一种现象,就要给出相信该现象发生的理由。解释性考量指导与支配着推论的过程。基于能够获得的证据,推论某个假设是“似真的”(plausible),这将提供关于这些证据与相应事实的最佳解释。
实际上,最佳解释推论属于一种哲学认知分析工具,将其转化并应用于司法证明领域的标志性成果是相对似真性理论(relative plausibility theory)。所谓相对似真性理论,是一种基于解释阈值来解释司法证明过程与证明标准的描述性理论。其主张,通过比较控辩双方的案件理论的似真性,来确定满足证明标准解释阈值的最佳解释。
二、相对似真性理论及其不足:基于案件实例的分析
对于过度要求客观真实的传统司法证明而言,相对似真性理论的引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其揭示出,司法证明并不要求将事实命题与已发生的事件进行直接比对,更不要求认识结果达到百分之百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其给出了一种既符合司法证明过程特征又反映事实真相各项特征的启发性判断方式,而非直接将客观真相作为唯一判准,亦非僵化地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视为达至真相的唯一要求。不过,由于相对似真性理论建立在当事人主义之上,故其对真相的探求会受到当事人举证与主张范围的制约,且哲学领域的似真性亦不足以反映正义对认识正当性的要求,因此,该理论在司法领域的适用必然存在一定缺陷。
(一)相对似真性理论的意涵
揭示与澄清“司法证明的性质”,是研究事实认定问题的关键。司法证明的性质既潜藏于其与同样需要进行(广义)事实认定的历史学之间的深刻差异之中,
面对复杂的事实模糊性问题,艾伦、帕尔多等学者结合哲学领域的解释性理论展开探索。他们指出,在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无论是科学发现还是日常事务处理,解释性考量都有助于指导推论。从某个命题可以解释某个给定现象这一事实,可以推论该命题为真;当多个命题都可以解释一个给定现象时,最能解释该现象的那个命题就是最可能发生的。比如,量子力学是亚原子现象的最佳解释,进化论是物种变异的最佳解释,乔治·华盛顿的存在就是关于他的历史记录的最佳解释。所有这些推论都共享了相同的结构,其通常被称为“最佳解释推论”。由于司法证明介于科学发现与日常事务处理这两个领域之间,因此,司法证明过程也涉及类似的推理实践。
司法证明的核心任务是认定与庭审证据和案件事实有关的潜在解释是否满足所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欲判断一方提出的解释是否满足证明标准,可以通过比对与判断双方解释的相对似真性来实现。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证据提出其所认为的支持自己案件的潜在似真解释,事实认定者也可以基于现有证据提出不同于当事人解释的其他潜在似真解释;在第二阶段,事实认定者将根据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来对潜在似真解释进行评价,从而确定似真解释是否满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解释阈值,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该理论的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相对似真性理论具体流程 下载原图
在图1中,事实认定者根据相应的证明标准解释阈值来比较与判断控辩双方的解释的相对似真性:在优势证据标准之下,由事实认定者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解释直接进行比较,而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必须对现有证据和案件事实提供比其他替代性解释更好的解释。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之下,只有当存在有罪的似真解释且不存在无罪的似真解释时,该标准才能得到满足。
相对似真性理论从以下方面描述与诠释了实际审判中的司法证明过程:其一,事实认定者不需要对证据进行量化,也无需对满足法律要件的可能性分配数值,而应基于庭审证据,结合其背景知识以及证明标准的解释阈值,对潜在的似真解释进行比较与判断。
(二)相对似真性理论的展开:以“云南陈某案” 18 为例
为了揭示相对似真性理论的具体意涵与不足,本文以“云南陈某案”为例展开分析。该案是一起缺乏直接证据、被告人零口供且间接证据较为复杂的命案。
1.“云南陈某案”概述
基本案情:2012年3月10日上午,陈某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报案,称其同居女友胡某自3月9日下午外出后失联。3月13日下午,胡某的哥哥向警方报案,称其与朋友在寻甸县红色庄园(陈某的别墅)附近的山沟里发现一个被埋在泥土里的疑似装有尸体的黑色塑料袋。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袋内确实装有一具尸体。经辨认和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正是胡某。警方经过调查认为,死者的同居男友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8月7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3月8日晚至9日凌晨期间,在家中用钝器将胡某杀害,并埋尸在寻甸县红色庄园别墅(陈某所有)附近的山沟内。2014年11月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移师寻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主要争议焦点:(1)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什么?(2)被害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是何时?(3)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关键证据:(1)作案动机证据:a.证人李某1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同居将近三年。2012年春节前,二人经常吵架、打架。b.证人李某2证实,被害人因未与被告人领取结婚证书,故觉得没有保障,于是让其写下一张50万元的欠条,还要求其把房产和车过户给她,并对其下了最后通牒:若至3月12日二人还未登记结婚,就举报其贪污、洗钱等经济问题。c.证人谢某证实,2011年12月底,其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陈某,且于2012年2月28日与陈某开始同居。(2)作案时间证据:d.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胡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5天左右,距其最后一餐6个小时以上。e.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埋尸地点位于寻甸县被告人所有的红色庄园别墅西南方附近约100米处山沟内。被害人尸体被胶带缠绕包裹,身穿一件粉红色睡衣。f.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在3月8日晚睡觉时身穿一件粉红色睡衣。g.小区保安证言和h.被害人儿子证言证明,在3月8日晚之后,他们再没有看到过被害人。i.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证实,3月9日上午7时56分,当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话时,两人的手机同处于被告人单位所属的基站。(3)作案行为证据:j.手印鉴定意见书及k.情况说明证实,在捆绑被害人尸体腿部、头部的胶带上,提取到6枚手印,为被告人所留,其中2枚是血潜手印。l. DNA鉴定意见书证明,在缠绕被害人尸体双足踝部的胶带上,检出被告人的DNA。m.小区保安证实,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驾车回到与被害人同居的地方,并反常地将车倒到自家单元楼入口处,从车内搬出一个纸箱和一个手提袋,而后上楼。n.高速公路监控视频和u.侦查实验证明,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实施运尸、埋尸行为。
法院判决及理由:本案没有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指控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被害人的血,并在胶带上留下指纹,但并不能形成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应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裁判思路解析:该案判决结论的作出,典型地反映了要求法官运用“印证证明”对各项原子化待证事实进行认定并达成“唯一结论”这种“铁案”标准。在该案中,由于不存在直接证据,故法官只能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对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标准要求裁判者采取原子化的方式,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逐项“印证”检验,并且要求,对于每项待证事实都应得出“唯一结论”,以至于学界将其称为“铁案”标准。
2.相对似真性理论的具体展开
与传统司法证明逻辑不同,相对似真性理论采一种整体主义进路,其通过对比和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两种案件理论(故事版本),结合证明标准解释阈值,作出最佳似真解释。如前所述,相对似真性理论的具体应用的第一步是产生潜在似真解释。具体而言,控方为了说服事实认定者相信其所指控的罪名,需要结合在案证据,针对其认为被告所犯有的指控罪名,提出整体似真解释。在“云南陈某案”中,控方提出的似真解释可被表述如下:
本案被害人是被告人的同居女友。在同居期间,二人因子女、经济、感情等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并有过多次激烈冲突。案发前,被告人已经出轨并与他人同居。被害人在发现此情况后,对被告人下了登记结婚的最后通牒,否则就要举报其有经济问题。2012年3月8日深夜,不胜其烦的被告人出于新恋情和自身安全考虑,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家中卧室以钝器击打被害人头部,将其杀害,并用毛巾、胶带等物品将尸体缠裹、隐藏起来。次日中午,被告人将被害人尸体装入自己轿车的后备箱,于深夜将车开到位于寻甸县的红色庄园别墅,把尸体掩埋在附近的山沟内。
在控方提出关于案件事实的整体似真解释后,辩方为避免败诉,一般也会提出与之相对抗的似真解释。从该案的被告人辩解及辩护律师抗辩来看,辩方提出的竞争性解释可被归纳如下:
被告人与被害人虽因子女、感情等问题确实存在过一些争吵,但总体上感情良好,且二人已于2012年初开具结婚证明,准备结婚。2012年3月8日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未发生争吵,而是像往常一样,在吃完晚饭后出去散步,然后回屋睡下。第二天早上7点,当被告人送儿子去幼儿园时,被害人还在睡觉。当天中午,被告人驾车拉着一箱酒和茶叶回了一趟家。下午3点多,被告人收到被害人的短信,让其去接孩子放学,并称自己晚上要与朋友一起吃饭,晚点儿才会回家。然而,到了晚上10点多,被害人仍未回家,电话也打不通。于是,被告人到处寻找被害人,在此期间,也曾去过位于寻甸县的红色庄园别墅进行寻找。次日凌晨,寻人未果的被告人回到昆明,并于当天上午10点到派出所报案,同时通知了被害人的母亲。直到警方发现被害人的尸体,被告人才得知其已遇害。
相对似真性理论的具体应用的第二步,是对比和判断似真解释是否满足证明标准,即根据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对控辩双方的解释进行对比和判断,据此确定最佳似真解释是否满足相应证明标准解释阈值。该案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严重刑事案件,相应的证明标准解释阈值为“存在有罪的似真解释,且不存在无罪的似真解释”。唯有满足这一解释阈值,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需要先判断控辩双方针对案情和证据提出的解释是否属于似真解释。事实认定者需要结合在案证据,根据“一致性、融贯性、符合背景知识、简明性、没有漏洞以及需要作出的不太可能的假设的数量”等理性标准,对比和判断哪一种解释才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最佳似真解释。从上述似真性的这些判断标准来看,控方提出的解释在一致性、融贯性以及简明性方面均符合要求,属于对现有证据作出的合理解释,符合经验常识等背景知识,对案情的重构和还原没有明显漏洞,且控方所作出的“不太可能的假设”的数量仅有1个,即被告人不太可能在人来人往的中午搬运重达63公斤的被害人尸体。总体来看,控方提出了有罪的似真解释。
至于辩方提出的解释,其在一致性、融贯性、简明性方面也均没有明显问题,亦属于对现有证据作出的合理解释。例如,辩方把“被告人中午将车倒到自家小区单元楼入口处”的原因解释为“搬运酒和茶”,把“深夜驾车去红色庄园别墅”的原因解释为“寻找失踪的被害人”,把“在捆绑被害人尸体的胶带上检出被告人的DNA”解释为正常现象。这些解释基本符合经验常识等背景知识,不存在明显漏洞,且辩方所作出的“不太可能的假设”的数量也不多。总体来说,辩方提出了无罪的似真解释。辩方的解释基本满足了似真性的各项判断标准。尽管在解释案件证据和主要争议焦点方面,其没有控方提出的解释那样“似真”,但其仍然可以被称为似真的无罪解释。据此,由于控方提出的解释没有达到“存在有罪的似真解释,且不存在无罪的似真解释”这一解释阈值,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三)相对似真性理论的可能缺陷与挑战
虽然相对似真性理论是一种相当契合于实际审判运行过程并充分考虑人类自然认知能力的解释进路,且其提出者澄清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解,但需要正视的是,在司法证明领域,尤其是在注重实体真实的中国司法语境下,该理论的适用仍存在难以忽视的缺陷。
1.仅从外部层面解释证明标准
相对似真性理论的一个主要贡献在于,其通过解释阈值来把握证明标准的具体尺度。
相对似真性理论对于证明标准的解释以及对相应解释阈值的设定,都是根据证明标准的潜在政策目标作出的。在现代诉讼中,证明标准的设定基于两个相关的主要考量因素,表达了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政策选择:准确性和错误风险分配。通常认为,“优势证据”标准试图在当事人之间大致均等地分配错误风险,而更高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则并非试图将错误风险均等化,而是试图将错误风险从一方(通常是被告)身上转移开。
此外,刑事证明标准的外部解释阈值不但偏离了似真性的比较性质,而且不符合似真性的判断规律。
2.未进一步区分辩方的具体抗辩类型
相对似真性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认知主体(事实认定者)应根据一系列似真性的判断标准,从可获得的解释中选出对于所考虑事实与证据而言最佳的那一个解释,作为现有条件下的最可能推论。
在审判实践中,辩方的抗辩一般存在三种类型:否定型抗辩、削弱型抗辩以及替代型抗辩。所谓否定型抗辩,是指辩方没有提出具体的抗辩性主张,或者提出相当空泛的一般性论点来否认控方的指控。
至于替代型抗辩,就是指辩方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于控方的解释或主张。这种抗辩类型不但要求辩方提出具体的解释,而且要求该解释是能够解释全案证据的案件理论(真相版本)。
3.忽视“未知空间”的潜在风险
所谓“事实”,是发生在一定时空维度的既成之物,是在通过人类的感知与经验被把握之后,以命题形式被表达和理解的知识。
对“未知空间”的忽略,将导致如下潜在风险:其一,事实认定者的裁决可能会偏离真相,甚至被误导至错误的方向。仅关注当事人提出的竞争性解释而忽视“未知空间”,可能会使事实认定者以偏概全地误以为,事实真相就在二选一之间,不再去考虑隐藏于“未知空间”的其他可能性,从而偏离甚至背离实际发生的事件的原貌。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明显会出于自利等目的,隐藏那些不利于己的内容;另一方面,难以排除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合谋进行虚假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性,以及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替他人“顶罪”或遭受刑讯、胁迫而“自愿”认罪等情形。其二,忽略“未知空间”会使事实认定者面临一种两难困境:在尚未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确信之时,就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两种竞争性解释之间作出选择和判断。显然,这不仅违背了事实认定者作为道德主体所应承担的谨慎义务和责任,而且在无形中降低了严格意义上的内部证成标准。这意味着,某个“猜想性”的或者“尚未消除怀疑”的事实命题也能够成为“真相”。其三,忽略“未知空间”可能导致作出的事实结论沦为一种“真实表象”。在“云南陈某案”中,倘若裁判者认为辩方提出的无罪解释不能满足似真性要求,那么,根据相应的证明标准解释阈值,裁判者就只能认定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如此一来,就忽视了案件事实的第三种可能性。而如果此种可能性才是案件真相,那么,正义显然并未得到实现。例如,在“云南陈某案”中,在捆绑被害人尸体的胶带上,提取到被告人留下的2枚血手印。对此,控方的解释是“被告人在为掩盖自己的杀人行为而处理尸体时,留下手印”,辩方的解释是“真凶为了嫁祸被告人,事先提取其指纹,留于尸体之上”。但实际上,还存在着另一种可能性,即“被告人在为了包庇真凶而处理尸体时,留下手印”。正是由于此种可能性没有被排除,所以,法官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捆绑尸体的行为,但并未进一步认定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尽管相对似真性理论的提出者已经意识到了这类问题,并指出,事实认定者并不受制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解释,而是可以建构自己的解释,
4.来自科学化调查方法的挑战
相对似真性理论作为一种建立在普遍经验常识以及人类感官判断之上的自然认知方式,必然面临着来自现代科学化调查方法的挑战。传统方法与现代科学技术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个恒久话题。自18世纪以来,英美证据法所形成的经验理性主义传统,已经将诸如决斗、宣誓涤罪或者痛苦考验这样的“非理性”事实认定模式逐步驱离。如今,现代科学似乎也在扮演着类似角色,它对基于经验常识的事实认定方式究竟有多“理性”提出质疑。越来越多的实例表明,人类的经验理性愈发缺乏与现代科学对抗的信心。事实认定者依赖经验常识和直觉所形成的那些关于专门性证据的内心确信,几乎毫无疑问地会被科学依据所摧毁。
来自科学化调查方法的挑战,几乎无一例外地击中了遵循自然认知理性的相对似真性理论的软肋。该理论却有意无意地对此予以忽视。原因在于,这种建立在自然认识论之上的推理模式,天生具有一种反技术干预的倾向。对于自然证明制度的核心,可以简述如下:程序的直接目的是判决的准确性;可以最大化判决准确性的程序制度是自然制度;自然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刨去作为技术制度特征的种种设置,回归到简化、常识和理性的普遍经验认知模式。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